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个必须的条件,假如缺少了中间的一个,即便是在最自由的地方都可能产生劳动以及资本在不同用途中利害在整体之上的不均衡。而在欧洲因为不容许事物完全自由,欧洲的政策又引起了更加严重的其他不均衡。
欧洲政策主要是下面三种方式造成这些不均衡的:第一,通过限制参加某一些职业竞争的人数,让有一些愿意掺和竞争的人无法进来;第二,在另一些职业中增加了掺和的人数,让其超过自然的范围;第三,通过阻止劳动以及资本的自由流动,让他们无法由一个职业随意转到另外一职业,从一个地方随意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
首先,公司的垄断权力是欧洲政策为达到此目的最主要手段。
一个联合的公司对于行业的垄断肯定在建立了公司的城镇里限制了这个行业以外的人参加竞争。在当地城镇一个合格的师傅的手下做几年学徒是得到参与竞争的必须条件。公司的规章有的时候还规定一个师傅所允许收编学徒的人数还有每一个学徒所必须学习的年份年限。这两种规定的目的就是将竞争限制在一个较少的人数里,让并不是每一个愿意的人都可以参加。学徒人数的限制直接限制了竞争,而学徒期长让学习费用增加又是对于竞争的一种较为间接的限制。
在设菲尔德依据公司规则刀匠的师傅在一个时期内只可以带一名学徒。就在诺福克以及诺维支一个织工师傅只可以带两个学徒,违者每个月必须向国王上缴5镑罚金。在英格兰所有地方或者英属殖民地,制帽的师傅也不许同时带2个学徒,违者每个月罚以5镑罚金。其中的一半上缴国王,一半归记录法庭控诉的人。这两个规定即使经由王国公法所确认,明显是受国家制定设菲尔德规则的同一个公司精神导致。伦敦的丝织业联合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就制定规则限制任何一个师傅在同一时期内接收两个以上的学徒。这一规则后来被议会通过的一个特别法令废止了。
之前,在全欧洲联合公司的大多数职业将学徒期定做7年。所有这种联合成的公司均统称为university,对于所有的联合公司来说那的确是一个恰当的拉丁名字。在古代都市的特许当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这样一些名字:锻工univenity、缝纫univerity等等。在我们现在称为大学的那些特殊联合公司建立之初,关于获得文学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的规定明显是以过去的公司行业的学徒年限的规定作为范本的。一个人能够被称为师傅,在普通行业里有收徒弟的资格,就需要在一个合格的师傅手下从艺7年;同样是为获得文学硕士、教师或者博士学位(古代的两个词语同义),并且能够收学生或者学徒(先前亦系同义词)也需要在一个合格的师傅门下学习7个年头。
伊丽莎白5年所颁布的常常称作学徒法的法律规定之后无论任何人必须最起码做7年学徒,否则不允许从事当时英格兰所有的手艺、工艺或者技艺。之前英格兰各地许多公司的特殊规则都变成了城镇每个行业的公法。学徒法言辞非常笼统,好像应当覆盖全国,但是通过解释,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城镇。同时民间一直认为在农村一个人能够同操几种行业,就算他在每一行业并没有当过7年的学徒,不过为了农村居民的方便,还有考虑到农村人口也不够对每种行业分配一定数量的人手,一个人同时担当几种行业是必要的。
同时,依照对于这个法规的字面的严格解释,这个学徒法规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伊丽莎白5年之前在英格兰已经建立起来的行业,但是并没有扩展到那个的时候以后所引进的职业。所以这个限制引起了几个区分。那些区分做政策法规来考虑看来也是愚蠢到了极致。譬如根据法规,一个制作马车的人自己无法制作马车的轮子,也无法雇人制作马车的轮子,他需要向车轮制作师买进。由于这个行业在英格兰是在伊丽莎白5年之前就已经有了的。虽然车轮制作师并没有给制造马车的人做过几年学徒,但是自己能够制造马车,也能够以雇佣短工制作马车。马车制造业不在学徒法规定之内,是因为在制定这个法规的时候,英格兰并没有这个行业。于是曼彻斯特、伯明翰、沃弗以及汉普顿等地区的制造业之中便有许多都不在这个规定之内,它们均是伊丽莎白5年之前英格兰所没有的。
在法国学徒期间不同的城镇以及不同的行业中有所不同。在巴黎,大多数的行业就是5年。不过许多行业是任何人在学徒期满之后,还需要给师傅打5年以上短工,才可以成为一个合格的师傅。在他打工期间,被称为师傅的工人,这个时期也称作帮工期。
在苏格兰对于学徒的期限并没有相同的法规。在不同的联合公司里每个时期各不相同。在那些期限长的公司,一学徒期一般能够通过支付较少罚金来赎买。在大多数的城镇里也是用极少量的罚金就能够向公司购买自由。苏格兰的最主要亚麻布以及大麻布制造业的织布工和从属于他们的所有的其他技工,例如车轮制造工、纺车制造工等等,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罚金就可以在任何一个自治城市操业。在所有的自治城市,所有的个人在一星期内的任何一个法定节日都能够自由贩卖肉类。3年是苏格兰各个行业的共同的学徒期限,即便在某些十分精巧的行业亦是这样。并且一般来说我知道欧洲所有国家的联合公司法也并没有苏格兰如此宽松。
