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险条款

(1)货物运输保险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都需要经过跨越国境的长途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和损失。买方或卖方为了使货物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通常由买方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签订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办理投保货物运输险,交纳规定费用并取得保险单证。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投保货物运输险范围内的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或保险单持有人即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请求索赔,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数额对所受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事故与损失的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事故和损失是构成保险赔偿的两个重要因素。

事故,也称风险,主要包括:①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失火、碰撞、爆炸、失踪等。③外来风险,如偷窃、破碎、淡水雨淋、短量、渗漏、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钩损、锈损等。④特殊风险,如战争、军事行动、罢工等。

损失是指风险带来的货物的损失,称为海损。根据货物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①全部损失指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坏或灭失。全部损失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损坏或失去其原来的用途。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受损后,实际支付的费用估计已经超过了货物完好状态下的价值。②部分损失,指保险货物的损失尚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中,当出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危险时,船方为了排除危险采取的合理救助措施而产生的某些损失或额外费用。共同海损一般由船方和货方等按最后获救价值多少共同分担。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只是由受损货物所有人自己负担,并不涉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以称为单独海损。

(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是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承担责任的。根据承保责任的范围不同,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险别有:

基本险。①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 缩写为F.P.A.)根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恶劣气候、雷电..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发生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遇到海上恶劣气候、雷电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在中途港由于卸货、在存仓以及运送货物中所产生的特别损失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根据合同中关于“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应该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②水渍险(WithAverage 缩写为W.A.)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是: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货物损失。③一切险(AIIRisks 缩写为A.R.)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由于外来因素使货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AdditionaIRisks)。附加险是指在承保主要险别的基础上,由外来原因所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各种损失的险别,承保一切险的,不必再承保附加险。附加保险的种类主要有:①偷窃、提货不着险(ThertpilferageandNonDeliver);②淡水雨淋险(Freshand/orRainWaterDamageRisks);③短量险(ShortageRisks);④渗漏险(LeakageRisks);⑤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a&ContaminationRisks);⑥碰损、破碎险(Clash&BreakageRisks);⑦串味险(TaintofOdourRisks);⑧受潮受热险(Sweating&HeatingRisks);⑨钩损险(HookDamageRisk):⑩锈损险(RustRisk);(11)包装破裂险(BreakageofPackingRiSk)。

特殊附加险(SpeciaIAdditionaIRisks)。特殊附加险是指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特殊风险而造成损失的险别。特殊附加险种类有:①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yRisk);②进口关税险(ImportDuiyRisk);③舱面货物险(onDeckRisk);④拒收险(RejectionRisk);⑤黄曲霉毒素险(AfIatoxinRisk);⑥海关检验险(SurveyinCustomsRisk);⑦码头检验险(SurveyatjettyRisk)。

战争险(WarRisk)。战争也是一种特殊的附加险。战争险负责赔偿的范围是:①由于战争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行为或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②由于上述情况引起的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③各种常规武器,如水雷、鱼雷等所致而造成的损失;④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责任范围内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

上述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由于险别不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不相同,保险费用多少也不一样。因此,买卖双方在选择险别时,应注意:商品特性、包装、季节航线、转船、沿途停靠口岸和卸货港具体条件、政治条件和费用的合理负担等情况。

(4)陆运、空运和邮包运输的保险。

陆运、空运的邮包货物运输的险别均分为两种: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陆运险、空运险和邮包险只承保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而陆运、空运、邮包运输的一切险则承保在陆运、空运、邮包险的基础上再加上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陆运险、空运险、邮包险都采取“仓至仓条款”责任原则,但其保险期限则不相同。陆运险在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车站后的保险责任在6O 日为限;空运险则以货物卸离飞机后满30 天为限;邮包险最长期限是从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的当日午夜起算15 日为限。

(5)投保人:

