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病相怜”好通婚
从优生角度考虑,同病者通婚是很不好的。生理学告诉人们,患有相同遗传性疾病的男女通婚,生下来的儿女就更容易患同样的疾病。医学研究发现。男女若都患有心脏病,肺结核等病,婚后所生儿女会有65%可能得同样疾病。由此可见,同病者通婚,对下一代不利。所以为了你们或者说是国家的下一代请不要与通病的通婚。
人的寿命与耳朵长短有关
其实,耳朵的长短是不能决定人的寿命的。打耳朵是由于细胞组织逐渐松驰,而使耳朵变大。人的寿命只是与生理、生活和社会等因素有关。生理学告诉我们,人变老时身体结构也就松驰了。从表面看,就好象是耳朵变长了。因此可以说,并不是人的寿命长了才使耳朵变大了,所以不要相信耳朵与寿命有关。
爱人不需要称赞
许多人认为,在爱人面前,没必要说称赞的话。其实不然,如果能适当地对爱人称赞几句,会发现不管是自己还是爱人都很开心,那么,爱人称赞几句你感觉自己很幸福,自己得到别人的信任。因为赞扬的力量是神奇的,会使爱人感觉到你的诚挚,为您的家庭增添和谐和默契。朋友,对自己的爱人,多多夸赞吧。
对早恋能采取“镇压”手段
早恋一经发现,就会遭到很多镇压。但效果并不理想。早恋代表着性心理、生理发育的事实,这并不意味着鼓励少男少女谈情说爱,而是将他们的需要期的注意力转到他们首先应该做的事情上来。父母用种种“镇压”手段扼制子女早恋,表面上看有一定效果,但容易是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并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属相不合不能成为夫妻
其实,属相只是用来表示出生年份及岁数的符号,让人们记住自己的出生年份和年龄。没有合不合这种想法。这是毫无科学道理的。男女结婚后能否相亲相爱,白头到老,取决于夫妻之间的和睦相处、互相恩爱。许多夫妻中“属相不合”的并不少见,但小家庭却美满幸福。因此,不能相信这种说法。
耳朵发热是有人想念
其实,耳朵上有许多毛细血管,人们过度激动,大脑皮质、植物神经随之兴奋起来,脸和耳朵的毛细血管就扩张充血,使耳朵发热。此外,耳朵发热与人体微循环密切有关,特别是冷和热刺激,也可以加速微循环中毛细血管的收缩或舒张。如果血液在微循环中流动比较快,两耳皮肤也会绯红发热。由此可见,耳朵发热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没有亲人想念这一说。
瘦肉多吃没关系
其实,吃瘦肉过量也有害处。蛋氨酸是人体合成某些激素和保护表皮健康不可缺少的营养成分。但蛋氨酸在酶的催化作用下产生一种叫同型半胱氨酸的物质。它能直接损害动脉壁的内皮细胞,使血液中的胆固醇等酯质沉积并渗入动脉壁,形成典型的动脉粥样硬化斑块。为此,一些营养学家指出,吃瘦肉也要适量。
长吁短叹不利健康
长吁短叹,从生理学和心理学角度看,是人们情绪活动的一种自我调节,对健康有益。人们在悲伤的时候,便有一种胸宽郁解的舒畅感;害怕时候,长吁短叹有定心安神作用;学习紧张或疲劳时,长吁短叹有轻松神经的效果;锻炼身体时长吁短叹,可以减少呼吸的压力。因此,长吁短叹好处是很多的。
法律中的错误
长期分居就可以判离婚
法院不会因为分居时间长而判离婚,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不是依据夫妻分居的时间长短,而是依据夫妻感情是否还有。而看夫妻感情是否存在,不能只看分居时间,而要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所以,长期分居,法院十不可能判离婚的。
通奸、姘居和重婚没有区别
有些人以为,通奸、姘居和重婚没有区别。重婚是指有未曾办理离婚,又与他人结婚。通奸是指一方和另一方以结婚的人(两方均结婚)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姘居就是没有结婚便住在一起。通奸、姘居是违反社会自然规律的,应该反对。
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
近年来,在离婚中不少人认为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得抚养孩子。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夫妻双方无论谁提出离婚,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去抚养孩子。在家庭财产的分割方面,双方自己解决。谈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不存在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问题,
办理结婚登记后就同居不行
没有结婚仪式的人就算办理结婚登记也不能同居。其实,这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法没有规定是否举行结婚仪室。因此,办理结婚登记后就同居是合法的。
警察的婚姻不算军婚
警察不算现役军人,他们的婚姻不算军婚。现役军人的婚约关系,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实。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人民军队的所属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非现役军人的婚约关系,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上也不予保护。也就是说,非现役军人的婚姻不是军婚,是否军婚要具体分析。
父母离婚后就不要对子女履行义务
离婚后对子几的孩子不履行义务这是错误的认识。无论在父母离婚前或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相同的。父母离婚而不会消除血缘关系所产生的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也不会因随父或随母生活而改变的。有些离婚父母拒绝承担自己教育子女的责任,这种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什么人都可与外国人结婚
有人以为,什么人都可与外国人结婚,其实不然。从国家安全利益考虑,作了如下规定: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得与外国人结婚。所以并非任何人都可与外国人结婚。
寡妇不能继承遗产
寡妇不能继承遗产。这是错误的看法。对于丈夫的遗产,妻子、子女、父母都是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所以,如果丈夫去世,妻子有权继承他的遗产,任何人不能干涉。从原则上说,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部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再婚不能带走前夫的遗产
有人认为寡妇改嫁不能带走前夫的遗产。寡妇改嫁时,有权将个人财产和继承的财产带走。如果她负责抚养孩子,还可将属于孩子继承的一份遗产随之带走。我国法律规定,丈夫去世后,妻子及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非婚生子女没有继承权
有人认为,非婚生子女不具有继承权。这是错误的看法。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他们继承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我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当然,法律这样规定,决不意味着鼓励非正式婚姻关系的发展。因此,我国继承法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判刑的罪犯有继承权
有人认为判刑的罪犯丧失了继承权。这是一种误解。因此,一般说罪犯,仍可享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民事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它不因继承人的刑事犯罪行为而消除。但是,如他所犯的罪行是为了继承财产而犯罪,则其继承权就被剥夺。