因为劳动所有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原始基础,所以它是最神圣而无法侵犯的。一个穷困的人财产所有世袭的也就是他的体力以及一双巧手。阻碍他认为适当的方法在不侵害邻人的条件下运用他的体力以及技巧就是对于他的这个最为神圣的财产清楚的侵犯。并且也是对于工人的正当自由以及对于有意雇佣其雇主的正当自由的公然侵犯。因为妨碍一个人从事他觉得适当的工作,也就阻碍了其他的人雇佣他们觉得适当的人。判断雇佣某个人是否合适,应当交由雇主们来决定,由于和他们的利害关系最大。立法当局虚伪地担忧害怕雇主们雇佣了不合适的人,明显既是不礼貌的,也是让人无法忍受的。
长时间学徒制并不能够保证市场上没有手艺不好的工人。假如出现了这种现象,它常常是欺骗的结局,而不是无能的结果。最长久期限的学徒制也不可以保证没有欺骗。为防止这种滥用,需要有完全不相同的规章制度。金属的盘子之上有纯度记号,亚麻布以及呢绒上有记号,它们给予购买者的保证远远大于所有的学徒法。购买者常常只看这些记号,而绝不会想到去问制造这些产品的工人是不是当过7年的学徒。
长期的学徒制无法养成年轻人勤劳的习惯。一个计算的短工反倒可能非常勤劳。由于他从自己的每一分努力当中可以获得利润。但一个学徒可能会懒惰,并且几乎总是这样。由于他勤奋也并没有什么直截了当的好处。在低级的职业中,劳动的乐趣都在于劳动的报酬。谁可以最早享受到劳动的快乐,谁就会最早品味出它的味道,也就能够早养成勤快的习惯。一个青年人假如长期从劳动中无法得到利益,非常自然就会对劳动反感。从公共的慈善团体送去做学徒的孩子们常常学徒期要比一般的更长,他们常常也变得十分懒惰而无用。
学徒制在过去是完全没有的。但是在现代的每一个法典中师徒的相互义务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条。罗马法典对于它们却完全没有提。我明白没有一部希腊著作或者拉丁著作(我胆敢,我确信肯定没有)有过我们现今赋予学徒一词的概念。一个学徒必须在某个行业中为他的主人的利益工作一定量的年限,只有在那样的条件下主人才可能教授他手艺。
长期学徒是肯定没有必要的。即便像制造钟表这样比普通行业更加高深的手艺也没必要长时期去讲授秘密。当然,最开始发明如此漂亮的机器,甚而发明制作这种机器的某些工具无疑是必须经过非常长时间的苦思冥想,并且可以视作人类会的最可喜的成果之一。不过当这些机器还有制造它们的某些工具被发明,并被人们所深刻了解,则对于所有青年人最详尽地讲解怎样运用这些工具,还有怎样制造钟表最多仅需要上几个星期的课就够了,或许只要讲授几天就足够了。假如是普通的机械行业,讲授几天是肯定足够了的。确实,即便是在普通的机械行业里,没有大量的实践以及经验手的灵敏程度也是无法达到的。不过一个年轻人从开始就当短工,并且根据他所做的那点工作给以报酬,同时对于他有的时候由于笨拙以及没有经验可能损坏的材料还需要处罚赔偿,那么他做起事来绝对于会勤奋得多细心得多。通过这样的方式他的学习一般会更加有效,并且也不会需要冗长乏味地花费那么多的费用。的确,那样一来师傅将会吃许多亏。他将会失去学徒的所有工资,即他省下来的工钱。不过最后也许学徒本身将是一个受到损失的人。一个行业如此容易学会,他肯定会有更加多的竞争对手,所以当他成为一个自立的工人的时候,他的工资将要比现在少得多。竞争增大不仅将降低工人的工钱,一样会降低师傅的利润。那个时候这些行业、手艺还有神秘统统都将受损失。不过社会却成了赢家,各种技工的制成品在市场上就可以便宜得多。
为了防止跌价还要降低工资以及利润,所以人们建立起了各种公司并制定了大量的公司法来限制自由竞争。树立联合公司在古代的时候欧洲的许多地区并不需要什么别的权威,仅仅需要取得公司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许可。在英格兰则还需要获得国王的特许状。但是国王的这个权利之所以一直保留下来看来并不是为保卫一般自由,而是为了防止垄断的侵犯,并且向臣民索要金钱。只要向国王付一定的款项,一般情况这种特许证马上就会颁发下来。假如某一类技工或者商人并没有特许证就自己建立了联合公司的话,这样的非法行会(这是当时人们给予他们的称呼常常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取缔,仅仅是每年必须向国王交纳罚金来求得允许行使他们盗用的特权。所有的联合公司还有它们可能觉得适合于它们自己的政府行使的对法规的直接监督权均属于其所属自治城市。对于这些公司无论有什么管制,常常不是来自于国王,而是来自于那个更加大的公司,对于它来说这些附属的公司仅仅是其一部分或者一个成员。
自治城市的政府完完全全是掌握在商人以及技工的手里,并且这个政府也是他们中每个阶层公开利益的代表。它阻止他们经常说的各自的产品在市场之上过分囤积。事实上就是让他们各自产品在市场上常常保持库存不足的情况。每个阶层都迫切需要制定达到这一目的的规章。与此同时,假如许可的话,也愿意其他的每个阶层都这样做。