在买卖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规定与签订合同时所采用的价格术语有密切关系。

在工厂交货条件下成交的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应由买方负责。

目的港船上交货条件成交的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应由卖方负责。

以FOB 和CFR 条件签订的合同,保险应由买方自行负责,货物的价格中也不包括保险费。

以CIF 条件签订的合同,保险应由卖方负责办理。由于卖方是为买方利益而保险的,因此,卖方在所得保险单后,应把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使货物受到损害或灭失时,买方可根据卖方转让的保险单,请求保险公司予以索赔。按照国际惯例的解释,卖方一般只限于按照平安险条款办理投保。平安险的保险费率较低,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一般货物只要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不同的附加险或特殊附加险即可。

在以FOB 和CFR 条件订立合同时,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委托协助买方代办保险,但是保险费用仍由买方负担。凡由卖方代办保险的,在合同中应写明:“卖方代买方办理保险,费用由买方负担。”

8.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国际结算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买卖合同中,支付条款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及分期、延期付款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支付工具主要是指货币和汇票。

(1)货币。货币是货物买卖中用来进行计价、结算和支付的手段。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用何种货币,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有三种不同货币可供双方选择:本国货币;对方国货币;第三国货币;还可以是某一种记帐单位。我国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由于人民币不能在国外流通使用,所以只是用来进行计价结算,不能用来支付,因此,在国家间经济贸易往来的支付工具在多数情况下是采用外国货币来进行计价和结算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尽可能选用在兑换上比较方便,币值比较稳定,对我有利的货币。从理论上说,出口贸易,使用硬币比较有利;进口贸易,使用软币比较合算。如果采用了对我不利的货币,可以采取以下补救办法:①根据该种货币今后可能的变动幅度,调整对外报价;②在可能条件下,争取订立保值条款。

(2)汇票。汇票(BillofExchange 或Draft)是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要求受票一方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者待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票据。票据一般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汇票是票据的一种,是国际贸易结算和支付的一种使用比较广泛的信用工具。

汇票当事人有三方:①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的人;②受票人(Drawee),即汇票付款人;③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金额的人。

汇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CommerciaIBill)是由从事外贸业务的工商、企业或个人开出的汇票。付款人也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银行汇票(Banker’sBill)是由银行开出、由该银行或其他银行付款的汇票。根据付款时所需单据的不同,汇票还可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汇票是由受票人凭汇票本身即可付款而不需要同时附上其他有关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是由受票人凭票付款时,不仅要求受款人提交汇票,而且还需要受款人同时附具其他有关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商检证明等。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SightDraft)是指受票人见到汇票时就立即付款的汇票。即期汇票付款的根据是汇票中写明的“见票即付”的字样。远期汇票(TimeDraft)是指受票人见到汇票后隔一定时间才进行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一般有三种确定方法:一种是规定“见票后××天付款”;另一种是规定“出票后××天付款”;另一种是规定“签发后××天付款”。

但是在实际交往中,通常情况下,同一张汇票是两种或三种汇票的结合,也就是“即期跟单商业汇票”,既是即期汇票,又是跟单汇票,也是商业汇票。

这在法律上是三种汇票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在国际货物买卖支付中,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法律规定,不论是选有哪一种汇票,从汇票的开出到付款,在法律上都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①出票。开票人(或出票人)开出汇票给受款人。②提示。汇票开出后,受款人(或持票人)拿汇票给受票人(或付款人),要求受票人付款或承兑。③承兑。

受票人承认受款人向他提示的汇票的效力,可以付款。受票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承兑是指汇票的汇款人为了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以书面的形式把意思记载在汇票之上的行为。并注明承兑日期,并签上受票人的名字来表示承认。④付款。受票人承兑后,即按汇票中载明的则间向受款人实际付款。如果是即期汇票,承兑和付款应同时进行;如果是远期汇票在承认后,应在汇票上写明付款日期,并按期付款;如果汇票是由一人转让给另一个人,必须经过转让人的背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主要是指每笔货物价款付出和收进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现过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条约或国内法规定的条件下,自由选择付款方式。

(1)立即付款。立即付款是指我国法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根据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的规定和单据上的金额,采用记帐办法进行付出和收入,由双方国家保证每笔款项付、收实现的方式。我国与苏、蒙、朝以及东欧一些国家都签订有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的双边条约。

