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决不扼杀个性

犹太人的眼睛只看重个人的力量,而对再显赫的门面也漠然无视,他们认为,个人的立场比家庭的立场重要。

《犹太法典》中有这样的记载:有两个犹太人,一个是以家世为荣的青年,另一位则是一贫如洗的牧羊人。家底殷实富有的青年非常自豪,把自己的祖先和钱财美美地向牧羊人吹嘘了一通。青年说话的口气很大,充满了得意的神情。牧羊人听他说完后,毫无自卑之感地说:“原来你是那样伟大祖先的后代啊!不过,你要知道,如果你是你们家庭的最后一个人,那我就是我们家族的祖先。”在犹太社会中,家的存在具有很大的意义,它的价值因学问、慈善行为及对于地域社会的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学问。金钱和事业上的成功,对于家的荣誉并不是很重要的因素。

正是基于此点,犹太人中才涌现出了那么多居于世界一流地位的大学问家。他们是马克思、爱因斯坦、弗洛伊德、欧本海默……学问的成就只取决于个人,而不取决于家族的贫富。一般贫穷的牧羊人没有必要在富家子弟面前自卑。犹太人最具圣名的拉比希勒尔便是木匠出身,而亚基巴本身就是一位牧羊人。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色,都与众不同。若以同一件事去考验两个人,所做的事的结果必然不同。

否定个性的社会难以进步。自己扼杀自己个性的人也不会有进步。每个个人都是尊贵的。神说神是照着自己造人的,造形各异,人形与神也就各异。倘若一个人只知道模仿大众,那就是忘了神赋予他的神圣使命——创造自己。世界和艺术一样,是由每一个人创造的。每个人的命运就掌握在自己手心里。2 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立场:爱情是浪漫的,婚姻是现实的《犹太法典》上说:“人不能隐藏三种东西,咳嗽,贫穷和恋情。”又说“即使因热恋而结婚,这种热情也不会像婚姻维持得那么久。”犹太人是彻头彻尾的“冷血动物”,很能够用冷静的眼光来注视男女关系,但他们也不否定恋爱。因为人不可能不恋爱。犹太人认为,恋情愈炽烈,恋爱的生命愈短暂。因为过度的热情是无法持久的,就像大海的潮汐一样,涨一涨就要落一落。《犹太法典》上有许多至理名言:“恋爱是果酱,但是必须醮在所谓‘人生’的面包上吃,否则人绝对不能活下去。”“恋爱使得精神发狂。”

“轻率的恋爱常导致不幸的后果。”“恋爱和悔恨常常被夸张。”

“一个礼拜能结束蜜月旅行,但是绝不能在一个礼拜内结束一生。”中国大文豪鲁迅也说过:“爱必须有所附丽”。爱情是浪漫的,婚姻是现实的。男子钟情,少女怀春,这是人生青春期必然经历的。青春的热情燃烧着男女的心灵,使得他们朝思暮想,恨不得分分秒秒呆在一起。呆在一起时又幸福得忘记了世界的存在,仿佛天地间只有他们两个人。

热恋的结果使得他们结合在一起,一月数月之后,热情便开始消退,现实生活便毫不阻挡地进入他们的天地。挣钱,生育儿女,养家活口,操劳每日每餐的饭菜的洗涮、明日要穿的衣服。浪漫的拥抱接吻和郊游变成了非常琐碎的干不完的事情。这些琐碎的事情一点点啃吃着他们的热情。

这时候,只有婚姻的责任心维持着他们的固定关系,不管生活的变故多么大,责任心都督促他们为这个家庭挑起重担。如果光靠热情和恋爱,要承担巨大的苦难是不大可能的。因为爱本身只追求幸福。只有爱和责任两者的结合,才能背负起生活的苦难。婚姻的责任是因爱而生的,所以能够长久。3 尊重女性的权力

犹太民族的历史也是父系社会的历史,但犹太人对女性相当尊重,而且胜过任何其它民族。犹太谚语中说:“神不能处处都在,所以创造了温柔。”犹太社会中,男人必须娶妻,否则便是没有完全独立的人。最理想的男人,必须同时具备男人的力量和女人的温柔。《犹太法典》教导人们说:“像爱你自己一样爱你的妻子,好好保护她,不要让她哭泣,因为神将一滴一滴地计算着她的眼泪。”

安息日晚上,全家人围坐在桌旁,丈夫要唱一首赞美诗给妻子:“你披着力量和温柔,你一张口,就会说出有智慧的话。愿神祝福你,并保护你的孩子。”唱完,妻子便点燃蜡烛。《犹太法典》说:“假如有男女两个孤儿,你应该先救那个女孩,因为男孩可以去做乞丐,但是我们却不能准许女孩子如此。”在犹太社会中,殴打妻子是可耻的行为。这一点完全区别于中世纪的天主教会。天主教会立法规定:

“必要时可以欧打妻子。”

