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某美容院里发现了一具尸体。17岁打工妹小洁,头南脚北横卧在店里,全身**,**挂在右脚脚踝处,脖子上有明显掐痕。侦查员发现,在案发现场尸体边的按摩**,小洁的工作服被整齐地叠放着,似乎并不像是被人强行脱下的。经法医鉴定,小洁的死亡原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也就是扼颈窒息死亡的,且没有被侵犯过的痕迹。经查,店铺收银柜台被撬开,近3000余元营业额不翼而飞。美容院门锁完好,凶手是怎么进出作案现场的?而相邻理发店的店铺门锁被撬坏,店铺内的天花板吊顶也被拆开了,吊板悬挂在顶上。侦查员还原木质楼梯位置发现,两家店虽然有一墙之隔,但吊顶天花板竟然是相通的。侦查人员在侦查实验中曾爬上去尝试过,吊顶无法承受成年男性体重。侦查实验失败。后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为店铺做过装修的施工人员张某嫌疑最大。他说,“我曾在美容院装修过,所以知道这个秘密。而且,吊顶上面有龙骨,我一眼就认出主龙骨和副龙骨,哪些可以承重,哪些不可以承重,我都知道。我从理发店到美容院只用了10分钟。”而侦查员再次爬上天花板通道采集关键证物花了比张某多3倍的时间,整整爬了45分钟,才到达美容院底楼厨房的检修口。

一、侦查实验笔录概念与特征

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记录侦查实验过程的笔录。所谓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在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环境、条件进行模拟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主要解决以下问题:(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也就是通过侦查实验对人的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感知能力,机动车辆等机器设备的性能标准、作案工具、物质和痕迹的种属,某种情况下人的行为能力、作案时间、物质物理性能、物质化学性能等内容进行验证。

侦查实验旨在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存在、发生的可能性或其状态、过程的活动。但因侦查实验笔录及其所记载的内容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侦查实验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侦查实验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侦查实验中所闻所见情况的书面形式记录,是侦查实验情况的叙述,侦查实验笔录中所记载的图片、录音、录像等内容对侦查实验情况的叙述,是侦查人员对实验过程的客观记录,属于实物证据。

(二)侦查实验笔录证明的间接性

侦查实验是对案件中某种条件下的某种情况、某种行为能否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实验,不可能做到与现场的完全一致。尽管侦查实验笔录不是犯罪行为的产物,但是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间接性。特别是侦查实验得出否定性结论时,能够直接否定某一事实发生的可能性。

(三)侦查实验笔录具有验证性

在侦查中,侦查人员对自己作出的某种侦查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可借助于侦查实验予以验证。如根据犯罪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体的状态,推断出犯罪行为人作案的时间、工具和过程,对这些假设可以通过模拟实验作出初步检验,具有验证性。

二、侦查实验笔录的分类

(一)根据侦查实验的内容,可分为感知可能性实验笔录、行为可能性实验笔录和自然力可能性实验笔录

感知可能性实验笔录是指确定在一定条件下某个现象被人感知的可能性实验记录。行为可能性实验笔录是指为了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能否完成某种活动而进行的实验,包括:(1)行为能力可能性实验,即主观条件能否胜任某种活动实验笔录,例如能否搬移某种重物,是否具有某种专业技能(如绘画、制图、驾驶汽车等)的实验笔录。(2)行为过程可能性实验,即从事某种活动所经过的顺序的可能性实验笔录,例如在一定条件下能否按照一定的顺序完成盗窃活动的实验笔录。(3)行为结果可能性实验笔录,即实施某种活动能否达到某种最后结局的实验。例如在一定条件下,某人是否能将某一重物从甲地搬移到乙地;某人在特定的时间内能否从甲地步行到乙地的实验等笔录。自然力可能性实验笔录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事物是否可能发生的实验笔录。例如草堆在一定条件下能否自燃;某个库房是否可能容纳下一定数量货物;某一场所保存某种物品,能否发生某种重量的自然损耗等。

(二)根据侦查实验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分为结果性实验笔录、行为性实验笔录和条件性实验笔录

结果性实验笔录是指确定某种结果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发生的实验记录。行为性实验笔录是指确定某种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完成的综合性实验记录。条件性实验笔录是指确定某一结果发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的实验记录。

(三)根据侦查实验是否单独进行,可分为单独进行的侦查实验笔录和现场勘查过程中的现场实验笔录

单独进行的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不与其他侦查措施同时或者交叉进行的独立性实验记录。现场实验笔录是指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进行的侦查实验记录。这也是侦查实验被刑事诉讼法列入勘验、检查之节的原因。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基本要求

侦查实验作为侦查行为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侦查实验只有在必要时,即对案件重要的情节非经侦查实验难以查明或者对案件是否发生及如何发生难以确定时,才能实施。

(2)进行侦查实验应当经过审批,即进行侦查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侦查实验时应当选择其他参加人等到场见证,即邀请见证人到侦查实验现场对侦查实验行为进行监督、见证。

(4)侦查实验对同一情况用相同条件多次试验或者在变换条件的情况下反复实验。

(5)禁止采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等善良民俗的行为,防止侦查实验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侦查实验笔录应当在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制作,载明进行侦查实验的地点和年、月、日,开始和终结的时间;参加侦查实验的侦查人员、见证人和其他参加人;写明侦查实验的目的;侦查实验的条件、过程和结果等情况。有说明性的意见或结果应当在记录的末尾注明。必要时,可以使用拍照、绘图、制作模型,对侦查实验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方法加以固定。如果在进行侦查实验时采用照相、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课堂讨论】

侦查实验笔录是对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属于法定证据之一。有观点认为,侦查实验只是模仿案件的情况得出的结论,可以非常接近于客观真实,但毕竟不是案件的客观真实,侦查实验的结果只能是参考作用,而不能作为证据;也有观点认为,侦查实验是指运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研究证实在一定条件下,某一事件或事实、现象能否存在或发生,而参照发生该事件或事实当时的条件,将要证明的问题加以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是为了进一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实施的侦查手段,其结果也能够不同程度地证明案件情况,符合证据的概念要求。由于它是按照原来的场景、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其结果作为证据需要特别谨慎。针对引例侦查实验失败的案例,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在一般情况下,对侦查实验的肯定性结果作为证据使用需要特别谨慎,而否定结论可作为认定事实不存在的依据,对于该案件侦查实验笔录作为证据如何认识与理解?

(2)在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而该案仅侦查人员参加,其笔录作为证据是否存在问题?

(3)侦查实验笔录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对原始情况观察的记录,而是对模拟情况的记载,而这种模拟情况的记载与证据的概念是否吻合?对此你有何认识与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