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标人的现场勘察。投标人的投标书是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水文、气候和自然条件的资料制订的。但是,为了避免出现风险和意外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投标的各种情况,投标人还必须亲赴现场进行实际勘察,为制订一个稳妥可行的投标书搜集有关资料。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有:
①项目所在地的政治条件。项目所在地政局是否稳定,与相邻国家是否存在封锁或战争可能,当地政府和人民对投标人的基本政治态度如何。
②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条件。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条件包括以下项目:施工用料供应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生活用品供应情况及市场价格水平;施工工程所需设备、材料、临时工程用料供应来源,可能性、材质和价格水平;当地建筑材料的来源情况,开采沙、石等建材特许使用费的征收情况;运输情况、车辆租赁情况。汽车运费标准、油料的供应和价格、汽车零配件的供应和价格及雇用司机人员的费用;空运条件及价格;水陆空联运情况和价格;工地附近港口和铁路车站的装卸设施和价格标准;当地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状况和雇用价格等。
③项目地理环境条件。项目地理环境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地及其附近的地形、地貌、地壤地质情况;自然地理条件对物资运输及施工有无影响;土地水文情况,附近江河、湖泊、地下水深及水质情况等;土地及附近气候状况、冻土层深度、主导风向、风速、年降雨、降雪量;风、雪、雨、雹、霜冻等自然灾害情况;地震、火灾情况。
④项目所在地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项目所在地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包括:项目所在国家宪法有关规定;民法;经济法;涉外经济法;劳动法;海关法等。
⑤项目所在地工程分工情况。工程和土地情况包括:工程的性质;投标人分包工程与其他单位分包工程间的关联情况;工地障碍物的拆除及准备工作情况;暂设工程准备情况等。
(5)确定标底。确定标底(BasePrice)就是确定合同价格编制项目概算。一般采用下列公式确定标底:合理标底=设计需要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经营管理费+合理利润。
3.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机构为使投标者顺利进行投标工作而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交标程序;
②报价资料文本份数、使用语言;
③送交报价的截止日期、时间、地点;
④关于需要澄清和更改的要求;
⑤随同报价单位提交的资料;
⑥开标日期、时间、地点;
⑦拒绝投标的权利;
⑧投标担保;
⑨现场勘察;
⑩报价计算基础;
(11)价格与报价使用的货币;
(12)在投标期间负责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传、电话。
(2)投标书的附件。投标书是投标者的发盘。
(3)协议书。协议书是承包、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的一种保证。
(4)投标保证金或保证书。
(5)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和技术说明书。
(8)工程量表。
(9)其他注意事项、补充或修改意见。
投标有效期限是指从投标截止日期到公布中标之日止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全部投标均为有效。
按照国际惯例,投标有效期,一般为90 天至120 天,并载明于招标文件之中。投标有限期一般不得延长,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在有效期终止前,征得所有投标人的同意后,也可以延长有效期。
4.国际投标
(1)国际投标的概念。所谓投标是指由投标人在国际上根据招标通知,按照招标条件,向招标人报价,争取中标从而达成交易的行为。投标应遵守投标程序和方法。
(2)作好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投标人应开始进行投标资料的搜集、编制工作。在这一段时间内,投标人应完成下列工作要求:
①编制投标资料。投标者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认真汇制报价资料,但从接标到投标,投标者必须完成以下各项工作:填制资格预审调查表;现场调查研究;确定担保单位;选择咨询单位;分析招标文件;核定工程量;整理报价依据;分析各项定额与确定利润方针;确定费用依据;编制报价书。
②估价。报价是投标的核心,是投标成败的关键,因此报价前必须作好估价工作。合理估价应做好以下工作:估价的整理和分析;精确计算工程量;合理确定定额与成本。
③编制报价书或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既不能附带任何附加条件,也不能短缺,否则,视为废标。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书及附录;投标保证书;价格表;主要工程进度表;交付办法和时间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机构及拟任命的主要管理人选及简历;拟雇佣二包人的有关资料;人力安排计划曲线图;对完成特定任务的体制和方案的说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必须随报价书递交的有关资料,如协议书、合同条件、图纸、说明书以及合同所要求的其他各种表格。
(3)招标文件编制期限。招标文件编制期限指从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一段投标准备期限。根据国际惯例,一般的工程项目不少于45 天,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则不少于90 天。
5.开标与中标
(1)开标。开标是指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全部投标人寄来的报价书中所列的标价予以公开宣布的行为。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公开开标是按照规定的日期和地点,由投标人或其代表参加监督,当众宣读各个投标单位的名称及其标价并予以记录和录音的全部活动过程。
开标以后即转入幕后评价阶段,对投标进行审查、鉴别、比较,直至决标,批准中标单位。