到15世纪末,英国仍然立法奖励殴打妻子,19世纪时,竟然还允许出售妻子。犹太人自古以来便没有对女性的偏见,严罚殴妻者;当妻子被殴而提出诉讼后,常常可以获得离婚的判决,而且可以要求丈夫支付一笔可观的扶养费。有一句谚语在欧洲流传很广:当犹太人饥饿的时候,他会唱歌;但当基督徒饥饿的时候,他就会欧打妻子。

《圣经》记载:神使亚当沉睡,并取走了他的一条肋骨,造成一个女人夏娃;女人是男人的骨中骨、肉中肉。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合二为一,结合一体。恋爱中,男人追求女人,是因为男人一心想取回自己失去的那根肋骨,而女人也渴望回到她所诞生的地方去,这两种神奇力量相互吸引,便有了男女的结合。女人不必违反自己的本意,而受男人意志的强制。在犹太人中,女人没有欲望时,丈夫若强行施暴,便要判强奸罪。犹太社会中,离婚率非常低,因为犹太男人都知道爱护自己的女人,而且同房时,要多为妻子着想,不可以自顾自地首先达到**。在犹太社会中,男子优先的一面相当显著,尤其在教育方面。男孩在6岁之前,一定要会念《圣经》,女孩就不一定这样要求了,但犹太人并不禁止女孩受教育,只是不看得像男孩那么重要罢了。

公元1475年,罗马的犹太社会里,就有专门为女性而设立的学校,让女孩们在此研读“犹太法典”和“犹太教规”。与旧时代其他民族相比,犹太女性的受教育的程度明显地要高出许多。

犹太人认为,女性应该帮助成就丈夫的学业和事业,更应为育儿及家事而贡献力量。《犹太法典》上说:神没有用男人的头造女人,因为女人是不可以支配男人的。同时,神也没用男人的脚来造女人。这是因为不可以让女人成为男人的奴隶之故。独用男人的肋骨来造女人,就是希望女人经常能在男人的心中。《犹太法典》还说:

“父母有两个大不幸:一是拥有愚蠢的儿子,二是儿子娶了恶妻。”“大雨把男人关在家里,恶妻把男人推出门外。”《圣经》上说:

“宁肯住在房顶的角上,也不在宽阔的房屋与争吵的妇人同住。”“才德的妇人,是男子的冠冕;贻羞的妇人,如同朽烂在她丈夫的骨中。”不过,有时候恶妻是石头,丈夫是石匠。石匠最熟悉的仍然是石头,因为石匠可以把石头雕塑成一件艺术品。

4 看待问题有不同角度

有一对夫妇之间发生纠纷,来找拉比调解和评理。经验告诉拉比,调解夫妻纠纷千万不可面对面,那样的话,双方会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各自数落对方并互相指责。如果出现这场面,和解是不可能的了。所以调解的过程应该分开来进行。

单独交谈时你会发现,其实他们彼此深深相爱,时时关怀着对方,处处为对方着想,只是一时因鸡毛蒜皮的事而口角而斗殴,谁也不肯让谁一步。只要你耐心地听他们诉苦,对他们表示同情,结果他们的矛盾纠纷便顺利化解。拉比先听丈夫诉说,并对他所说一切都表示赞同,认为他的看法和主张都正确无误。然后再听妻子的陈述,表示同情,听她说委屈,对她的处境表示理解。结果两人都把内心的委屈释放完了,回家去就重归于好了。两个人都没有错,两个人都是对的,这就是常人的心理,你满足了他的心理,他的气也就消了。任何一个问题都不是孤立而单纯的,它有许多不同的层面。当人们所处的立场不同时,所持的看法就不同,所以不必简单而草率地推断谁对谁错,这样只能增加两人的磨擦和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无疑会彻底地失败。遇到这种情况,先听他们诉苦,并设法让他们的情绪安静下来,让他们恢复头脑的冷静。承认他们的看法,是让他们冷静的必备条件。他们冷静了,自己也会反思和检讨自己的不对之处。这时候,耐心的劝说便可使他们和解。这实际上是以退为进的好方法。这些问题直接解决不了,但可以“曲线救国”。5 守约,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正犹太民族素来看重立约,并以信守合约为立身之本。连同上帝的关系也看作为一种合约关系,而不是象其他民族一样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然而,合约一旦确定,具体的限定便马上有了“无条件”和“绝对”的性质,再也不能更改。显然,合约的这种严肃性较之立约中的主导方任意更改、毁弃合约的情形,总要多体现一点公正性,在立约双方出于自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然而,这种公正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正,它并不意味着合约内容上的公正。无论何种合约,立约双方总会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想方设法加上于已有利的规定。在上述场合下,一方处于明显劣势,更无法拒绝另一方变本加厉的要求。于是,既要保证合约形式上的公正性,又要加强或者抵消内容上的倾向性,便成为立约双方互作攻防的一个狭小舞台。不过,舞台虽小,对双方的用智来说,已经留出了很大的余地。从生活起居开始,在一切方面都颇为拘泥形式的犹太民族,自然就向着形式的方向,发挥、发展着自己的立约智慧。靠着这种智慧,理应对他们约束得最为厉害的形式,却正好约束了他们的对手:那个奴隶之所以不带着财产潜逃,除了没看破遗嘱中的计谋之外,更大程度上还在于对犹太人守约所持的信任吧。可是犹太民族福祉恰恰在于,这种形式上的完备性正好同人类社会形式合理化的一般历史要求相吻合,合约形式的公正正好同现代法律形式上的公正相吻合:由同作为合法权利之主体的立约各方所自愿订立的合约,即使其内容不公正,只要在一定的限度内,从法律上说,仍然是公正的。事实上,在今日社会生活中,一个人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能否首先成为智慧的主体。在现代商界中,较之那个奴隶远为自由、自主的人中,最终只能享有比该奴隶好不了多少的结局的,也不乏其人。仅就此而论,富有立约守约智慧的犹太民族在当今世界中的繁荣昌盛,也是一件理所当然之事了。犹太教在中国有个俗称,叫“挑筋教”。因为犹太人的习俗是不食牛羊大腿窝的筋的,必定把它去掉了才能食肉。