因为有了这样的规章,每个阶层都必须向本城内其他阶层购买他们需要的货物,即使价格可能要比购买外地的要昂贵一点。但是作为回报,他们能够同样以较贵的价格售出他们自己的货物。如此一来,就像他们所说:半斤和八两。在一个城内不同阶层的互相买卖中因为有了这些规章大家并没有一个是输的一方。而在他们和农村做买卖的时候,大家又均是大赢家。并且也是这后面的一种交易构成了整个商业,支持着每一个城镇,让每一个城镇富有。
每一个城镇的所有生活资料以及其工业所需要的全部材料都来自农村。城镇支付以上一切主要是经过两种途径:第一,把一部分材料加工后以及制成成品之后返回农村。在这样的情况下,它们的价格因为加进去了工人的工资还有老板们或者直接雇主们的利润而提升了。第二,把从其他国家或者本国遥远地区运到城镇的粗制品以及精制品部分送到农村。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货物的成本价格也因为要加上搬运工或者水手的工资还有雇佣他们的商人的利润而提升了。以上两种商业中第一种商业所得到的利益就组成了这个城镇制造业的收益,经过对内以及对外贸易所得到的利益是第二种收益。工人的工钱还有他们不同雇主的利润组成了两种利益的所有。所以,无论什么规章目的都是增加工人的工资以及雇主的利益,在城镇能以较小的劳动量购买农村较大的劳动量的产品。它们给城市的商人以及技工高于农村地主、农场主还有农村劳动者的利益,打破了城乡间进行贸易原本能够产生的自然的均衡。社会劳动的年产量每年就在这样的两组人之间进行分配。经过那些规章年产物的大多数分配给了城镇居民,而较小一部分分配给了农村的居民。
城镇对于每年由农村输入的食品以及原料实际上所付给的价格就是它每年输往农村所有的制造品及其他货物。运往农村商品的出售价格越高,输入城镇的食品以及原材料的购买价格就越便宜。所以城镇的产业就获利更大,农村产业获利就更小。
并没有必要进行所有精密的计算,我们只需要通过一个简单而非常明显的观察,就可以断言,在欧洲各个地区,城镇里经营的职业都要比农村里经营的职业利润高一些,优越一些。在欧洲的每个国家我们都可以发现最起码有100人是小本经营城镇本身已有的商业以及制造业发了大财的,而经过改良土壤以及改进耕种来提高农产品产量而发财的则只有一个。所以,城镇的产业肯定获得较好的回报,从劳动的工资以及资本的利润来看城镇也肯定大于农村。不过资本和劳动自然要寻找最有利的用途。所以,他们自然会尽量流向城镇,而放弃农村。
城镇的居民汇集在一个地方非常容易联合起来。如此一来城镇中一些非常不重要的行业在有的地方也都组合起来了。即使没有组合起来的地区,组合的精神、妒忌外乡人、不愿意收徒或者不愿意交流行业的秘密也都在那儿的居民中占上风,与此同时这种组合精神也常常教导他们自愿地联合起来达成一致,来阻挡无法依靠规章来禁止的自由竞争。仅仅需雇佣少量人手的行业最容易进入这样的联合。半打的梳毛工或许就需要雇佣1名纺织工以及织工来为他们工作。经过联合起来不收徒弟,他们不仅仅可以独占这一职业,并且可以使整个毛纺织业作为一种从属于他们的奴隶,所以提高他们自身的劳动工资,让它高于按照其工作性质所应该有的工资。
农村的居民分居在偏远的地方联合起来非常不容易。他们不仅从来没有联合起来,并且在他们中间连组合的精神也占过上风。耕地,这个农村当中的大行业,向来就没有人想过要通过学徒阶段才可以当个合格的农民。但是,除了所谓的美术以及自由职业以外,世界上没有什么行业需要如此广阔的知识以及经验了。各种各样语言出版的关于农业的浩瀚的著述让我们完全可以相信,世界上最为聪明最有学问的民族向来就没有把农业认为是十分容易理解的东西。并且我们想从以上所有著作中去搜集普通农民常常掌握的各种不同的复杂操作的知识也是不太可能的,即使其中有些可鄙的作者在谈及农民的时候可能抱着一种非常傲慢的态度。相反,没有哪个普通的机械行业,它的所有操作并不能在只有几页的一本小册子里就阐释得完完整整清清楚楚的,并且它还用插图解释。如今法国科学院所刊发的工艺史对于某一些工艺就是采用这种方法解释的。除此之外,农业中不同的操作因为气候的变化还有许多其他意外事件都需要有所不同,这就要比那一些永远是一样或者几乎是一样的操作,要求更多的判断力以及审慎。
但是农民的技术,耕地的一般操作,并且农村的许多低级劳动,它们所需求的技术以及经验也都要比大多数的机械行业所需求的要多一些。从事制铜以及制铁的工人使用的工具以及材料,其性质总是相同或者几乎相同。而用一队马或者牛耕地的农民,其工作的工具却在不相同场合,在不同的健康状况、体力以及脾性的条件下都会有所不同。他加工的材料的条件也跟着使用工具材料的不同而不尽相同。这些就要求他在操作使用的时候更为审慎并随时作出判断。通常被认为愚蠢无知的普通庄稼汉都具备这种判断力以及思辨力。当然,他和住在城镇的机械工人比更加不习惯社交。他的声音以及语言对于没有听惯的人来说也是较为粗野以及难于理解。但是他习惯于思考各种各样不同事物的理解力,常常比从早到晚整天只关注着一两个简单操作的人要高得多。每一个由于工作或者好奇心同农村下层人交往过的人都非常清楚,那些下层人事实上要比城镇的居民更加聪明。