上门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财产
有些人认为,上门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女婿有无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女婿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继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有继承权。如女婿在配偶死亡之后又尽了赡养义务的,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承认女婿有继承权,列入第一顺序继承。
聋哑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聋哑人犯罪不犯法。但是由于这些人生理上和身体上的缺陷,在受教育方面受到限制,辨别是非能力差。我国刑法第16条做了明确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说,聋哑人在量刑时要从轻。但不等于聋哑人可以不受法律制裁。
精神病人杀人也要判刑
有人以为精神病人杀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错误的。刑法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不能够辨认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应付刑事责任。但做为其家属,必须对其严加监管和给予积极的治疗。
醉酒后打伤人不要判刑
有些人认为,醉酒后打伤了人,法律不追究其责任。这是大错特错的。醉酒的人是有责任能力的,他的行为对人对社会要负责。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醉酒完全是个人所致。所以,醉酒后犯罪,要付刑事责任。
免予刑事处分不是处分
免予刑事处分是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一种。它宣告被告人已经犯了罪,只是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条件,才免予刑事处分。当然,被判免予刑事处分的人,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本次的刑事处分不应当计算前科。所以不能认为免于刑事处分就是没有处分。
不起诉和免予起诉是一回事
不起诉和免予起诉,许多人都以为没什么区别。其实,这是误解。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确有立功表现或其他原因,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刑的被告人所作的决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所作的决定。因此,二者是不能混同的。
侮辱罪和诽谤罪一样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主要区别是;侮辱行为主要用不正当的行为,当着受害人的面,在众多人面前公然破坏他人名誉。而诽滂主要表现在捏造一些事实,以达到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侮辱行为不一定用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诽谤行为必须是捏造和虚构某一事实并加以散布。这二者都是百巳罪的客体都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都是出于故意。
拘留和逮捕是一回事
拘留和逮捕不是一回事。我国刑诉法第40条对逮捕人犯的条件做了规定;一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是确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以上3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就不应逮捕。拘留可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着两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采取。
罚金和罚款是一回事
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它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而罚款则是行政机关对于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者,依法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而且罚款数额有一定限制。因此,罚金和罚款的性质完全不相同。
违法与犯罪是一回事
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不然。违法是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三,犯罪是必须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就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和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违法并非犯罪,犯罪必然是违法,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教和劳改是一回事
劳教和劳改的区别是,第一,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而劳动改造是刑事处罚;第二,劳教人员是一些危害社会治安尚不够判刑的违法分子,而劳改人员则是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三,劳教期限最多为三年,而劳改期限最高可至无期徒刑:第四,对于需劳教的人,由大中城市以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而对需劳改的犯人,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此,劳教和劳改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坦白和自首差不多
坦白和自首在内容上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也有原则上的区别;1.自首是自动投案,坦白不是;2.自首是自愿接受审判,而坦白并非出于自愿:3.自首是主动交待罪行,坦白是被动交待罪行,但是,犯罪分子的坦白行为,毕竟也是一种认罪的表现。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坦白一般都作为一个情节来考虑,量刑时可以在依法定刑的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处死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意义
常见有人对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的判决感到不解。虽然其生命权利已被剥夺,但有些权利并不因为生命权利的丧失而丧失。对其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有人行使这些权利,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等于对他生前政治生命的否定。
妇女也能定强奸罪