犹太人之所以不吃牛羊的腿筋,是为了《圣经》中的一个传说。古犹太人的12支脉原是同父兄弟12个所传下的血脉,而这12个兄弟的父亲便是雅各。雅各年轻时曾去东方打工,依附于其舅舅的门下,并娶两个表妹为妻。后来,在神的允诺下,携妻带子返回迦南。

途中的一个夜间,来了一个人,要求同雅各摔跤,两个人一直斗到黎明。那人见自己胜不过雅各,便将他的大腿窝摸了一下,当时,雅各的大腿就扭了。那人说:“天亮了,让我走吧。雅各不同意,说:“你不给我祝福,我就不让你走。”那人便问他:“你叫什么名字?”雅各便把名字告诉了他。

那人说:“你的名字不要再叫雅各,要叫以色列。因为你与神角力都得了胜。”“以色列”作为今日犹太人国家的名称,其含义是“与天神摔过跤的人”。堂堂正正的耶和华上帝在同人进行比试之时,却使用不规范的小动作。这对于老是责备以色列人不守约的上帝来说,显然不是一个值得夸耀的举动。但犹太人为何偏偏要把这一条记录在树立耶和华上帝绝对权威的《圣约》正典之中?是否对上帝有些不恭?也许,古代犹太人角力之时,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摸对方的大腿窝,上帝不过钻规则不清的一个漏洞罢了。而作为上帝的选民的犹太人把这么一个上帝钻漏的典故记下来,完全可能出于将“钻漏洞”这种合法的违法之举或者违法的合法之举给以神圣化的需要。6 与法律不同的立场——利用法律巧钻空子从逻辑上说,尊重法律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一切,从内容到手段到程序,漏洞也不能例外。因为一则漏洞本身就是某一法律条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则一个煞费心计钻法律漏洞的人,本身还是尊重法律的。他做的仍然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可是由于钻漏洞毕竟还需要有别出心裁(即同立法者有不同思路,或者能高屋建瓴地洞悉其奥秘)的心智和机敏,所以,漏洞常常只对聪明人来说是存在的,大部分人只能在“天衣无缝、固若金汤”的法律条文面前抓耳挠腮。

对于把研究律法看作人生义务或祖传手艺(这两种态度分别指向犹太人自己的律法和他民族的法律)的犹太人来讲,任何一种法律都有漏洞(否则《塔木德》中也不会有这么多“议而不决”的案例)。

犹太人已养成的习惯来看,与其破网而出,不如堂而皇之地钻漏洞更为自然,神不知鬼不觉,既不引人注目,也不会于心不安,还可以让漏洞长存,以便后人进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波兰落入了希特勒的魔掌。边上的小国立陶宛也处在了狼吻之下,许多犹太人纷纷逃离立陶宛,经日本迁往他国。有一天,日本政府机关的函电检查官把日本犹太人委员会的莱奥·阿南找了去,要他把一份发往立陶宛科夫诺的电文翻译出来,并解释一下。电文中有这样一句话:SHISHO MISKADSHIM B’TALISEHAl。阿南当时解释说,这份电报是卡利什拉比发给立陶宛的一个同事的,谈的是犹太教宗教礼仪上的几个问题,而那句话的意思就是“6个人可以披一块头巾进行祈祷。”检查官听了这句解释,觉得没有什么不妥,就让电报给发出去了。阿南他自己也不知道,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为什么突兀地跑出一句“6个人可以披一块头巾进行祈祷来”。

