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取样观察法的定义
事件取样观察法也需要预先选取行为或事件作为观察样本,但它与时间取样法不同,它的测量单位是行为事件本身,而不是行为所发生的时间间隔。运用事件取样观察法,研究者须等待所选行为、事件的发生,然后做记录,侧重事件的性质、过程及起因如何等,可以是叙述式的观察记录,也可以做编码记录。时间取样法与事件取样法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取样法获取的资料重在事件行为的存在;而事件取样法则着重于行为事件的特点、性质,以此作为观察者注意的中心,而时间在这里仅仅是说明事件持续性等特点的一个因素。事件取样观察法不受时间的限制,因而可以研究的范围更广泛。
达维(Helen C.Dawe)对学前儿童的200例争执事件的研究分析,是在自然情境中运用事件取样技术的早期经典性研究。这项研究是在保育学校,在自由游戏时间里,对儿童自发发生的争执事件做了观察描述。时间自1931年10月19日至1932年2月19日。观察对象为40名2~5岁的幼儿,其中19个女孩、21个男孩。
运用事件取样观察法,也需要预先确定目标行为,如观察研究“争执”行为,要对它下操作定义。研究者还要预先考虑观察记录所需的内容。例如,观察“争执”事件,需要记录这样一些内容:争执发生前的情景,各种争执的行为类型包括攻击者、卷入者、攻击性行为、报复性行为等身体的与言语的活动,争执持续时间,行为结果及其之后的反应等。要求尽可能记录幼儿之间的真实谈话。观察者在观察现场等待着争执事件的发生。当它发生时,秒表立即开始计时。
这是达维的研究报告中的一部分内容:
“在40名幼儿中间,每小时要发生3~4次争执。这些争执都很短暂,平均不超过24秒钟。在200次争执中,只有13次超过了1分钟。室内的争执持续时间比室外的要短,而且都被教师及时地制止了。与男孩子相比,女孩子很少卷入争执,攻击性水平也较低。争执常常发生在不同年龄、相同性别的幼儿之间。然而,一旦男女幼儿之间发生争执,却只有三分之一能够像相同性别幼儿间争执那样得到和平解决。随着年龄的增长,争执行为的出现有所降低,而攻击性行为的程度和报复倾向都有所增长。在大多数的争执中都有为了占有某种物品而发生的争执,几乎所有的争执都伴有动作,诸如冲击、推、拉等。尽管有时在争执中也会出现哭泣和阻止等有声的情况,但无声的争执占主要地位。大部分争执是由参与者自行解决的,往往是年幼的幼儿被迫服从年长的幼儿,或是年长些的幼儿自愿退出争执。在四分之三以上的情况下,幼儿在争执发生之后,能够迅速复原,很快就显得很兴奋,而不是不满。”
这段报告,对幼儿争执发生的频次和持续时间,特别是年龄差异,争执的行为类型,争执的解决及其后果进行了分析。
(二)事件取样观察法的使用原则
第一,确定所要研究的行为或事件,确定其操作定义。
第二,了解这类行为或事件的一般状况,以便在最有利和适当的时机和场合进行观察。如欲考察有关儿童的交往行为或游戏等,就须在非集体活动的时间,如自由分散活动时间进行;研究儿童的语言通常需选择有成人或其他儿童在场的情景下进行观察。通常,研究者需要通过预先进行预备性观察选择所要研究的行为,确定其操作定义,并了解这类行为发生的一般状况。
第三,确定所需记录的资料种类与记录形式。事件取样观察法的记录较灵活,可以采用提前编码记录法,也可运用叙述性记录法。例如,前述达维对幼儿争执的研究,就是采用后一种形式记录所需要的4个方面资料。有时,研究者还需编制简便、适用的记录表格。
例如,李少伟对儿童任性行为的研究就是运用事件取样观察法进行的。研究者首先需要对“任性”下定义,进而使之操作化。通过查阅资料和了解教师、家长对任性的描述,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任性的定义作出了这样的概括:任性是指幼儿经常表现出的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客观条件、社会行为规范和周围人的正当要求,非要达到自己目的的不加约束的行为。
通过预备性观察,研究者了解到,在幼儿园中幼儿的任性行为主要有这样几方面表现——不服从老师或其他小朋友的正当要求,犯了错误不承认,抢别的幼儿的玩具,玩时争先,争座位,以及破坏性行为和支配别人等,从而确认了任性行为类型。
由于任性有时与攻击性行为很难区分,研究者在取样过程中作了人为的规定:以抢玩具为例,甲抢乙的玩具,如甲一抢便到手,乙没有争执,不算任性;如甲一下没抢到,遇到乙的反抗,甲接着还抢,那么便算是任性行为。
在为期两周的预备性观察中,研究者考察了幼儿在园生活中任性行为的多发时间,发现在上课、用餐、自由活动这三大部分活动中,幼儿的任性行为表现主要集中在自由活动这一段时间中。通过初步观察和分析记录得到的资料,发现幼儿的任性行为大多数是针对同伴的,针对老师的任性行为则很少,因而决定把注意力放在考察幼儿园自由活动时间幼儿针对同伴的任性行为上。
观察的内容和记录的要求:①任性者与任性行为的对象。②任性行为的起因。③任性行为的表现形式(双方的语言、动作及表情等)。④行为结果,即任性者是否达到目的等。⑤持续时间。
又如,有人运用事件取样法研究儿童的专断行为。在确定观察的目标行为及其操作定义的基础上,建立了行为类型系统并加以编码,决定采用描述记录并与编码记录结合的方式,以便尽可能多地保留原始资料和作出深入分析。研究者设计了以下记录表格(见表4-2)。
表4-2 专断事件记录表
(三)事件取样观察法的评价
事件取样法的特点或优点主要有这样几点:
首先,保留了事件发生的背景。“观察是建筑在自然情景之中的”,而不是仅关注孤立的行为,因此不仅可以获得有关行为或事件“是什么”的资料,还可以了解其背景、起因,得到有关“为什么”的线索,有助于分析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
其次,收集资料所用的时间比较经济。事件取样法是对特定的行为事件做观察,研究者要在预先了解其易发生场合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持续记录,在观察现场随时等待特定事件的发生,观察记录之。例如,前面谈到的达维对200例争执事件的观察总计观察时间为58.95个小时。如果运用预先编码的记录方式,还有助于集中观察和组织压缩资料。
最后,可用于研究比较广泛的行为事件。事件取样观察法没有特别限制的条件,因而适用性较广。
事件取样观察法的缺点在于,这种观察法较之时间取样观察法,主要注重收集定性资料,不太容易进行定量化统计分析;事件取样法集中观察特定事件本身,注重行为的当时状况,对导致其发生的条件和情境等有关行为事件全貌的信息不能充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