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通过条约来束缚自己,允许某些货物从一个外国进口然而不允许从其他国家进口,或免除一个外国的货物进口关税然而对一切其他外国的货物进口征收关税,那么这样而来,那些在商业上受惠的国家,至少是这个国家的商人或是制造商,必定从这样的条约得到巨大的好处。这些商人和制造商在对他们这样优遇的国家享受一种垄断权。那个国家变成了他们货物的更有利更广泛的市场:更有利,是因为受惠国的商人在那里享受一种垄断权,卖出货物能够比在其他各国自由竞争的情况下得到较好的价钱;更广泛,是因为其他国家的货物要么被排除在外,要么必须缴纳较重的税,那个国家接纳了他们的大量货物。
然而,这样的条约尽管对于受惠国的商人和制造商可能有利,对于施惠国的商人和制造商却是必定不利的。这样而来赋予了一个外国对于他们不利的垄断权,他们就没办法不通过比在允许其他外国自由竞争的情况下较高的价格去购买自己需要的外国货物。
这个国家用来购买外国货物的那一部分自己国家产品因而没办法不通过较低的价格卖出,因为当两件东西互相作为交换时,一件东西的低廉必定是另一个东西昂贵的结果。所以,一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全因为每一项这样的条约而减少。然而,这样的减少不可能造成任何绝对的损失,只不过减少原本能够到手的利得。
尽管它卖出货物比在没有的情况要便宜一点,然而也许没有低于货物的成本;也不可能就像在没有奖金的情况下,卖出的价格不足够补偿送货物上市所利用资本,还有资本的寻常利润。如其不然,贸易就不可能继续进行。很明显,即便是施惠国也仍然能够通过贸易得到好处,尽管好处不与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变化那么大。
然而,有些通商条约觉得有利,是依照和这些原则非常不同的准则:一个商业国有时会对某些外国货物给予对自己不利的垄断权,因为它希望在两国之间的一切贸易中它所售出的比它所购入的多,每一年会有金银差额流人自己国家。英格兰和葡萄牙在1703年由梅休因先生翻译的通商条约之所以这样受到称赞,正是依照这个准则。下面是该条约的直译,一共只有三条。
第一条
尊敬的葡萄牙国王陛下通过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的名义,从今以后永远允许不列颠呢绒和其他毛织品就像过往一样进入葡萄牙,直至被用法律不允许为止;然而有下面几个条件
第二条
也就是尊敬的大不列颠国王陛下,通过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的名义,自今以后永远允许葡萄牙生产的葡萄酒进入不列颠,无论何时,不论不列颠和法兰西两个王国之间一直是处于和平或战争状态,无论这样的葡萄酒是用105英加仑桶或52.5英加仑桶或其他的桶输入不列颠,不得通过关税或税收或任何其他名目,直接或间接地要求缴纳比法国同样多葡萄酒更多的税,并且要扣除或减少关税或税收的1/3。然而假使在任何时候上面所说的关税的扣除或减少都有可能受到各种方式的破坏或侵害,尊敬的葡萄牙国王陛下再一次不允许不列颠制造的呢绒和毛织品进口就是正当的和合法的。
第三条
两国特命全权大使阁下答应负责请各自的国王陛下批准本条约;批准的条约在两个月之内互换。
依照这项条约,葡萄牙国王有义务允许英格兰毛织物按照不允许以前的同一条件进口,也就是说,没方法把关税提到高于以前的水平。然而他没有义务让英格兰毛织物通过比任何其他国家的毛织物(举例来说法国的或荷兰的)更优越的条件进口。然而大不列颠国王却允许葡萄牙的葡萄酒只付法国葡萄酒所付税收的2/3进口,后者是最有可能和前者竞争的。明显,这项条约有利于葡萄牙,不利于大不列颠。