后来,他终于找到了那位尊敬的卡利什拉比,向他问起这个问题。“你难道不懂吗?6个人可以用一份证件上路。”这一下阿南才恍然大悟,卡利什拉比刚刚离开欧洲来日本,他关心着立陶宛的犹太同胞。他知道,日本在科夫诺发出的过境签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于是,他就向那里的犹太人建议,6个本来不属于一家的人可以一个家庭名义去申请签证,以便更多的犹太人可以借此离开立陶宛。

谁让日本人不对家庭作出一个精确的界定呢?当一个又一个犹太人的“6口之家”通过各种途径踏上日本列岛之时,他们只惊讶于犹太人在组织家庭规模上的高度同一性,不经拉比的开导,他们是绝对想不出犹太人的家庭人数竟然还是日本《出入境管理条例》所决定的。

就这样,犹太人以他灵活多变的守法智慧,应付着纷繁复杂的环境,尤其是他们这种守法而又是不死板的精明,使他们在世界的商海中随心所欲,游刃有余,创造了一个个令人瞠目结舌的经济奇迹。

记得前面我们说过犹太人罗恩斯坦巧打“国籍差”善于跨国经营的故事,这便是犹太人善于守法的例证。面对高额的所得税,一般人的思路或许是想法偷税漏税,可犹太人不同,他们不会去干铤而走险的冒险事。他们想出了绝妙地“为自己减税”的办法,既然“列支敦士登”国籍的人只交小额的所得税,那就改入该国国籍,从而可大省一笔税款。退一步讲,如果入“列支敦士登”国籍不容易,那就让自己当一个“廉价”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至于因“廉价”而带来的收入损失完全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来补偿。洛克菲勒石油家族也有许多钻法律空子的故事,现举二例:一是钻法律的空子抢铺油管。洛克菲勒想独占美国石油高层,泰特华德油管公司自然就成了他的眼中钉。尤其是泰特华德油管公司从石油产地铺了一条输油管直达安大略湖滨的威汤油库,这给洛克菲勒带来了很大威胁。不搞掉这条油管,他寝食不安。洛克菲勒想铺设一条与之平行的油管,可是油管必须通过巴容县境,而巴容县是泰德华特公司的势力范围。而且泰德华特公司早就促使议会通过一个议案,声明除了已经铺设好的油管外,不许其他油管路经该县县境。这是一个不小的难题,洛克菲勒苦思了许久,才得一妙计。在一个没有月亮的夜晚,在巴容县的东北角突然来了一群大汉,他们手拿铁掀洋镐只顾挖土掘沟,很快掘出一条沟,接着又是一个劲地把油管埋入沟内,并迅速填平。天还没亮,他们已经全部完工。

第二天,人们发现美孚石油公司已在巴容县安置了一条油管,县当局准备控告洛克菲勒。这一事件也惊动了报界,记者们纷纷采访,洛克菲勒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在会上他说:“县议会的议案规定,除了已经铺设好的油管外,不准其它油管过境,希望大家到现场参观一下,以判定美孚石油公司的油管是否铺好。”县议会自知议案不严密,被钻了空子,无可奈何,官司不了了之。二是美孚石油公司逃脱起诉的“假独立”。美国反托拉斯法通过以后,许多大企业被解散,洛克菲勒财团的美孚石油公司虽然也被起诉,但是由于公司的努力,案子未能成立。美孚石油公司是全美数一数二的大企业,自然引起众人的注目。迫于舆论的压力,国会又叫嚷对美孚石油公司进行起诉。这一次,洛克菲勒也认为是在劫难逃了,整天闷闷不乐,无精打采。

这时,公司的法律顾问中有一个青年律师,想出了一个绝妙主意,他建议把各州的美孚石油公司宣布为独立的公司,如纽约美孚石油公司、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加利福尼亚美孚石油公司、印弟安纳美孚石油公司………这些公司都各自有一名伪称独立的老板,但实际上还是由洛克菲勒操纵。

那位青年律师为了这件事,连续一周日夜工作,替各公司设立帐目,供参议院审查。最后,参议院表示满意,不再提起诉此事。犹太人如此守法,可真叫人拍案叫绝。现代律师行业中,犹太人大出风头,以美国为例,30%的律师都是犹太人出生。可以想见,正是他们这种运用法律、善于守法的民族智慧促成了他们的成功。

7 倒用法律的反向思维

如果说善用法律,巧于守法是犹太人的专长的话,那么,“倒用”法律的智慧就是犹太人守法智慧的极致化境地了,也是犹太人与其他人不同立场的表现。那种在不改变法律的形式的前提下,变法律为我所用的工具或“盾牌”的犹太“用法”模式,值得每一个人学习。有一则笑话就蕴含着这种“用法”思路。一个犹太人走进纽约的一家银行,来到贷款部,大模大样地坐了下来。“请问先生有什么事情吗?”贷款部经理一边问,一边打量着来人的穿着:豪华的西服、高级皮鞋、昂贵的手表、还有领带夹子。“我想借些钱。”

“好啊,你要借多少?”

“1美元。”

“只需要1美元?”