在欧洲各个地方城镇的产业之所以比农村中的产业优越,并不是都由于联合公司以及公司法,其他许多的规章也支持了其优越性。对于外国制造品还有外商进口的所有货物所征收的高关税都有意向增强这种优势。公司法将城镇居民能够提高他们货物的价值,并没有需要惧怕由于和本国同胞的自由竞争而需要降价出售。其他的一些规章也保护了他们和外人的竞争。由这样两种规章而引发的价格上扬均最后被转嫁到各个地区农村的地主、农场主还有劳动者身上。而他们向来并没有对这种垄断的建立反对过。他们常常不想组建也不适合加入联合组织。与此同时商人以及制造商的叫嚣和诡辩也容易说服他们,让他们相信社会的一个部分,并且是社会的一个从属部分的私利就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
从不列颠城市的产业比农村的产业所拥有的优越性来看从前比现在要大一些。和上世纪或者本世纪初相比,听说今天农村劳动的工资更加接近于制造业劳动的工资,用于农业资本的利润也更加接近于用于商业以及制造业的资本的利润。这样的变化能够被视作从前对城镇产业的特殊鼓励的肯定结果,即使它来得晚了一点。城镇所累积的资本已经达到了如此大的一个数额,以至于把它们再投入城镇所特有的产业已经不可能再获得之前的利润,因为城镇所特有的产业像其他的任何产业一样有他自身的极限。资本的增长和竞争的加剧肯定让利润降低。城镇利润的下降促使资本流往农村,但是在农村因为创造了新的对农村劳动的要求,肯定会提高农村的劳动工钱。假如我可以这样说的话那么资本本身在地面上扩张,并且通过投资于农业资本的部分回到农村。之前在城镇积累起来的资本大多数就是以牺牲农村作为代价的。在欧洲各个地方的农村中的一些最大的改良都归结于原积累于城镇的资本向农村的流动,对此我将在后面的章节里详细加以解释。与此同时我也将说明有的国家即使通过这一过程达到了非常富裕的程度,但这个过程本身肯定是缓慢、不确定的,容易受到非常多意外事件的干扰以及中断,并且从各个方面来讲都是违背自然以及理性法则的。在这本书的第三篇以及第四篇中我将会尽可能充分以及清晰地说明产生这个过程的各种利益、偏见、法律以及习惯。
同一个行业的人即使是为了娱乐以及消遣也很少聚在一起。不过一旦聚在一起,他们交谈的结果不是阴谋反对公众,就是阴谋抬高价格。当然想通过某一可以执行的,或者不违反自由和公正的法律来阻止这样的集会是不可能的。但是即使法律无法阻止同行业的人有的时候集会在一起,但是它不应当作任何方便这种集会的事。规定在某个城镇中相同行业的人都要在公共登记簿上记录自己的名字以及地址,这样的法规就方便了这种集会的召开。它把之前可能永远也无法相识的个人相联系,并且给行业的每一个人提供了互相寻找的指导。
规定需要同行业的同仁捐钱来帮助他们中的穷人、病人、寡妇以及孤儿,让他们有个共同的利益来处理。所以法规让这种集会变成了必要。
同业联合不仅仅使这种集会变成了必要,并且使大多数已经通过的决议案对全体有了约束力。就在一个自由的行业当中,没有行业同仁当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同意,不会建立起有效的组合,并且这种联合也仅仅在同仁中大家都意见统一的时候才能继续存在。大多数的联合公司能够制定附加合适惩罚条款的法规。这种法规对于限制竞争要比所有自由联合起来的社团更加有效,并且也更持久。
有一种托词,说联合公司是对于行业进行更加好的管理的需要。这是根本没有依据的。对于工人行使的真实并且有效的惩戒并不是公司的惩戒,而是顾客对于他的惩罚。是对于失去工作的恐惧让他不敢欺诈,并且纠正他的马虎大意。相反拥有垄断性的公司肯定削弱了这种惩罚的力量。无论他们表现好坏,一些特定的工人都得必须雇佣。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非常多有组合的城镇中,甚而在某些最必要的行业里都无法找到可以差强人意的工人。假如你想要你的产品做得还算可以,你就应当把你的产品带到郊区去做。由于那里的工人并没有垄断权能够依赖,只可以依靠自己的品质。所以你只能尽量在郊区制作好之后再运进城镇。
欧洲的政策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把某些职业的竞争局限到一个较小的人数当中,使非常多想进来的人无法进来,才引发了劳动和资本在不同用途中利与害在整体上非常重要的不平衡。
第二,欧洲的政策经过扩大某些职业中的竞争,让其超出了自然的限制,所以引起了劳动以及资本在不同用途中利与害在整体上相对的另外一种不均衡。
为某些职业培养合适数目的青年人一直被看做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的时候是公众,有的时候是一些私人热心者的资金为这种培养建立奖金、助学金及举办展览会等。它们吸引了太多的年轻人加入那些职业,以至于超过了自然的限制。我确信,在所有基督教国家里大多数牧师的教育费用就是由这样的方式来支付的。他们当中恐怕没有几个是完完全全自费的。所以,时间的冗长、花费昂贵的教育并不总是给那些受到教育的人带来相对应的回报。同时教堂里挤满了人,他们为能得到工作,宁可接受比那些教育应得的报酬低得多的薪酬。这样的穷人的竞争就争夺了富人应该得到的报酬。毫无疑问把教区牧师助理或者教堂牧师和一个普通行业的短工相比较是不合适的。但是,教区牧师助理或者牧师的收入却完完全全可以视作和短工的工资是同样的性质。他们三者都是按他们和其自己的上级所制定的契约拿取报酬。