有些妇女是被定为强奸罪的。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男性公民。但在生活中,确有妇女帮助或教唆男子强奸其他妇女或幼女的。对这类强奸案件中的妇女,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和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强奸共犯。所以,这一类妇女可以定为强奸罪。
缓刑犯不能享受探亲假
有人说缓刑犯不能探亲假待遇。其实,这种说法是缺乏根据的。缓刑是我国刑罚执行上的一种特殊制度,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的特点是,对犯罪人既判处刑罚,又免予关押,进行考察,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执行的可能;。对于缓刑犯,一般保留公职,不剥夺政治权利,更不剥夺人身自由。原来享用什么得缓刑犯都仍享用。
犯罪拒不交待就没法定案
有些犯罪的人拘不交待,以为这样司法机关就不能判他们刑。被告人口供不是主要的证据。我国刑诉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对犯罪的人来说,只要司法机关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不管认不认罪,照样可以判他的刑。
意外事件要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没有犯罪的意图,也没有犯罪的过失,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既不能认为犯罪,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被胁迫犯罪不要负刑事责任
被拐骗参加犯罪不要负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确有人是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仍属故意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只是其主观恶性较小,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可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打麻将有少量输赢构成赌博罪
过年在家里打麻将,碗点带钱的游戏,这不是犯罪.刑法规定,行为人组织赌博或进行赌博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获取财物.而有些人节假日为消遣与亲友打麻将等有少量输赢,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应认为是犯罪。但这种做法不应提倡,应进行劝阻和取缔。
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不正确的。口头协议只要具备以下条件,都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协议的成立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确实出于自愿,任何带有欺诈或胁迫性质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其次,协议内容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令。再次,协议的签订,除需要公证的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外,还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谁先告状谁占便宜
谁先告状谁就能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管是谁先告状,依据民诉法,当事人都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所以说,有理走遍天下。
法院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辩护人
人们总认为,法院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其实这是误解。根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兼做律师工作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竺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充当该被告人的辩护人。因为竺们不是以律师名义担任辩护人,而是以公民的身份充当辩护人的。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证人
与某件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误解。实际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出身、成份,是否是当事人的亲属,也不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具备作证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其证言时,对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这点,应当加以斟酌,采纳其证言时需要慎重。
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
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一切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刑诉法第37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如十二三岁的小学生,虽属年幼,具有辨别是非和表达的能力,就完全可以作证人。当然,对青年和蔼,温柔点,不要让他们感到恐惧。
犯罪分子不是公民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是说,我国的公民不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也包括各类犯罪分子。所以说就算是即将要死的人也是公民。
溺婴不算犯法
溺婴是犯法的,因为溺婴行为同样触犯了刑法。溺婴和人工流产有着本质的区别。流产的婴儿还未成形,为了计划生育,目前许多国家规定可以流产。而溺婴则是对已经脱离母体的小生命进行杀害,于杀人是一样的。
报刊上的法律解答可作为处理问题依据
我国的法律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对于法律进行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指法学工作者、法学著作或教科书对有关法律规定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律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这种解释虽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考虑和重视,但没有法律效力。报刊上的法律解答即属于学理解释。
能自己随便改姓名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应慎重对待,一般不要轻易变更。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即: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名字不能随便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