“不错,只借1美元,可以吗?”“当然可以,只要有担保,再多点也无妨。”“好吧,这些担保可以吗?”

犹太人说着,从豪华的皮包里取出一堆股票、国债等等,放在经理的写字台上。“总共50万美元,够了吧?”

“当然,当然!不过,你真的只要借1美元吗?”“是的。”说着,犹太人接过了1美元。“年息为6%,只要您出6%的利息,一年后归还,我们就可以把这些股票还给你。”“谢谢。”

犹太人说完,准备离开银行。

一直在旁边冷眼观看的行长,怎么也弄不明白,拥有50万美元的人,怎么会来银行借1美元这种事情,他慌慌张张地追上前去,对犹太人说:“啊,这位先生……”

“有什么事情吗?”

“我实在弄不清楚,你拥有50万美元,为什么只借1美元呢?要是你想借30、40万美元的话,我们也会很乐意的……。”“请不必为我操心,只是我来贵行之前,问过好几家金库,他们保险箱的租金都很昂贵,所以嘛,我就准备在贵行寄存这些股票,租金实在太便宜了,一年只须花6美分。”这是一则笑话,一则只有精明人才想得出来关于精明人的笑话,这样的精明,一般人是学不到的,因为它不仅是盘算上的精明,更是思路上的精明。贵重物品的寄存按常理应放在金库的保险箱里,对许多人来说,这是唯一的选择,但犹太商人没有囿于常情常理,而是另辟蹊径,找到让证券等锁进银行保险箱的办法。从可靠、保险的角度来看,两者确实是没有多大区别的,除了收费不同。这就是犹太商人在思维方式上用的所谓“反向思维”。通常情况下,人们是为借款而抵押,总是希望以尽量可以少抵押争取尽可能多的借款。

而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或有利从不肯让借款额接近抵押物实际价值,所以一般只有关于借款额上限的规定,其下限根本不用规定,因为这是借款者自己就会管好的问题。然而,就是这个银行“委托”借款者自己管理的细节,激发了犹太商人的“反向思维”

:犹太商人是为抵押而借款的,借款利息是他不得不付出的“保管费”,既然现在没有关于借款的额下限的规定,犹太商人当然可以只借l美元,从而将“保管费”降低至“6美分”的水平。

这样一来,银行在1美元借款上几乎无利可图,而原先可由利息或罚没抵押物上获得的抵押物保管费也只区区6美分,纯粹成了为犹太商人义务服务,且责任重大。这个故事本身当然是个笑话,但拥有50万美元资产的犹太商人在寄存保管费上精打细算的做法,决不是笑话,而借“反向思维”倒用法律的这套思路,更不是笑话。本世纪70年代初,日本政府就尝到了上述银行行长的那股滋味,而且其味更不堪品尝。“日本人蚀本”的故事我们前面已经较详细地介绍过,这里不再重复。实际上,这与上面那个笑话有相同的经营思路,那就是“倒用”法律,犹太人作为一个极为理性,务实的民族,其笑话中隐含的生意经的确高明。8 切忌轻信别人,要有自己的立场生意场上最忌讳的就是轻信别人,而一定要有自己的立场。中国有句成语:“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它提醒人们做事千万要小心谨慎,千万不要因为有多次经历后,就不再那么警惕了。在商业活动当中,商人之间都以利益维系,一旦不在意,就可能受骗上当。金钱的关系往往会把人的良知和道德扭曲,因此我们看到了那么多的商海骗术上演,一方可能由巨骗变成巨富,而另一方就可能倾家**产,却状告无门。在犹太人的生意经中有条叫做“每一次都是初交”,讲的就是“切忌轻信”,意思是要把每一次生意都看作为与对方第一次打交道,不要因为对方先前与你有来往就放松警惕,更不能被对方表现的真诚所迷惑,一定要有自己的立场。有一天,一位日本商人请一位犹太画家上银座的饭馆吃饭。宾主坐定之后,画家乘等菜之际,取出纸笔,给坐在边上谈笑风生的饭馆女主人画起速写来。不一会儿,速写画好了。画家递给日本商人看,果然不错,画得形神皆具。日本人连声赞叹道:“太棒了,太棒了。”听到朋友的奉承,犹太画家便转过身来,面对着他,又在纸上勾划起来,还不时向他伸出左手,竖起大拇指。通常,画家在估计人的各部位比例时,都用这种简易方法。日本商人一见画家的这副架势,知道这回是在给他画速写了。虽然因为面对面坐着,看不见他画得如何,但还是一本正经摆好了姿势,让他画。日本商人一动不动地坐着,眼看着画家一会在纸上勾划,一会儿又向他竖起拇指,足足坐了10分钟。

“好了,画完了。”画家停下笔来,说道。听到这话,日本商人松了一口气,迫不及待地欠身,一看,不禁大吃一惊。原来画家画的根本不是那位日本商人,而是他自己左手大拇指的速写。日本商人连羞带恼地说:

