【原文】

文登陈叔耕茂才云:梁心芳先生为安徽臬司时,曾结一狱。有思锦心,拔贡生,有才无行。子某,孝廉也,娶妇贤而多财,伉丽甚笃。年余因疾亡故,报其母。其母痛其女夭,伤其婿贫,无资应春明试。又知婿父无行,恐用女财,将女所遗首饰纳诸匣中,声言殉葬,将匣私授其婿,而婿父不知也。孝廉停妇棺于后空屋中,束装北上应试。

其父知其棺内多藏也,倩无赖数人开棺,索无所得,匪人散。其父不能钉棺,遂置不理。其子下第归,至妇柩前,骇见棺启,急告其父,鸣官。将检尸,其父谓子曰:“妇年少,不可暴露,可求免相。”子道父命,禀官免相,只求钉棺捕盗。数月无耗,其父急欲结案,谓县令曰:“媳有婢,吾见婢有首帕,棺中物也。”令置婢狱中,株连数人,多毙者,将以婢议抵矣。

梁廉访目标责任制心知其冤,欲出之,令不可。抚军陈公曰:“当检尸时,见其首有帕否?”令以其子求免检对。陈公曰:“一人不能用两帕。尸首如有帕,则婢冤矣。如无帕,疑其婢可也。”将棺提省亲验,首帕依然,始知婢冤。思锦心忽貌若狂,自言:“是我因财起见,以至成此大狱。”遂议抵罪,旋死狱中。其子在家闻父死,亦自缢。陈公欲参此令,令哀求获免。遂以婢嫁思锦心之少子,案乃结。

《见闻续笔》

【译文】

文登县陈叔耕讳茂才,说过这样一件事情:梁心芳先生任安徽按察使时,曾判决了一桩案子。有个叫思锦心的人,是个拔贡生,有才能却没有品行。他的儿子思某是个孝廉,迎娶的媳妇贤惠而富有,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媳妇因病去世,思某到岳母那里报丧。岳母痛惜女儿夭折,又担心女婿贫困,没钱去参加京城的考试。她知道思锦心品行不好,怕他占用女儿的钱财,就把女儿留下的首饰放在匣子里,声称已经把它殉葬,其实把匣子私下交给了女婿,而思锦心却并不知道实情。思某把媳妇的棺木停放在后面空屋中,整理行装北上应试。

思锦心知道棺材里有很多陪葬品,就请了几个无赖打开棺材,但却没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无赖们就哄闹着走了。思锦心没法把棺材钉好,就随它搁在一边。思某落第回家,来到媳妇的灵柩前面。吃惊地发现棺木被打开了,就急忙告诉父亲,并上告到官府。将要检验尸体时,思锦心对儿子说:“媳妇年少,不能暴露身体,可要求免检尸体。”思某就遵照父亲的命令,禀告官府免予验尸,只求钉好棺材并捕获盗贼。几个月过去了,仍然杳无音讯,思锦心急着想了结案子,就对县令说:“我媳妇有个婢女,我看见这婢女有块首帕,是棺材中的陪葬品。”县令把婢女关进监狱,株连到好多人,有几个人甚至死掉了,已准备将婢女抵罪。

梁心芳看了这个案子,心里知道婢女是冤枉的,想要免去她的罪名,但是县令不同意。巡抚陈公说:“当时检验尸体时,你看见尸体的头上有首帕吗?”县令说当时思某要求免予验尸。陈公说:“一个人不可能同时用两块首帕。如果尸体头上有首帕,那么婢女就是冤枉的。如果尸体头上没有首帕,那才可以怀疑婢女。”陈公将棺材提到省里亲自检验,发现首帕还在尸体头上,于是证实婢女受了冤枉。思锦心忽然像发疯一样,自言自语说:“是我贪财起了坏心,以至于酿成大狱。”于是梁心芳将思锦心抵罪,不久思锦心死在监狱中。他儿子思某在家里听说父亲死了,也自杀身亡。陈公想要弹劾这个县令,县令苦苦哀求,才得以免罪。于是由梁心芳做主把这个婢女嫁给思锦心的小儿子,这案子才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