(2)审查报价书。审查报价书是指在评价以前对所有报价书事先进行初步审查,以保证报价书不漏不缺。
开标后,由招标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全部报价书进行审查评比,确定投标者。
对报价书应审查以下内容:
①有无重大计算错误;
②是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③是否提供了所需要的保证;
④全部文件是否按规定签了名;
⑤文件是否完整齐备。
(3)投标评价。评价就是要从所有报价书中评出一个技术上合适同时又是费用最低的报价书。
(4)决标。决标就是决定谁是中标者。在决标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①决标前的谈判。谈判的内容包括合同、成本、财务、工程、施工、计划各个方面。谈判中达成的结论应用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并载入合同文件。谈判结束,形成最后文件,双方应各派一名高级代表共同审阅合同文件,并在文件的每页上签字。中标结果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宣布。
谈判结束,立即宣布中标人,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对未中标的单位也发给未中标通知。
中标人一经宣布,投标阶段即告结束。
②履约保证书。按照国际惯例,中标单位接到正式中标通知书后,承包人应立即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书是承包人保证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按照国际惯例,履约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15%,最低不少于10%。
履约保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可延续到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6.废标
废标就是拒绝全部投标。在招标文件中,通常都规定招标单位有权废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废标:
(1)最低“评定标价”大大超过了标底(一般指超过20%以上),招标单位无力接受投标、进行开工;(2)所有报价书在实质上均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3)投标单位过少,没有竞争性。
7.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正式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和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逾期不与招标机构签订合同,则招标机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1)项目所在国有关单位对中标者的登记证明和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2)中标者的注册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的认证;
(3)代表中标者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也可以由其注册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认证);
(4)履约保证金和保函;
(5)按惯例投保的保险单;
(6)若同意分包,须提交分包者的名单及其分包范围;
(7)按项目所在国的特别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条款通过招标成交的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
通过招标成交的合同内容由一系列文件所组成的合同,合同文件(Contractdocuments)一般包括下列文件:(1)招标通知书;(2)投标须知;(3)投标书(投单);(4)中标通知书;(5)协议书;(6)说明书;(7)设计文件和图纸;(8)附录。
2.基本条款和特定条款
合同条款在国际上通常分为“基本条款”和”特定条款”或称“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一般条件,也称通用条件或总条件,适用于当事人一般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特定条件适用于各项交易中的具体合同条款。如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工程项目;竣工日期..等;而且也包括可以选择、采用、修改、增删的条款。国际上通用的一般合同条款包括:(1)定义与解释条款;(2)工程师与工程师代表职权责任条款;(3)转让和分包条款;(4)一般义务条款;(5)开工时间与工期和推迟竣工条款;(6)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7)维修条款;(8)工程变更、追加与削减条款;(9)索取追加费用条款;(10)价格支付条款;(11)承包方违约条款;(12)发包方违约条款;(13)特殊风险条款;(14)保证与保险条款;(15)税金条款;(16)货币与兑税率条款;(17)争议解决条款;(18)法律适用条款;(19)合同失效条款;(20)合同文本、语言和生效条款。
怎样订立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概念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由我国提供劳务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与外国业主或承包商之间通过转移劳动力而实现相互合作的一种对外经济贸易形式。
在国外进行劳务合作又称“国际劳务合作”,包括承包各类工程的劳务合作和单纯提供劳务的合作。向国外某项工程、某个专门的部门或行业提供工程设计人员、专家施工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代培技术人员,提供教师、厨师、会计师、烹饪技师、各种顾问等到外国进行技术服务和劳动服务的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对外劳务合作以出卖劳动力为合作的标的对外劳务的提供,有的是通过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体现的,有的是通过某种劳动服务体现出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但无论哪种表现形式,其标的都是一种劳动力。
