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范县李甲,娶妇**甚,遂纵容之。其伯叔李某与其戚杨某夜往捉奸,伤嫖者刘乙。乙故强悍,归邀多人持械寻斗,被李杀二人。范令详报含混,严檄委予讯报。范令以衅起李,欲出杨,谓二人俱李所杀。予细鞫之,一实李某所致命,一则李某亦枪伤之,其致命则杨某也。况并于李,则李为杀死一家非死罪二人;分于杨,则皆例得“捉奸,拒捕格杀”,俱可免死。谳上,二人皆减等发落。

《事友录》

【译文】

范县李甲,娶的妻子非常****,李甲只好任由她轻佻**。李甲的大叔李某和亲戚杨某夜里前去捉奸,打伤了嫖客刘乙。刘乙本是强横凶暴的人,回去后就叫了一帮人持械寻衅,被李某杀了两个。范县县令上报的文书含混其诃,上司严辞责令我另作审讯后上报。范县县令认为事情由李某挑起,想为杨某开脱,就说死掉的两人都是李某杀的。我仔细审讯,其中一人确实是李某致他死命的,另一人虽然李某也用枪刺伤过他,但致命一击则是杨某打的。况且把罪名都放到李某头上,那么李某就是杀死一家并没死罪的两个人;把罪名分到杨某头上一部分,那么李某、杨某两人照例都可引“捉奸时,如果作奸犯科的人拒捕,那么可以格杀勿论”的条文,两人都可免于死刑。结案上报后,李某和杨某两人都被减等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