然而,这项条约却被称为英格兰商业政策的杰作。葡萄牙每一年从巴西得到的黄金数量,多于他国内商业——无论通过铸币或器皿的形式——所可以利用的。剩余的黄金价值太高了,没方法让它锁在金柜中闲置,然而在自己国家又没方法找到有利的市场,所以尽管有禁令也一定要送出国外,通过交换在国内比较有利的市场的东西。之中一大多数每一年流入英格兰,被用来交换英格兰货物或是为交换英格兰货物,从而运入英格兰的其他欧洲国家货物。巴勒特先生听说,每周来自里斯本的邮船运往英格兰的黄金每星期平均在5万镑以上。这个数量也许有些夸大。果真这样,它可能达到每一年260万镑以上,高出人们觉得巴西每一年可能带来的。
我们的商人在几年以前失去了葡萄牙国王的好感。过去曾经给予他们的一点特权被侵犯或取消了,这些特权不是依照条约而是由葡萄牙国王任意赐给的,也许的确是由我们的商人请求,用来回报大不列颠国王更大的恩赐、防卫和保护。因此,对赞美葡萄牙贸易最感兴趣的人们转而把它说成是不与大多数时候所想象的那么有利。他们觉得,每一年输入黄金的绝大多数,差不多是全部,并不是为了大不列颠的利益,而是为了其他欧洲国家的利益;每一年输入大不列颠的葡萄牙水果和葡萄酒,差不多完全足够补偿送往该国的英格兰货物的价值。
然而,让我们设想,一切黄金都是为了大不列颠的利益,他的数额比加勒特先生想象之中的还要大,这样的贸易也不可能因此就比任何其他的这样的贸易得到更多利益:对我们送出的同样价值,我们得到同等价值的消费品作回报。
能够假定,这样的进口只有很小一部分用作王国器皿或铸币的增加额。剩余的一切必定要送往国外,用来交换各种消费品。然而,假使这样的消费品直接用英格兰的自己国家产品去交换,而不是先用英格兰产品去交换葡萄牙黄金,然后用黄金去购买,那就于英格兰可通过得到更多利益。
直接的对外消费贸易总是是比迂回的对外消费贸易有更多利益;把同样价值的外国货物运入自己国家市场,前者比后者要求的资本要小得多。所以,假使通过较小一部分英格兰产业去生产适宜葡萄牙市场的货物,通过较大一部分产业去生产适宜其他市场的产物,从后者得到大不列颠所需要的消费品,那就于英格兰可以得到更多利益。这样而来,为了得到自己所需要的黄金和消费品,所利用的资本会比现在小得多。所以,会有多余的资本可用作其他用途,从而用来推动更多的产业和生产更多的年产物。
即便英格兰完全被排除在葡萄牙的贸易之外,它也能够没有多大困难地得到自己每一年所需要的一切黄金供应,或者用于制造器皿,或者用于铸造货币,或者用于对外贸易。黄金也和其他商品一样,凡是有价值能够用来交换它的价值的人,总是能够在某个地方得到它。除此之外,葡萄牙每一年多余的黄金仍然送往国外,不是被不列颠运走,就是由别的国家运走,那个国家也会乐于把他自行出售得到它的价格,就像大不列颠现在所做的一样。诚然,购买葡萄牙黄金我们是第一手购买,从西班牙之外的其他国家购买就是第二手的购买,可能出价略高。然而这样的差别可能太小,不值得政府去注意。
据了解,我们的黄金一切来自葡萄牙。同其他国家的贸易差额,要么于我国不利,要么于我国有利不大。然而我们一定要记住,从一国进口的黄金越多,一定要从一切其他国家进口的黄金就会越少。对黄金有效需求,也就像对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在任何一个国家都限于一定的数额。假使这个数额的9/10从一个国家进口,其余需要从一切其他国家进口。除此之外,每一年从某些国家进口的黄金多于器皿和铸币所需要的越多,必需输出到其他国家的黄金也就越多;现代政策中那个无关紧要的目的——贸易差额,就某些国家来说对我们越有利,就其他国家来说就对我们越不利。
然而,正是因为英格兰没有葡萄牙贸易就没方法生存这样的愚蠢的想法,在最近这次战争结束时,法国和西班牙没有理由受到侮辱或挑衅,就要求葡萄牙国王把一切的不列颠船只驱逐出他的港口;为了保证这样的驱逐的成功,要求他允许法国或西班牙守备队进入这些港口。假如葡萄牙国王接受了他的姻兄西班牙国王提出的这样的屈辱的条件,不列颠就会摆脱一种比丧失葡萄牙贸易大得多的困难,也就是说,支持一个非常脆弱的盟国的负担,它自己的国防在每一件事情上都是毫无准备,英格兰也就是把自己的一切力量用在这个单一目的上,也许也没方法保卫他度过另一次战役。丧失葡萄牙贸易无疑地会给当时从事这样的贸易的商人造成重大困难,他们也许在一两年内找不到任何与此同样有利的利用自己资本的方法,然而英格兰从这一项著名的商业政策所受到的一切困难也许就在于此。