2.对外劳务合作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对外出口劳动力是通过两种形式进行的,一种是通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组织成批劳动力出口;另一种是通过私人关系提供特殊劳务。通过合作合同组织劳务出口时,其中方主体是法人。通过私人关系进行劳务输出时,中方主体是自然人。目前对外劳务合作主要是前者。
3.对外劳务合作一般是与国际工程承包联系在一起的为了完成某项建筑工程任务,就需要派出工程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等。因此,必然涉及到劳务输出。劳务输出是国际工程承包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外劳务合同是一国公司、企业与劳务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公司、企业之间,为了向劳务进口国的某项工程、行业、企业或公司提供劳力活动而由双方签订的协议。
□对外劳务合同的内容
对外劳务合同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当事人名称、法定地址、签订日期、地点、期限等。
主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合同的内容和规模;合同应明确对派遣方需要提供的具体专业、工种、人数、技术要求等;
(2)当事人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3)人员的派遣、变更和解雇;
(4)每天工作时间及节日、休假、病假、事假;
(5)工作条件;
(6)工资及各种费用条款,包括工资标准;动员费;交通和通讯费;住宿费;膳食费;医疗费;工具和劳保用品;加班加点费;零用费;奖金;
(7)人员更换和解雇条件;
(8)支付货币种类、支付期限、支付办法;
(9)纳税;
(10)损害赔偿,包括人身伤残和死亡;
(11)不可抗力;
(12)保险;
(13)保密;
(14)履约担保;
(15)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6)合同转让;
(17)法律适用;
(18)争议解决;
(19)涉外其他事宜。
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生效、文字和签字等。
□签订对外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订劳务合同要慎重选择输出的方向、工种和专业,要扬长避短。
(2)要防止大批技术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的外流。
(3)要严格区分劳务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了解和熟悉各国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如有的国家把智力输出看成是劳力输出;也有的国家则把纯智力技术服务,看成是技术转让活动。
(4)劳务合同的条款必须详细和完整。
(5)由于对外劳务合同种类较多,内容形式比较复杂,因此,涉及各国的法律、法规也比较繁杂。为了符合各国法律规定,应注意了解和熟悉各国合同法、劳工法、税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
□承包商(业主)与派遣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外劳务合同中,一方为业主(承包商),另一方为派遣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应履行的义务,正是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
1.业主的义务
(1)业主必须在人员派遣前一至两个月内,向派遣方发出通知,明确指定到达现场的日期,并保证派遣人员按时获得签证,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
(2)业主必须提供派遣人员的住房,家具及盥洗设备。
(3)业主必须提供办公房间和办公用具。
(4)业主必须保证在场工作期间免费提供翻译人员。
(5)业主应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保证安全,防止伤亡事故。
(6)业主对派遣人员的操作应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7) 业主应承担由于自己的过失或违法或指挥错误而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责任。
(8)业主应承担以下差旅费用:
①派遣人员从其本国到工作现场的往返航空经济舱的旅费及有关合同所要求私人物品、仪器和工具的运费、关税和保险费等。我国对派遣人员私人物品的超重限制在10—20 公斤,超重费由业主承担。
②与合同有关的差旅费。
③在业主不提供免费交通的情况下,由于条件所限,业主应负责往返工地、工作现场及工作现场与进膳地之间的交通费用。
④业主应按合同规定负责派遣人员探视休假的往返旅费。
2.派遣方的义务
(1)派遣方在派出人员前一个月必须向业主提交派遣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种、护照号码及办理派往工作所在国入境手续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办理派遣人员所在国的出入境手续和过境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2)派遣方必须及时通知业主关于派遣人员的出发日期。
(3)派遣方因工作疏忽而未选择合适派遣人员或未按时提供派遣人员时,应承担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任。
(4)派遣方有监督、检查派遣人员、工作情况的义务。
怎样订立国际租赁合同
□国际租赁的概念
国际租赁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另一方(承租方)使用,由另一方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分付相当于出租财产总值、出租的财产利息和利润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满后,原则上仍归出租方所有的一种分期付款的信贷方式。
国际租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出租方必须保证对出租物享有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将财物转交给承租方,使其取得使用权并符合双方约定的或通常使用的标准,承租方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交付租金。所以租赁关系的出租方不是向承揽方转移财物的所有权,而是转移财物的使用权。