依据我们从几次全国宗教会议所公示的法令中的法律发现,直到14世纪中叶英格兰教区的牧师助理或者教区领薪的牧师的薪酬是5马克,其所包含白银和现今10镑货币所包含银的量相等。在同一时期一个泥工师傅的工资是每天4便士,其含银量和现在的1先令相等,单单泥工短工的工钱是一天3便士,就相当于我们现在的9便士。这两个劳动者假如是常常有人雇佣的话,其工钱就远远超过教区牧师助理的工钱。泥工师傅假如他一年里有1/3的时间没有活干,此时他的工资就将和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完全相同。安妮女王12年第12号法令宣称:“因为对于教区牧师助理并没有赋予充足的生活费用以及鼓励,许多地方的牧师助理的待遇非常差。所以,特授权各地的主教签字盖章为牧师助理发放一定金额的补助费或者津贴。也就是一年不多于50镑,不少于20英镑。”现在一个教区牧师助理一年可以拿到40镑也就能算作是高收入了。即使有国会这一法令,还是有许多牧师助理年薪在20镑以下。在伦敦许多的制鞋短工一年能够赚40镑,并且在那个大城市里无论哪个行业没有一个勤劳的工人一年不赚取20镑以上的。自然这个数目常常没有超过许多农村教区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任何时候当法律试图去调控工人工资的时候,其结果永远是降低了工资,而不是提高了工钱。即使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试图提高牧师助理的工钱,并且为保持教会的尊严,需要教区长为教区牧师助理提供高过他们自己愿意接受的微薄的生活费用的薪酬。但是法律在这两个方面的企图看来一样是没有什么效果,它既没有提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钱,也没能把劳动者的工资下降到要降低的程度。由于它没法阻止前者因为处境穷困以及过多的竞争而甘愿接受低于合法报酬之下的报酬,也没法阻止后者因为雇主们指望从雇佣他们中得到利润或者快乐而竞相争雇佣以取得高于合法报酬之上的报酬。
牧师巨额的薪俸以及教会的尊严支撑着教会的荣誉,即使教会中有一些下级人员的处境低下。人们对于牧师职业的尊敬也能够对他们在金钱薪酬上的微薄作出某些补偿。在英格兰还有所有罗马天主教的国家,教会在事实上占有非常多优势。从苏格兰、日内瓦的教会还有其他几个新教会的事例当中我们能够确信,在如此一个拥有威望的职业当中,接受教育的几率又是这样容易获得,所以获得较为可观的牧师薪俸的希望就诱使相当多的有学问、品行端庄以及受人尊敬的人加入这个圣职。
在那些没有俸禄的律师以及医师这类职业里,假如也有那么多的人接受教育不要自己来花钱,可以享受公费的话,职业上的竞争马上就会非常剧烈,并且导致他们货币报酬的大幅下降。如此一来,就不值得自费来培养自己的孩子去从事这样的职业了。这些职业将会完全由公共慈善机构所培育的人士充当。他们的数量多了,并且生活困难,就会迫使他们愿意接受非常微薄的收入,现今受人尊敬的律师以及医生职业也就可能完全降格。
常常被称为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的处境和我们上述假设当中的律师以及医生的处境或许十分相近。在欧洲各个地区这些人中的大多数都是由教会培养出来的,但是又因为各种不同原因没能进入神职。由于他们受的一般就是公费教育,他们的人数各地常常也是非常多,所以导致他们的劳动价格也下降到了最低等。
在印刷术发明之前,这样的文人能够利用自己的才能找到的唯一职业就是担任公办学校以及私办学校的老师。换言之将自己学到的稀奇而又有用的知识传授给他人。这种职业要比印刷术发明之后所产生的为书商写东西的人的确更有面子、更有用,常常收入也更加多一些。想要当一个出色的自然科学的老师所需要的时间、学习、才智、知识以及专心最起码和当一名最大的律师以及医生所必需的同等。但是一名出色的教师常常报酬却和律师或者医生的报酬非常不相称。由于前一种职业挤满了用公费培育起来的贫苦人,之后两种职业里却没有哪几个不是受的自费教育。即使公办以及私办学校教师的一般报酬看来非常低,不过假如那些为了面包而写作的更加穷的文人并没有被赶出市场而参加竞争的话,他们今天的待遇毫无疑问的还要更加低。
在过去,在以帮助贫苦人们学习来达到上述有学问的职业为目标的这种慈善机构建立之前,出色的教师的报酬好像一直是非常丰厚的。苏格拉底在其所谓反诡辩学派的演说当中就曾谴责当时的教师相互矛盾。“他们对于他们的学生做出了最为堂皇的许诺”,他说,“并且要把他们教育成聪敏、快乐、正直的人,但是对于这样重要的工作他们只需要四五迈纳那样微薄的报酬”。他接着说,“传授智慧的人,他们自己自然应该是聪明的。不过假如一个人作这样一桩买卖只需要这样一个价钱,那他肯定是一个最为愚蠢的笨蛋”。在这里他肯定无意夸张那份报酬,我们能够相信那时的报酬的确只有他说的那样多。4个迈纳相当于现今13镑6先令8便士;5个迈纳相当于现今16镑13先令4便士。所以,雅典最出色的教师那个时候的薪俸常常不会少于这两个数目中高的一个。苏格拉底自己向每一个学生索取10迈纳,也就是33镑6先令8便士。听说,他在雅典讲学的时候,他拥有 100个学生。