每一年大量输入金银,既不是为了制作器皿,也不是为了铸造货币,而是为了对外贸易,迂回的对外消费贸易用这样的金属比用差不多任何其他货物可以有更多利益地进行。因为金银是广泛的商业工具,它们可以比任何其他货物被更加容易地被接受通过交换一切其他商品;因为他体积小而价值大,在各地之间来往运输的费用差不多比任何其他商品都要小,在运输途中价值受到的损失也比较少。所以,在一切从一个外国购入然而只不过为了在另一个外国售出或用来交换其他货物的商品中,没有比金银更方便的东西。葡萄牙贸易的主要好处,在于促进大不列颠进行的一切各种迂回的对外消费贸易,尽管这不是一种最重要的利益,然而它无疑是一种相当大的利益。
能够有理由假定,每一年为增加国内的器皿和铸币只需要输入小量的金银,这仿佛是极为明显的;我们和西班牙尽管没有直接贸易,这小量的金银总是很容易从他处得到的。
尽管金匠行业在大不列颠是很大的行业,然而他们每一年卖出的大多数新的器皿都是从其他过去的器皿熔化铸成的,所以国内一切器皿的增加额不可能很大,每一年只需要输入很小量的黄金。
铸币的情况也是如此。我相信,没有人会想到,铸造的货币——在最近一次金币改铸以前,十年之中,每一年铸造的金币可以达到80万镑——其中大多数是用来增加在国内流通的货币。在一个铸币费用完全由政府负担的国家,铸币的价值,也就是当它包含了充分的标准金银量时,也绝不可能多于这些金属没有铸成货币以前每一年的数量;因为任何数量的还没有铸成货币的金银,只需要把它们送到铸币厂去,也许等待几个星期,就可以得到同样多的用这样的金属铸成的货币。
然而在每一国家,大多数的流通铸币总是多少有些磨损,或因为其他原因而低于它的标准。在大不列颠,在最近改铸以前,特别是这样而来,金币低于它的标准重量的 2%以上,银币的8%以上。然而假使44基尼半金币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也就是说,1镑黄金)只可通过购买1磅重的未铸成货币的黄金,那么,重量稍差一些的44基尼半的铸币就没办法买到1磅重的未铸成货币的黄金,一定要找一点来弥补这个差额。所以,市场上的金块时价,不是与造币厂价格46镑14先令6便士一样,而是大概47镑14先令,有时大概是48镑。然而当大多数铸币处于这样的低于标准的状态时,新铸的44基尼半的金币在市场上不可能比寻常的基尼购到更多的货物;因为当它们在商人金柜中和寻常货币混在一起时,以后要加以区分,所费就不值了。
就像别的基尼一样,它们只值46镑14先令6便士。然而,假使把他投入熔炉中,它们就可以没有明显损失地生产出1磅重的标准金,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卖出47镑14先令至48镑的金银币,就像被熔化的铸币一样适于用作铸币的各种用途。所以,熔化新铸成的货币有显而易见的利润,这也是人们很快就会这样去做的,政府的任何防范都没有方法制止。因为这个原因,造币厂的经营运作就有些像彭尼洛佩之网,白天做的工作在夜间就给予拆除。造币厂的作用就在于,与其说是使铸币每天有所增加,不如说是补充每天熔化的大多数铸币。
假使私人把金银送往铸币厂需要自己支付铸币费用,这就会使这些金属的价值增加,就像加工会增加金银器皿的价值一样。铸成货币的金银会比没有铸成货币的金银价值更高。铸币税假使不是太重,会让金银块增加和铸币税同等的价值;因为,政府在任何一个地方都有铸造货币的垄断权,进入市场的铸币不可能比他们觉得可以带来的更便宜。诚然,假使这样的税收太重,也就是说,多于铸造所需劳动和开销的实际价值太多,国内和国外的伪造货币的人就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鼓励,因为金块的价值和铸币的价值相差太大,他们会把大量伪币卖到国内,可能降低政府货币的价值。然而在法国,尽管铸币税为8%,也没有发现因此产生了这样的明显的扰乱。伪造铸币的人各个地方都会遇到的危险——假使他住在自己国家时他自己会遇到的危险,假使他住在外国时他的代理人或通信人会遇到的危险——相比之下太大了,不值得为了7%或6%的利润去冒这样的危险。
