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建立殖民地最初的动机是商业方面的考虑而非领土扩张,[45]美洲殖民地一开始就不是由政府组织拓殖的,而是由私人冒险公司或个人开拓的,英国政府对于私人冒险公司在海外的殖民活动并不直接干预。这些私人冒险公司把英国制度移植到美洲,以英国的政治与法律观念为指导建立了殖民地。英国的美洲殖民地很少受到英国政府的干预,殖民地议会拥有较大的权力,能较充分地发扬地方自治的传统,因而殖民地具有较强的自治性。

英国政府在北美建立殖民地,旨在与其他欧洲国家进行竞争,从经济方面说,可以安置国内过剩人口,发展贸易和增加财富。移居北美的殖民者,想通过移民摆脱贫困,寻求更好的生存条件。政府和民间这两方面的要求,在殖民运动中达成了统一。在殖民地的发展扩张中,这两种利益并行不悖,至少都得到了部分满足:政府通过殖民地扩大了战略和经济利益,移民则改变了生存环境。

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不是一个整体,而是13个具有独特政治和社会功能的共同体。根据当时的惯例,北美殖民地作为英国的海外领地,其政治和土地权利均来自英王的授权,英国政府对其拥有合法的主权和管辖权。英国政府采用管理海外领地的方式进行统治,尽可能完整地将英国本土的社会、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移植到北美,按照英国的国内模式来设计殖民地政府。殖民地的政治结构与宗主国对应,每个殖民地都是半独立的政治实体。

从整体上看,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政策具有一个长期性的特征:政治管理比较宽松,经济控制则相对严厉。历史学家查尔斯·安德鲁斯(Charles M.Andrews)在比较英、法两国对殖民地的不同策略时写道:“英国对殖民地贸易施加更严格的限制,在国内各港口征收更重的关税,但它很少干预殖民地的内部事务,对于人口流动、政府援助及维护等方面的事情也很少关心。”这样就使英属美洲殖民地变成“自我依靠、自我治理和自我维持”的实体,具备独立精神,对处理自己的事务充满信心。[46]也就是说,英国政府的殖民地政策是消极管理,它关注的主要问题是防止殖民地摆脱宗主国,保护它们不受其他欧洲国家的侵犯,防范印第安人的攻击,而不实行主动的管理。

英国对殖民地的管辖包括选派总督、任命参事会、设立海关、实施《航海条例》、审查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令等。英国在殖民地的统治机构由国王任命的各殖民地总督、参事会和经选举产生的议会组成。从理论上讲,总督的权力范围很广,覆盖了殖民地的各种事务,但在具体的操作中,总督由于受到参事会、殖民地议会及英国国内三个方面的牵制,权力很难发挥,总督一职往往有名无实。对于英国国王的旨意,总督很难去认真执行,特别是由于殖民地议会控制着殖民地财政收支大权,连总督自己的年薪也要由殖民地议会表决决定,因而在总督与殖民地议会的斗争中,总督往往屈服,甚至有时对英国的指令阳奉阴违,乃至公然抵抗。我们可以从英国对殖民地议会通过的法令的审查情况看出英国对殖民地的政治控制是松弛的。在1691—1776间,北美殖民地提交英国审查的法律共有8563件,其中仅有469项被废止,只占全部个的5.5%。[47]在英国宽松的控制下,殖民地自治不断强化。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殖民地事务大部分掌握在北美居民自己手中。参事会和总督在理论上都是英王权威的代表,但二者不时发生冲突。各殖民地议会的权力和作用不断扩大,逐步演化为总督和参事会的制衡力量,殖民地的许多重大政治斗争,就是在议会与总督之间展开的,而且大多涉及权力之争。一般说来,总督无法遏制议会的权势扩张,这就严重限制和削弱了英国的统治能力。为摆脱这种不利局面,英国政府曾谋求削弱殖民地的立法权,并力图将皇家官员的薪俸固定化,但所有的尝试都遭到殖民地议会的强烈抵制,没有产生效果。另外,英国政府还试图改变各殖民地各自为政的状况,在北美建立一个统一的殖民地政府,也无果而终。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对如何管理殖民地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思想。[48]英国对殖民地的管理十分混乱,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全权负责殖民地事务。帝国对殖民地的控制是由许多个不同的部门来行使的。在这样一套管理体制中,英王是殖民地最高统治者,也是所有“无主”土地的主人;枢密院负责殖民地最高法律事务,发布命令;南方大臣负责委派各殖民地总督;陆军部和海军部负责殖民地的防卫;英国议会负责制定有关法律。虽然1696年5月成立了贸易局,但它只是枢密院的咨询机构,不是一个行政主体,该委员会主席直到1768年才成为内阁成员。[49]这样,殖民地事务就成了谁都不管、谁都能管的事务,每一个部门都按照自己的利益来直接处理殖民地事务。[50]在这种多重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如商务部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其主要工作是接收各殖民地总督的来信,并将有关法律送到相应的部门,涉及财政部和海军部的事务,商务部不能采取行动,而只能请其他部门采取行动。[51]海军部虽然负责殖民地防务,却很少与商务部相互磋商。[52]在英国,在殖民地事务上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努力与其他部门采取共同行动,议会也从未为殖民地制定宪法,事实上也很少干涉殖民地内部事务。[53]