“我特意摆好姿势,你……,你却作弄人。”犹太画家却笑着对他说:“我听说你做生意很精明,所以才故意考察你一下。你不问别人画什么,就以为是在画自己,还摆好了姿势。单从这一点来看,你同犹太商人相比,还差得远呢。”

到这时,那位日本商人才如梦方醒,明白过来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看见画家第一次画了女主人,第二次又面对着自己,就以为一定是在画自己了。正是基于对类似于这位日本商人所犯的错误,犹太商人的生意经上,赫然写着一条:“每次都是初交”。

哪怕同再熟的人做生意,犹太商人也决不会因为上次的成功合作,而放松对这次生意的各项条件、要求的审视。他们习惯于把每次生意都看作一次独立的生意,把每次接触的商务伙伴都看作每一次合作的伙伴。这样做,起码有两大好处:其一是不会像日本商人那样,因为自己对对方的先入之见而掉以轻心。相反,可以有足够的戒备防止对方可能的一切手脚。其二是可以保证自己第一次辛辛苦苦争取得到的赢利,不致于在第二次生意中被顾念前情而作出的让步所断送。生意毕竟是生意,容不得“温情脉脉”,否则第一次就没有必要斤斤计较。

犹太商人深知,由于人的潜意识,先入之见的厉害之处在于会使人都想不到去纠正它。

直到事情结果出来,大失所望甚至绝望之余,人们才察觉自己的疏忽。以今日社会上发生的诸多合同诈骗案中,有多少“善良的人们”就是因为单凭一张熟人脸甚至仅仅一面之交的熟人的面子或者一次小小的“成功”而上了别人圈套的。所以,“每次都是初交”实际是犹太人在漫长的历史中由活生生的商业活动而得出的高级生意经,而其适用范围竟然已经到达潜意识层次。只有一个发明了精神分析学的商人民族,才会在这种极其细微、极不容易觉察的地方,有如此清晰的认识。并且驾轻就熟、游刃有余。

有意思的是,对自己,犹太商人要求做到“每次都是初交”,不为别人策动;但对别人,犹太商人则毫不迟疑地利用对方对“第二次”的先人之见,来策动别人。比上述犹太画家还用得巧妙的,是一则犹太笑话中的某个卖伞柜台的售货员,他不用开口,利用顾客的话,就构筑好了一只“第二次陷井”。“先生,您买这把漂亮的伞吧!我保证这是真绸面子的。”“可是,太贵啦。”

“那么,您就买这把吧。这把伞也很漂亮,可是并不贵,只卖5美元。”“这把伞也有保证吗?”

“那当然。”

“保证这是真绸?”

“你放心,我们绝对向你保证……”“可它明显不是绸的啊!”

“这个嘛……,我保证它是一把伞。”顾客好险,差一点掉进自己造成的语言陷阱,幸好没有把“第二个保证”当作“第一个保证”,才不致于买下一把仅仅保证是“伞”的伞。“姜还是老的辣”,犹太商人轻易地走过了“轻信别人”这一关,如果全世界的商人都能像他们那样,那么将会避免多少悲剧。9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犹太文化与中国文化有一个地方非常相似,那就是两者都非常重视伦理。即人与人之间的健康而友善的关系。中国文化的伦理价值体系的主体是儒家学说,又称仁学;而犹太教也素称伦理——神教。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也就是着眼于以神学的形式来协调人际关系。正由于这个原因,犹太智慧与中国智慧在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方面,达到了高度的共识。

中国的伟人孔子说过,仁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毋施于人”。同样,犹太历史上最著名的拉比之一,希雷尔拉比也曾对犹太文化的精髓作过如是的界定。

希雷尔拉比出身贫寒,靠自己的天赋和勤奋,掌握了渊博的知识。2000多年来,他的言论一直被人们广泛引用。据说,所谓耶稣基督的言论。有许多其实就是希雷尔拉比所说的要言。

希雷尔拉比当了犹太教首席拉比之后,一次来了一个非犹太人。他要希雷尔拉比在他“能以一只脚站立的时间里,把所有的犹太学问告诉他。”可是,他的脚还未提起来,希雷尔拉比已要言不繁地把全部犹太学问浓缩为一句话告诉了他:“不要向别人要求自己也不愿意做的事情。”当然,这里引的是译文,希雷尔拉比不会说中文,更不会使用孔子用的那种文言文,尽管他们各自所处的时代相隔并不远,但要是我们真的想把这句话译得“要言不繁”的话,显然,最好、最方便的莫过于直接借用孔子的那句话:“己所不欲,毋施于人。”两个古老民族的智者对各自文化作出了完全相同的界定,这并不奇怪。因为无论哪个民族,在人类生活的最本质特征上,都是同一的,民族文化的成熟、集体智慧的发达必然带来对其中真谛的同样的把握。