法国的铸币税使铸币的价值在比例上超过它所含的纯金量。这样而来,依照1726年1月的敕令,24克拉纯金的铸币厂价格被定为是740利弗9苏l十迪尼厄,折合巴黎8盎斯的1马克。法国金币,扣除了造币广公差费,包含21号克拉纯金和2言克拉合金。很明显,标准金1马克只值大概671利弗零10丹尼厄。然而在法国,1马克标准金被铸成30金路易,每一块金属等于24利弗,铸成共计720利弗。明显,铸造让1马克标准金块的价值增加了671利弗零10丹尼厄和720利弗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增加了48利弗19苏2丹尼厄。
铸币税在很多场合会完完全全消除从熔化新铸币获取的利润,在一切的场合会减少这样的利润。这样的利润总是从寻常货币应含的金块数量和实际包含的金块数量之差产生的。假使这样的差额小于铸币税,熔化新铸币就只有损失而没有利润。假使差额等于铸币税,那就既无损失,亦无利润。假使差额多于铸币税,的确含有一点利润,而利润少于在没有铸币税的时候。举例来说,假使在最近一次金币改铸以前,对铸造征收5%的铸币税,熔解金币就会受到3%的损失。假使铸币税为2%,那就没有利润或损失。假使铸币税为1%,那就有1%的利润,然而只不过1%而不是2%。所以,当货币是按枚数而不是按重量接受时,铸币税是防止铸币被熔解的最有效的方法,依照同一理由,也是最有效防止它出口的方法。寻常熔化或出口的是最好的也是最重的那些铸币,因为从它们能够得到最大的利润。
通过免税来鼓励铸造货币的法律,是在查理二世当政时第一次制定的,只限于必定的时间;以后继续延长不同的期限,直到 1769年成为永久性的。英格兰银行为了能够用货币补充它的金柜,没办法不时常把金块送往铸币厂;他们也许以为,由政府来支付造币费用而不用自己支付,更合乎他们的利益。也许为了满足这家大公司的要求,政府同意让这项法律永久化。然而,假使废止秤量黄金的习惯(因为秤量不方便,这是很可能的),假使英格兰金币按照枚数接受(就像最近一次改铸以前那样),这家大公司也许会发现,在这样的场合,也就像在其他场合一样,他们大大错估了自己的利益。
在最近改铸以前,英格兰金币低于它的标准重量2%,因为没有铸币税,它的价值低于它所应该含有的标准金块量价值的 2%。所以,当这家大公司购入金块作为铸币之用时,必须比铸造以后的金币所值多付2%。然而假使对铸造征收2%的铸币税,那么寻常金币虽比它的标准重量低2%,它在价值上也会相等于它所应含的标准金量;在这样的场合,铸造的价值也就补偿了重量的减少。诚然他们一定要支付这2%的铸造税,在整个业务中他们的损失也就是这2%,并不比实际的损失大多少。
假使铸币税为5%,然而金币仅仅低于它的标准重量2%,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在金块价格上会得到利益3%;因为他们在铸造上须付5%的铸币税,所以他们在整个业务中与此同样要损失刚好2%。
假使铸币税仅为1%,然而金币仅仅低于它的标准重量2%,在此场合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只是损失1%;因为他们在铸造上须付1%的铸币税,所以他们在整个业务中损失的与此同样恰好是 2%。
假使铸币税合理,同时铸币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就像它在最近改铸以来接近做到的——那么,不论银行在铸币税上损失多少,它在金块价格上同样会得到多少;不论它在金块价格上得到多少,它在铸币税上就会损失多少。所以,他们在整个业务中既不可能损失,也不可能得到利益,他们会就像在上面所说的各种场合一样,恰好处于同一状况,就好像没有铸币税一样。