我了解这是他在一个时期讲学时候的学生总数。也就是说,我们称作一个课程听课的人数。就像雅典如此大的一个城市,又那样有名的一个教师,而他讲授的又是那时最时尚的学科——修辞学,100个学生应当不算太多。所以,他每讲授一个课程应当赚了1 000迈纳,也就是3 333镑6先令8便士。在另外一处讲学的普鲁达克说道,他讲的伦理学也是1 000迈纳。1 000迈纳是教学的普通价格。那个时候的许多出名的教师看来都发财了。乔治阿斯曾经以纯金制成自己的雕像赠给德尔菲庙堂。我觉得,我们自然不应猜想,那座雕像有他真人那样高大。关于乔治阿斯的生活以及当时另外两位出色的教师希波阿斯以及普罗特格拉斯的生活,柏拉图曾经描述得非常豪华,甚至近于铺张。听说柏拉图本人的生活也过得非常阔绰。亚里士多德当了亚历山大王子的教师之后,获得了亚历山大本人还有其父菲力普王最优厚的待遇,这是全世界公认的。但是亚里士多德仍然认为回雅典自己开设讲坛,更加合算。
那个时候传授知识的教师或许并没有其后一两个世纪那样多。而那个时候教师的过分竞争就不仅仅多少降低了教师劳动的价值,也降低了对于他们人格的尊敬。但是其中最为杰出的所享受的报酬和尊敬看来总是要比当今从事同一个职业中的所有人要高得多。雅典就曾经派遣学院派的卡尼阿达斯以及斯多葛派的狄奥吉尼斯出使过罗马。即使那个时候的雅典已失去了当年的宏伟,但它依然是一个独立的著名的共和国。卡尼阿达斯也是个巴比伦人。雅典人是最妒忌外人担任职务的一个民族,竟然派遣卡尼阿达斯担任这个重任,足见他们对他的高度重视。
这样的不均衡从整体上来看也许是对于公众利大于害。它或许多少要降低一点公办教师这一职业的身价。不过文学教育费用的低廉无疑是一个优越性,它极大地抵消了公办教师地位降低带来的不利。假如欧洲大多数地区进行教育的学校以及学院的机构组织得比现在更加合理,公众从中间受到的益处也许还要大一些。
第三,欧洲政策因为妨碍劳动以及资本从一个行当向另外一个行当、从一个地方向另外一个地方自由地流动,所以在许多情况下,引发了不同用途中的利与害在整体上非常不便的不均衡。然而学徒制甚至阻碍在同一地区之内的劳动力从一个行业向另外一个行业的自由流动。联合公司的垄断权同时甚至不允许劳动力在同一个行业中的流动。
所以常常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个制造业之中的工人工资高,而另外一个制造业中的工人的工资却只够勉强糊口。由于前者是处在一种蓬勃发展的状况。所以,不断需要新的人手。而后面的是处于一种衰微状态,所以人手不断变得过多。这两种制造业有的时候可能处于同一城市,有的时候可能是邻居,但并没有能力互相给予什么帮助。由于在前一种场合学徒法或许反对与支援,而在后一种场合既有学徒法规又有垄断的联合公司声讨支援。事实上,在许多不同的制造业当中,操作都非常相似,工人能够非常容易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外一个行业,假如没有那些荒谬的法律妨碍他们的话。比如,纺织粗麻布的技术和纺织粗丝绸的技术就几乎完全相同。纺织粗绒的技术即使多少有些不同,但其中的差异也非常小。一个织麻布或者织丝绸的工人几天就可以完全学会。所以,假如这三种主要的制造业当中有哪种不景气,这一制造业的工人就可以在其他两种处在较为繁荣境地的行业里寻找到一种作为后路。如此工人的工资在兴旺的制造业当中既不会涨得过高,而在不景气的制造业当中也不会下降得过低。当然,在英格兰因为通过了一项特别的法规,亚麻布职业对于全民开放了。但是因为整个职业在英格兰大多数地区开发得不够,它对于其他不景气的职业的工人可以提供的后路不多。在实践学徒法的地方,那些工人就没有其他的出路,只能够去乞求教区的救助,或者当普通劳动者 (即没有技术的工人)了。但是,按照他们的习惯,他们更加适合于从事和他们自己行当接近的制造业的工作,但不大适合于从事普通的劳动。所以,他们一般只能够求助教区的救济。
只要是妨碍劳动从一个行业往另外一个行业自由流动的物品,也就一样妨碍资本的自由流动。由于一个行业所能够容纳的资本量在非常大程度上取决于该行业所能够容纳的劳动量。但是,公司法对于资本从一地向另外一地的自由流动赋予的限制要少于对劳动的限制。一个富裕的商人在所有地方想取得在一个自治城市中经商的权利要比一个贫困的技工想在那里得到工作的特权要容易得多。
我坚信公司法对于劳动的自由流动的障碍在欧洲各个地区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然而济贫法所赋予劳动自由流动的阻碍,据我所知,却是英格兰所特有的。这一障碍就在于穷人难以在教区以外寻找居住的地方,甚至不得在教区之外的地方出卖劳动力。公司法主要是防止技工以及制造工人的自由流动。而取得居住权的困难则甚至妨碍了普通劳动人民的自由流动。或许有必要对于这种混乱的起源、发展以及现状做某些说明,这也许是英格兰政策中最大的混乱。
当修道院被毁掉,穷人无法得到那些宗教机构的施舍的时候,政府也采取过其他的某些救济措施,不过均未奏效。伊丽莎白第43年颁布了第2号法令,规定各个教区有帮助本区贫民的义务,与此同时教区中专管贫民救济的人员要每年任命一次。他们会和教区委员通过教区税征收足够多的救济款项。