(2)在国际租赁关系中,当事人是处于不同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其财物要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其租赁的法律行为(如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品,交付租金等)往往发生在不同国家境内。
(3)承租方在使用租赁财物时,不得违背租赁合同规定,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准转租和转借;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原则上应将承租的财产返还出租方。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国际的财物租赁一般是金额高,期限长,风险大,牵涉面广,关系人多,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
(5)由于国际租赁关系是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关系,具有面广、复杂的特点,因此,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的某些规定。
□国际租赁的种类
1.根据租赁期限长短,可以分为短期租赁、中期租赁和长期祖赁短期租赁,一般是指1 年以下的租赁,少则可至几小时的“出租”或“暂租”的租赁。中期租赁,一般是指1 年至3 年期间的租赁。长期租赁,一般是指3 年以上,以至于长达20 年的租赁。
2.根据租赁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1)专业租赁(经营租赁)或业务租赁(作业租赁)。这种租赁一般适用于期限较短,技术发展迅速的商品,如电子计算机等。租赁结束,租赁物可以退回出租方,也可以续协商出租条件。
(2)服务型租赁。这种租赁一般是指中期租赁。出租方除租赁财物外,还负责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提供原料、燃料、部件和负责培训技术人员。
在合同到期前,承租方有权书面通知出租方取消合同,退还租赁物。
(3)金融租赁(资金租赁)。金融租赁也叫融通资金租赁,这种租赁适用于长期租赁形式,以租赁机器、设备为主。出租方从银行获得贷款,然后向承租方出租机器、设备。出租方再从租金中收回垫付的全部资本。
如果出租方不是制造商,则可用银行贷款与制造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设备,然后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把设备租赁给承租方。
在这种租赁中通常由承租方自己负责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4)信贷租赁。信贷租赁也称平衡租赁或辛迪加租赁。
这种租赁是由出租人(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或交通工具所需资金的20—40%,其余的60—80%资金,由其他银行或财团借贷。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5)杠杆租赁。杠杆租赁也称代偿贷款租赁,也就是抵押贷款租赁。这种方式是由租赁公司为解决资金不足而向银行或保险公司贷款,购买设备作为租赁物品,承租方向银行或保险公司按期支付租金,以代替祖赁公司偿还贷款,而租赁公司则从中收取佣金。这种方式适用于祖赁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
(6)综合租赁。综合性租赁是指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相结合的租赁。具体包括:
①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的综合租赁。即由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某种租赁物,由承租人用租赁物所生产的产品来偿还租金。
②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的综合租赁。即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机器、设备,承租方的产品由出租方负责包销,出租方从包销价格中收取佣金。
(7)售出与回租租赁。售出与回租租赁是指制造厂商先把自己生产出来的机器、设备出卖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以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机器、设备租赁给生产该机器、设备的制造厂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厂商向出租方再分期交付租金。
(8)转租。承租方经出租方的同意后,也可以将租赁的机器、设备转租给分租人。
□国际租赁合同的概念
国际租赁合同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租赁目的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国际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出租方)将自己财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承租方),在规定的合同期限内使用租赁的财产,期满将原物返还给出租方并支付约定租金的协议。国际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即租赁公司;另一方为承租方,即使用设备的企业或公司。
□国际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1.国际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国际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1)租赁专业公司。如美国租赁公司、日本租赁股份公司(株式会社)、中国租赁公司等。
(2)制造厂商。这是指制造商品的工厂或企业。制造厂商可以下设租赁部门,但对外参加活动是制造商。也可以下设租赁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如德国的“大众汽车公司”,日本的“丰田汽车公司”等。
(3)银行或保险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既可以“借贷人”的身份,向出租人一方提供信贷,获取利润;也可以成立自己的租赁公司,独立开展租赁活动。
(4)推销商或经销商。一个国家经销商品的公司或出口公司,有时也以出租人的身份经营租赁业务。如意大利的菲亚特汽车公司在英国就出租拖拉机和摩托载重车等。
(5)制造商或租赁公司与银行联合组成租赁联营组织。如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与银行联合经营计算机租赁中心。
(6)国际性的租赁垄断组织。