当对一种商品征收的税收适度因而不会导致私运时,经营这样的商品的商人尽管垫支了这样的税收,却并不真正付税,而是从商品的价格上找回。税收最终由购买人或消费人付出。然而货币是这样一种商品,就它来说,任何一个人都是商人。一切购入它的人都是为了把它再售出;在寻常场合没有谁是最终购买人或消费人。所以,当征收在铸造上的税收适度因而不诱致私铸时,尽管任何一个人都垫支这样的税收,却没有人最终支付它,因为任何一个人都从提高了的铸币价值上找了回来。
很明显,适度的铸币税绝不可能增加银行的开支,也不可能增加把金块送往铸币厂去铸造货币的任何一项私人的开支;不征收适度的铸币税也绝不可能减少这样的开支。不论有没有铸币税,假使通货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铸造对任何人来说都不费分文;假使不与这样的标准重量相等,铸造的成本总是是等于货币应含金块量和实际所含金块量之差。
明显,当政府支付铸造货币的费用时,不但负担了一笔小小的开支,还损失了一笔小小的收益,通过合适的课税使它原本能够得到这笔收益;无论银行还是任何其他私人,都没有从政府的这样的无谓的慷慨中得到丝毫好处。
然而,银行董事们也许不情愿依照这样一种推断就同意征收铸币税:这样的推断不答应他们可以得到利益,只不过保证他们不受到损失。依照金币现在的状况,只要它继续按秤量来流通,他们必然不可能通过这样的改变得到任何好处。然而,假使称量金币的习惯一旦废止不用(它是很可能停止不用的),假使金币又落到最近改铸以前的恶化状况,那么,通过征收铸币税,银行的利润——或者更准确地说,银行的节约会是很大的。英格兰银行是把大量金块送往铸币厂的唯一的一家公司,每一年铸造货币的责任一切或者差不多一切落在它身上。
假使这样的每一年的铸造只不过是为了补偿不可避免的损失和一些必要的磨损,它不大可能多于5万镑,或至多是10万镑。然而,假使铸币降到标准重量以下,每一年的铸造那么除了上面所说的之外,还须填补输出和熔解在流通铸币中继续连续地造成的空缺。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在最近金币改铸之前的十年到十二年中,每一年铸造的金币平均可以达 85万镑以上。然而,假使当时对金币征收4%或5%的铸币税,也就是说,即使在那种状态下,也会有效地制止熔解和输出两种行为。银行每一年不可能在用来铸造850万镑以上金币的金块上损失大概2.5%,或者说不可能损失21250镑以上;它也许不可能损失那个数量的1/10。
国会分配的用来支付铸造费的收益每一年只有14000镑,然而政府的实际开支,或造币厂官员的费用,在寻常场合,我相信不多于这个数量的一半。为了节省这样小的一个数量,甚至是为了得到一笔比这不可能大出很多的收益,可能有人觉得,这个目的太小了,不值得政府如此密切注意。然而在一件事情上——这件事情不是不可能发生的,它在过去经常发生,很可能再发生——每一年节省18000镑或20000镑,也就是说,即便是对英格兰银行这样大的一家公司来说,那就必然是很值得注意的目的了。
以上的论证和看法,有一点也许放在第一编各章比较合适一点,那是讨论货币的起源和用途还有商品的真正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差别的。然而,因为鼓励铸造货币的法律起源于重商主义体系的倡导的那些俗不可耐的偏见,所以我觉得把它保留在本章更为合适。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比对生产货币给予一种奖金更符合那种体系的精神的了,这样的体系觉得货币是构成各国财富的东西。它是这样的体系的很多值得惊奇的让国家富裕的策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