人类的生活都是社会生活,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最原初的关系,必定是一种互助互谅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又必定建立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之上。这种理解不管从理论上说可以有多少环节多少障碍,但在经验上,只要我们大家都是人,就可以从自身的趋利避害的原始要求上,找到理解他人的前提。“己所不欲,毋施于人”,便是一条极便于掌握应用的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谦让的与人相处原则。不过,这条原则毕竟还只是一条一般的原则,在面临具体问题时,如何恰如其分地掌握好分寸,还需要当事人体察特定情境中人际交往的微妙之处。在这一点上,犹太教典籍《塔木德》给出了一个极富教益的实例。一次,有位拉比要召集6个人开会商量一件事,便让人安排一下。去邀请6个人来,可是到了第二天。却来了7个人,其中肯定有1个人是不邀自来的,但拉比又不知道这第七个人究竟是哪一位。

于是,拉比只好对大家说:“如果有不请而来的人,请赶快回去吧。”结果7个人中最有名望的人,那个大家都知道他一定会受到邀请的人却站了起来,走了出去。

显而易见,这个人是在为他人背黑锅。他知道,七个人中必定有一个人没有受到邀请,但既然到了这里,再要自己承认资格不够,是一件令人难堪之事,尤其还当着这么多人的面。为了保护这个人的自尊心。最好的办法不是一一对质证明自己出席会议的资格,而是干脆让他“混迹其中”,借匿名状况来保全他的面子。所以,那位有名望的退让,可谓用心良苦,但能如此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并采取相应行动,正体现了他的仁慈之心。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这则寓言首先弘扬的,就是“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道德精神。不过,这还只是第一层意思。

《塔木德》的使命本来就是为人们规定,在怎么样的具体情境中,碰到怎么样的具体问题,应当如何恰当而妥贴地遵循哪一些具体规范。上述事例也只是《塔木德》有意选择或人为设定的一个特殊情境及其对策,但就是从这一情境、其中的出场人物及其表现上,可以进一步看出犹太民族那种追求行为最大程度的合情合理的智慧。走掉1个人,是解决上述窘境的基本方法。但究竟走掉谁,却大有讲究。即便有人为了保全他人的自尊心而主动离去,但要是他本身也处于可邀可不邀的临界状态,那么,他的主动离去很可能被别人,除了那个心照不宣的真正不邀自来者之外,认作是不邀自来者,从而多多少少会受到一些诸如“此人自以为了不起”之类的不出口的贬低。而这种虽然没有多大分量的“道德污名”,本不该落在他身上的。如果要求这样一个人主动离席,那是对他的不公正。

为此,《塔木德》特意安排了一个不可能背黑锅的人物出场:人人都知道他处于必邀之列,那么他的退场一眼就可以看出是一种高姿态。“污名”沾不到他身上去,相反,只会进一步增加他的声望。

从这里不难看出,《塔木德》追求的是一种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人人得利的结局,而不是将某种对个体有害无益的道德义务强加于“君子”(无贬义)身上。这种既顾及他人的利益,也顾及君子的利益的伦理安排,不仅本身极为道德,而且作为道义引导,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被引导者的委屈感,或者更严重些,反感,从而最有效地教化之。设身处地地为道德典范们着想,将“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道德原则同等程度地施用于他们,使他们能保持一个人的全部水灵灵的内心体验,而不致于因为过分的要求和实质上的漠视,导致他们变为机器人身上的螺丝钉甚至伪君子,是真正表现出一个民族的道德智慧的神来之笔。

人所不欲,勿施于己!

从前文述及的例子,即在令人窘困的情境中,有名望者主动退让来成全他人,我们侧重于发掘了犹太民族在将“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道德原则具体化时那种独具特色的周详妥贴的智慧。除此之外,我们还隐隐然地感觉到其中似乎仍有可作进一步开掘的更深意蕴。这就是,“己所不欲,毋施于人”应该是一种双向适用的原则:健康健全的伦理道德体系不仅应该有“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要求,也应该有“人所不欲,毋施于己”的要求。稍加分析的话,便不难看出,一切形式的“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原则,都内含着若干关于人性的假定。