依据这个法令,每一个教区需要负责本教区的贫民。所以谁应该被看做一个教区的贫民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一问题几经修改最后才被查理二世第13年和第14年的法令确立了下来。那就是所有人必须在某一个教区不间断地居住到40天。但是,在这40天之内假如教区委员或者教区中专门管理贫民救济的人员对于他们提出控诉,新居民租用有年租金为10镑的土地以及保证能解除原居住教区的居住权力,并且经治安官员觉得满意,不然两个治安官员能够合法地把他们从新居住地遣送回他原先的合法定居地。
听说,有关这种法令曾经发生过多次欺诈行为。教区的官员有贿赂他们本区的穷困人潜入其他的教区,在那儿隐藏40天以获取在那里的定居权,来解除他们原来教区的定居权的。所以,詹姆斯二世第1年又做了以下规定:无论何人要在新教区得到定居权所必需不间断的40天,一律从他用书面形式向当地教区委员或者教区中专门管理救济人员提交说明他的新居住地还有家庭人口之日算起。
不过,教区官员好像对于他们本教区并不老是像对待其他的教区那么办事公正。他们有的时候对闯进教区的人采用一种默认的态度,收取报告后,并不采用任何恰当的措施。因为教区的每一个人都乐于尽可能地阻挡这种闯入的新居民以免增加他们的负担。所以在威廉三世第3年,又作了以下的规定:四十日的居住时间从书面报告在教堂星期日做了礼拜后的公布之日算起。
伯恩博士说过:“从书面报告公布之后连续居住40天才可以获得居住权,而可以获取这个居住权的非常少。这些法令的原意就不是要让移居人口取得居住权,而是避免他们潜入教区。由于提交报告仅仅是给予教区一种驱使的权力。假如一个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以致事实上能否迫使其迁回原教区还有问题。他上交报告书,就强迫教区在以下两种办法之中选择一种:其一是接连居住40天后允许他定居;其二是令其迁回原来教区,伸张正义。”
所以,这种法令让穷人几乎无法依此法令通过连续居住40天取得新的居住权。为了让一个教区的普通老百姓不至于因这个法令而无法在另外一个教区安家立业,又规定了无需提交或者公布报告也可以取得居住权的另外的四种办法:第一,缴纳教区所课的税;第二,被推选担当教区公职1年;第三,在教区之内当学徒8年;第四,被教区雇佣期限1年,并且在整个1年内担任同样的职务。
除去对全教区作出公开的业绩,无人能按上述四种办法中的前两个办法获得居住权。由于教区人民深刻明白把一个除自身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的人,经过课税或者选入教区担任公职等办法收容进来会有什么后果。
并没有一个结过婚的人可以按照后面两种办法中的任意一种获得居住权。由于当学徒极少是结了婚的。与此同时又明令但凡已婚佣工不可以由于受雇1年而得到居住权。采用通过服务获得居住权这个办法的主要结果是:它在非常大的程度上取消了以1年作为雇佣期的古老习惯。之前在英格兰一直都习惯了1年为期。即便在今天,假如没有什么特别的协议,法律仍然趋向于承认1年是应该的雇佣期。不过雇主们并不总是愿意通过1年雇佣期来给雇工以居住权;并且雇工们也不老是愿意经过雇佣1年而获得新居住权。主要是因为取得新居住权要取消之前的居住权。他们可能因此而失去了在他们的家乡,他父母以及亲属居住地的原来的居住权。
非常明显,没有一个独立工人,无论是普通劳动者或者技工可以经过当学徒或被雇佣而获得新的居住权。所以,当这样一个人带着他的劳力以及勤奋来到一个新教区的时候,无论他是怎样健康、怎样勤奋,在一个教区委员或者教区救济人员的挑剔之下,都会被遣返。除了他租有每一年租金10镑的土地——这对于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或者交纳两个治安员觉得满意的解除原来教区居住权的保证金。当然,怎样的保证金全依照教区治安员们决定。但是他们要的不会少于30镑。法律规定但凡购买价值低于30镑的地产的人不可以获得居住权,由于那不足以作为除去原来教区居住权的担保,但这却是所有凭劳动生活的人无法支付的数目。与此同时往往要求的保证金要比这还要更高。
为在某种程度上恢复几乎完全被那些不相同法规所剥夺了的劳动流动的自由,所以发明了证书。威廉三世第8年和第9年宣称,所有人假如持有他原合法居住教区的证书,证书上拥有教区委员以及专管救济人员的签名还有两名治安员的许可,则任何其他教区应当接受他,不可以以他可能被起诉而将其遣送;并且只有当他实际上已经成为被控诉的对象的时候才能将其遣返。这个时候发予他证书的教区应当为他支付生活费用及遣返费用。为了让持证者所要住的教区获得最充分的保证金,同样的法令又进一步规定:移居者需要租用有年租金10镑的土地,或者不取报酬为教区任公职1年才可以获得居住权。如此一来,他就不会通过提交报告、打工、当学徒或者缴纳教区税来得到居住权了。安妮女王第12年法规的第1条、第18条进而规定:持有这个证书的人的雇工以及学徒都无法借口这一证书而在其居住的教区得到任何居住权。