(7)从事租赁业务的商业经纪人。经纪人代表出租方或承租方与对方磋商租赁条件,促成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
由于国际租赁合同涉及面广,种类较多,故其主体资格除出租方和承租方外,还有其他关系人。
2.国际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国际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租赁的对象或标的。
国际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有形的物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目前国际租赁中主要是以动产为对象。包括:机械,如纺织机械、农业机械和各种计算机等。
设备,如各种成套设备、生产线,建筑设备,采矿、炼油、钻井、机场、码头、港口设备等。
运输工具,如汽车、飞机、船舶等。
□国际租赁合同的内容
国际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国别、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职务。
(2)合同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牌号及数量和交货期限。
(3)租赁费及租赁费的支付办法。
(4)租赁期限:一般为2—3 年,最长为4—8 年。具体时间应根据用户的资金计划、设备使用时间和寿命长短以及租赁公司资金条件来决定。
(5)结汇货币:用什么货币结算由双方协定,一般以美元结算。
(6)租赁开始日期:租赁物的起租日期应以承租方向租赁公司签发租赁物的接受证书之日算起。
(7)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一般来说,在“湿租”的情况下,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由出租方负责。在“干租”的条件下,保养和维修可以做不同的规定:
①负责保修的租赁。即出租方除提供租赁物品外,还必须负责保养、维修并支付有关费用。
②纯租赁。即出租方只承担提供租赁物品的责任,不负责保养和维修的责任,一切保养和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并支付有关费用。
(8)交货地点:合同应明确规定如果是“离岸价格”条件(FOB)由何处出口;如果是到岸价格条件(CIF 或CFR)在哪里交货。
(9)保证、担保与保险:保证是指出租方必须保证他所出租的租赁物品不是陈旧的,其质量合格;否则,应及时调换、赔偿损失。并且,承租方有权中止合同。担保是指为了担保承租方按时交付租赁费,出租方要求承租方的银行开出保证函。
租赁物的保险应由承租方负担。
(10)租赁物的毁损:租赁物在租赁有效期间,因承租方的过失导致租赁物毁损时,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如无法修复,则由承租方赔偿全部损失;非因承租方的过失,则应由出租方负责。
(11)租赁合同的终止:承租方如果不能按期支付有关费用,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从租赁合同终止日至原定租期的剩余租赁费。如果承租方不能承担上述任务,应按出租方的要求将租赁物运往出租方指定的地点,而自己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12)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国际租赁合同期满后,对于租赁物的处理应在合同中予以规定,或由承租方以调整后的租赁费继续租赁;或由出租方收回;或由承租方以低价收购。在得到出租方的同意后,承租方也可以转售,并可以从中取得一定比例售货款作为租金的回扣。
除上述内容以外,还应包括违约和赔偿条款、特别保留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签订国际租赁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注意了解出租方的资信情况,做到稳定可靠;
(2)要精确计算租赁物是否能取得经济效益,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不可轻率地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尽力熟悉和了解各国祖赁业务情况,力求准确判断出租方所要求的租赁费是否合适;
(4)合同文本内容要具体,语言要准确,文字要简练严谨。
□国际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的义务和权利
(1)出租方的义务:
①出租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条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交货条件,向承租方提供租赁物品。如果是“湿祖”则应按规定提供运输工具和工作人员,负责为承租方进行人员培训和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
②出租方必须保证提供的租赁物质量可靠、运转正常,不过时,不陈旧。
③对于非承租方的过失而使租赁物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2)出租方的权利:
①出租方有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租赁费的权利。
②出租方有权检验租赁物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及使用的情况。
③在承租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时交纳租赁费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租方的义务和权利
(1)承租方的义务:
①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用。
②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正确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随便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并且必须保证妥善维护租赁物。
③承租方按照规定的交货条件接收租赁物后,必须承担租赁物的运输、存放和开工所需的一切费用。
④承租方必须承担租赁物的技术和资料的保密义务。
(2)承租方的权利:
①承租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对租赁物行使使用权。
②承租方发现租赁物品损坏或不能使用,或租赁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承租方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