总之,英国统治殖民地的机构虽然很庞大,却是重叠和松懈的,各个不同的机构对于殖民地政策不能协调一致,令出多门,彼此常有抵触情形,使殖民地不服从命令有所借口。殖民地议会利用英国与殖民地之间路途遥远、交通困难的有利条件,往往通过议案后,一面送呈英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一面立即执行,即使议案被英国政府否决,他们将原来的法案稍加修改,仍可再送英王批准。

在经济上,英国对殖民地施加了很多严格的限制,殖民地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服从于英国的利益。如果说北美居民在政治上、法律上与英国本土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的话,那么在经济上则很少受到平等的对待。英国对于殖民地经济的基本政策,一是要维持其对宗主国的依赖,二是使之与宗主国经济具有互补性。英国奉行重商主义政策,鼓励国内制造业发展,对殖民地的制造业予以限制,以使之成为国内制成品的市场。在重商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英国政府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殖民地的贸易格局。早期的外贸法令规定外国商人装运货物到英国,必须将全部价款转换成英国货物(相当于物物交换),而英国商人往海外经商,至少须将一部分售货所得以现金形式带回本国,实现绝对的出超。1651年,英国颁布《航海条例》,规定殖民地必须从英国输入工业品,而且只能从英国输入,只有极少数商品可以自由贸易,但这些商品必须用英国或其殖民地所制造和拥有的船只运输。[54]英国制定《航海条例》的目的,就是要牟取和维持贸易垄断地位,增强殖民地居民对宗主国的依赖性,推进英国的商业利益。[55]

英国政府希望把殖民地会集起来,形成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帝国的每一个部分可以从事它所能干得最好的事情,为共同利益作出贡献。[56]这一时期帝国的商业体制是:宗主国生产工业品,而北美殖民地提供烟草、棉花、鱼类等,西印度群岛种植蔗糖,印度提供香料。[57]商业控制是英帝国组织机构中最有效、最集权的领域。

英国不但控制殖民地的商业贸易,而且还采取了这样一条原则:殖民地不应在工业上与宗主国竞争,因而禁止、限制殖民地生产某些产品。1719年英国下院在决议中指出:“在殖民地建立工厂会削弱其对宗主国的依赖。”[58]殖民地只可以生产英国不能生产的产品,并且专营此种产品;作为回报,英国保证此类产品的销售市场。[59]英国要求所有殖民地都为英国利益服务,却不尊重殖民地自身的利益。

在这样一个经济体系之中,殖民地永远处于依附地位,受英国政府的统治,其首创性受到严格限制。英国对于殖民地经济上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扼杀北美殖民地工商业的发展,使之成为英国商品的销售市场和原料产地,保证英国掠取丰厚的利润。总之,英国在北美殖民地的统治,在理论上是严格的,实践上是松弛的,整个都是为了支持英国的商业特权。[60]

通观第一英帝国时期英国与北美殖民地的关系,可以说不是一种全方位的关系,更不是一种全能的关系,因为英国对于北美殖民地,除了商业管制外,其他的一切采取放纵的态度,各殖民地的内部事务几乎全由殖民地人自己控制。也就是说,英帝国在对美洲殖民地的统治上,政治与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是分离的,凸显经济的利益和战略。虽然英国对北美殖民地拥有主权,但并没有真正行使主权,二者也是分离的。主权主要表现为宣示和认可,主权行使则分为常规性行使和非常规性行使。拥有主权与行使主权分离,既无助于形成一种帝国主权,也无法阻止殖民地利用这种局面做大自身。爱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在分析帝国治理时指出:“大不列颠议会是以两种身份位居于辽阔帝国之首的。作为本岛的立法机构,它仅仅借助于行政权力这一工具,而直接为国内的事务制定政策。它的另一种身份,窃以为高贵于上者,我称之为帝国的身份;在这一身份下,它宛如天上的主神那样,监督着次一级的立法机构,指导它们,控制它们,却并不吞没它们。”[61]政治上的松弛也为日后北美殖民地的独立准备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