首先,这一原则假定存在着共同的人性,换言之,即为人性的同一性。凡是人类的一员都具有共同的基本意向、欲求和满足,都有共同的快乐和痛苦的对象,都有共同的趋乐避害的本能。人类的所有这些共同点,构成了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的前提和可能性。没有这些,就会出现一方的好心好意在另一方纯粹成为强加于人的尴尬局面。其次,这一原则还假定,所有人出于本性的要求都是等价的,换言之,即为人性的等价性。形式上,我们只能由己及人,从自己的要求与感受出发来设想或猜度对方的要求与感受;但从原则上,我们决不能以自身为本位,而认为自身高于他人,优先于他人。这种人性的等价性是运用“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原则的价值前提。再次,作为一个道德原则,它还隐含着一层承认他人人性的优先性,甚至是克制自己的人性要求,以协调人际关系的涵义。社会事物,包括人的行为中有许多都像取予、得失、胜败等等一样,具有正负两极效应。对一者是符合人性要求的东西,对另一者可能就是违反人性或者不太合乎人性的东西。所以,按照这一原则,个体在追求自己的人性要求时,必须顾及不致于因此而将违反他人人性要求的东西强加于他人。在可能造成这种结果的情况下,“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原则隐蔽地要求个人主动放弃自己的追求,尽管这种追求本身是符合人性的。所谓“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对于这三条假定,由于第一条是其余一切假定的基础与前提,相互之间没有抵触之处,所以不加讨论。成问题的是第二、第三条假定,两者实质上是既相联系又相对立的。不承认人性的等价性,就不可能进一步承认对方的优先性;反过来,承认了对方的优先性,无疑又否定了从“我”的角度看过去的,双方人性的等价性。正由于这种内在悖谬的存在,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倡导他人优先性的单向道德要求。而从严格的道德意义上说,任何单向性的道德要求,就其总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压抑主体、贬低自我的价值而论,内在地就是不够道德,甚至不道德的。

因为这种单向性的存在,很容易导致由承认泛化的他人的优先性转变为承认特定的他人的优先性,由承认随情境而变的他人优先性转变为承认固定不变的压倒一切的他人优先性。

如果这两者再结合在一起的话,就会成为一种只承认某一他人无条件优先性的不道德的信条。

一切专制国家中,居于权力顶峰者之所以要给自己套上一轮伦理的光环,越是强权政治越是伦理化,其内在机制就在这里。所以,以犹太民族那种天然地反对人神、反对强权、反对同为肉体凡身的他人篡夺上帝地位的本能,必定觉察出这种单向性,看出这种单向性的不道德的内在倾向,进而必定在某种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否定这种单向的他人优先权。前文述及的那个寓言,在深层次上就包含着这种洞察和对策,而更为明晰的表达,则见之于犹太教拉比关于人己关系的讨论。犹太史上有一部著名的神学和法学著作,名为《密西拿》,是成文律法《托拉》之外的《口传法规》的标准部分。《口传法规》紧密结合《圣经》戒律,借助于个别案例,来考察人们的行为。这些案例都围绕着一个问题:一个想在各方面都符合《托拉》精神和规定的人必须做什么和不准做什么。以后,《密西拿》同《革马拉》(律法释义汇编)一起组成《塔木德》(犹太口传律法)。

从这本蕴藏着犹太民族丰富的道德智慧的巨著中,我们可以找出两则典型案例,从中看到犹太民族关于人己关系的思考和处理。第一则案例如下:

有一个人来找拉瓦拉比,请教他一个问题:“市长要我去谋杀一个人,我要是不去,市长就会派人来杀了我。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拉瓦拉比回答说:

“宁可让他杀掉你,也不要犯谋杀罪。你为什么认为你的血就比他红呢?”第二则案例是:

有两个人外出旅行,走进了荒无人烟的大沙漠。其时,两个人只有一个人有一点水。这点水如果两个人喝,则两个人都终将渴死在沙漠里;如果一个人喝,则此人就可以活着走出沙漠。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应该怎么办?本·派图拉比教导说:

“拥有水的人应喝以活命。”

按照犹太人的观点,拉比对这两个案例之所以得出这么样两个结论,是因为分别基于如下两条原则:

人不应视自己的生命价值高于他人。一个人自己的生命价值决不低于他人。要是我们越俎代疱一下,将这两条原则结合在一起的话,马上可以看出,这不就是一条人己关系双向对等的原则吗?

一个人没有权利把自己不愿意要的东西(死亡)强加于他人,(谋杀他),但一个人也不应该把一般人都不要的东西(死亡)强加给自己(渴死)。而当人己双方都面临着人类所不要的东西而又必须由其中一方承受下来(哪怕纯属被动地)的时候,就让每个人自己拥有的客观条件来决定,而不作人为干预。

这种把问题的解答同初始的物质条件相挂钩,不作人为干预的方法,从形式上看,是暂时地给道德原则“加括号”,把它“悬置”起来,借以回避问题;但从实质上看,不就是不借道德之名,将不道德的要求强加给信守道德之人吗?不可否认,任何道德体系都内在地具有抬高整体,包括作为整体之具体化的他人,而贬抑自我的要求这一根本倾向。犹太民族的道德信条也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倾向,除非不成其为道德。

然而,在道德有可能越出“道德”的范围,而成为某种不道德时,犹太民族却极为合理、极为道德地紧急制动,借悬置道德来给出了最为道德的准则。这种以物的合理性,即物的归属,来规定人的合理性(即伦理或道德标准)的做法,正典型地体现了犹太人智慧的一个极为意义重大、极具现代色彩的特征:主观合理性与客观合理性吻合,主观合理性受客观合理性决定,或者更确切地说,人的合理性与物的合理性的同一与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