这一证书的使用到底恢复了多少被以上各种法令几乎完全剥夺了劳动流动的自由呢?我们能够从伯恩博士审慎的下述观察中看出来。他说:“非常明显教区有许多种充分的理由要求到任何地方定居的人交纳证书。也就是持有证书而来定居的人不可以通过当学徒、被雇佣、提交报告或者支付教区税的方法获得居住权。他们也不可以为他们的学徒以及雇工落户。假如他们成为被人控诉的人,教区自然知道应该把他们迁到何处,与此同时后一教区要付给他们的搬迁费以及生活费。假如他们生病,不可以搬迁,则发给他们证书的教区应当负担他们的生活费用。所有的这一切,都必须有证书不可。这些也就是在平常情况下教区不愿意发证书的原因。由于这是非常不公平的。领了证书的人可能会再次被遣返回来,并且情况会还更加糟糕。”这一观察的寓意看来就是教区对于打算离开的穷人不应该发放证书。就是这一非常聪明的作者在其《济贫法史》中说:“证书这件事情是有一些酸甜苦辣的。因为把证书控制在教区官员的手里,教区官员经过它有如把一个人终身禁锢了起来。无论他不幸得到居住权的地方对于他可能有多么不方便,他需要长期住下去;无论他想去居住的地方对于他有多么大的好处,他也不可以去。”
即使证书并不是表现优异的鉴定,它仅仅是证明持证人现在所属的教区,但是证书的发放或者是否接纳,全由教区官员裁定。伯恩博士说道,曾有人动议法院训令要求由教区委员以及专管救济的人员签发证书,但是皇家法院觉得这个想法太过离奇,被否决了。
我们发觉在英格兰相互相距不太远的地方劳动价格非常不平衡。这或许就是因为居住法造成的。由于居住法组织并没有证书的穷人自由地从一个教区转到另外一教区劳动。自然,一个身体康健而勤劳的单身汉有的时候并没有证书也能够在其他的教区居住;不过一个有了家室的男子假如想这样做,在大多数的教区肯定要被遣返。与此同时,假如那个单身汉之后要结婚,常常他同样也会被遣送原地。如此一来,一个教区缺少人手,却常常无法获得另外一个教区剩余的劳动力的支援。
我坚信苏格兰还有所有并没有居住权问题的国家都不可能有这种情况。在那些国家,即使在大城市的附近地区,或者在对于劳动力有特殊需求的任何地方劳动工资有的时候可能会上扬一点,不过随着与这些地区的距离越来越遥远,工资就会渐渐降低,直到工钱回到全国的一般水平。并且我们从来没有遇到过像在英格兰我们有的时候见到的邻近地区那种工资中突然以及无法估计的差距。由于在英格兰穷人要超过教区人为的边界常常要比越过国家间由高山以及海湾构成的自然边界还要困难得多。而这些自然边界有的时候使各国的工资率就已然相差非常大了。
把一个并没有犯任何过失的人从他选择居住的教区迁走,明显是违背天赋自由以及公正的。即使,英格兰老百姓是非常热爱自由的,不过像大多数国家老百姓一样却从没有真正了解自由是什么。一百多年以来一直忍受着这样的压迫,而从来没有寻求解脱。即使一些有见解的人有的时候也抱怨定居法是一件大众不满的大事,但是它从来没有像搜查证那样成了群众大声反对的对象。搜查证毫无疑问是一种滥用职权,但是它不会像定居法那样造成一种普遍的压迫。我敢说,在英格兰没有一个40岁以上的穷人在他一生当中的某一段时间里没有感受过这种用心恶毒的定居法对于他的残酷迫害。
我将用观察的结果来作为这冗长的一章的结束。在过去的日子,最开始是用通行全国的普通法,而后又是用各县治安官的特殊法令规定了工资率。现今这两种办法已然完全废除了。伯思博士说道:“依据四百多年的经验,看来性质上无法精密限制的东西硬要尽力把它放在严格规定之下的所有的做法,时间已把它们抛下了。由于假如所有做相同工作的人都只可以拿相同的工资,那就不可能有竞赛,也就不可能有勤奋或者才能发挥的地方。”
但是,国会的特别法令依然有时企图去调控个别行业以及个别地方的工钱。乔治三世第8年就曾经明令禁止除了国丧场合外在伦敦方圆5公里的地域,裁缝师傅不可以支付给他的工人一天超过2先令7便士的工资,同时他们的工人也不可以接受一天高过2先令7便士的工资,违者施以重罚。任何时候,立法当局在试图调控雇主以及工人间的分歧的时候,他们老是以雇主作为顾问。所以,每当规章有利于工人的时候,老是公正以及公平的。但有的时候则反之,它有益于雇主。所以,法律要求不相同行业的雇主用货币支付其工人的工资,而不是以货物,是公正以及公平的。它并没有给雇主增加任何困难,它仅仅要求雇主们用货币来付给他们假装要用货物支付,而事实上又并没有付的那个价值。此条法律是有益于工人的。不过乔治三世第8年的法令却是有益于雇主的。每当雇主为要降低工人的工钱而联合起来的时候,他们常常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者协定,相约赋予工人的工资不可以超过一定的数目,不然施以一定的罚金。这个时候假如工人联合组成了一个性质相反的团队,不接受某种工资,就会被施以一定的罚金,并且法律将对他们加以惩罚。假如法律是真正公平而无偏袒的,它就应当以相同的方式对待雇主。不过乔治三世第8年却通过法律实施了雇主们有时试图通过组合来建立的那种规章。工人们怨恨那种规章把最有能力以及最勤奋的工人和普通工人放在了同一个立足点上。由此看来他们这种抱怨是完全有依据的。
古时也经常企图通过食品和其他货物的价格的比例来调控商人以及其他买卖人的利润。依据我所知,面包的法律规定标准就是这一古代习惯的唯一残余。在有着垄断公司的地点,规定生活第一的必需品的价格或许是适当的。但是在没有垄断公司的地域,竞争将会比任何法定标准对于面包价格调控得更加好。确定面包法规定标准的做法是乔治二世31年建立的。因为苏格兰并没有这个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