立即讨款的方式是卖方发货后取得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单据,将这些单据提交本国指定银行(即卖方银行),卖方银行收到卖方提供的单据后经审查所需单据齐全,符合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的规定,即将买方应支付的款额贷记在卖方帐上,同时将该金额借记在买方国家指定的银行(买方银行)帐户上,并立即通知买方银行,附寄单据。买方银行收到卖方银行通知和附寄的单据后,立即将已付款额贷记在卖方银行帐户上,并同时向买方收款,交付单据。买方收到单据后,凭单据提取货物。

如果买方拒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在收到买方银行通知规定的日期(一般规定为十个营业日内)内,向银行提出拒付理由和有关文件。经买方银行审查后,将拒付的金额借记在卖方银行帐户上,同时通知卖方银行,并附寄有关文件。卖方银行在收到买方银行关于买方拒付的通知和有关文件后,立即将拒付的金额贷记在买方银行帐户上,同时借记在卖方帐户上,立即将拒付情况通知卖方,并附寄有关文件。

如果卖方不同意买方拒付,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协商解决。如果买方拒付不能成立,则买方除应付给卖方拒付的金额外,还应支付罚金。

(2)汇付。汇付(Remittance)是指付款人(买方被保险人或托运人、债务人等)用汇兑的方法,通过第三者(银行)把其应付给对方的款项交付给收款方(债权人)的一种支付方式。汇付,也称汇款。

国际上通行的汇付方式主要有:

①电汇(Te1egraphictransfer,T/T)。电汇是指付款人将其应付给受款人的款项,交给其所在国外汇业务银行,由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款人所在国的有关银行,将一定金额款项付给受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付款中的有关费用,应由付款人承担。

②信汇(MaiITransfer,M/T)。信汇是指付款人将应付款项提交其所在国银行,通过邮寄方法将信汇委托书寄入受款人所在国银行(汇入行),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货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③汇票(DemandDraft,D/D)。汇票是指付款人向其所在地国家银行购买汇票,由付款人自己直接将汇票寄给受款人,受款人接到汇票后,直接到受票人处兑现的一种汇付方式。如果汇票是允许背书转让的汇票,则经过收款人背书,也可以转让流通。

汇付一般适用于佣金、杂费和保证金等。

(3)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出口方)根据发票金额自己开出的汇票,委托第三者(银行),向付款人所在国银行,凭汇票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款项收到后再通过收款人所在国银行(托收行)转交给收款人,收款人支付托收中的各种费用。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凭收款人开出的汇票就能委托银行代为收款。跟单托收是指除凭收款人开出的汇票外,还应随汇票提交与汇票有关的各种单据,如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货物检验证明、出口许可证等。根据向付款人交付单据的时间不同,又把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写为D/P)是指代收银行以买方是否付款作为交单条件,付款人(买方)只有在实际上交付了汇票上所载明的款项后,该行才把跟随汇票的各种单据,交付给付款人(买方),买方也只有在付款后才能取得有关货物装运单据的一种托收方式。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是指由收款人(卖方)开具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就立即付款,只有在付款后付款人才能取得提货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是指由出口方(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代收行向买方提示由进口方承兑,当汇票到期时由进口方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付款人(买方)为了能够及时取得货物所有权单据及时提取货物,买方在汇票到期前,可以凭信托收据(TrustReceipt),或其他抵押品向代收行借取单据,先行提货,待汇票到期日再向银行付清货款,换回信托收据。

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 简写D/A)是指由收款人(卖方)开具远期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经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由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即汇票承兑人),由付款人凭单提货,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时才收取货款。

托收付款时间如系即期付款交单,一般规定买方必须在银行第一次提示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时付款;如系远期付款,则必须明确付款期限及起算日期或到期日。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远期汇票的期限,通常是30 天、45 天、60 天、90天、180 天,直至36O 天。

起算日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通常有:“见票后××天”(××Daysaftersight)此种方式比较常见。此外还有“出票后××天”,“提单日期后××天”等。

远期付款会给出口当事人造成利息损失,因此,卖方(收款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面可将遭受的利息损失加在货价之内(称为“内包法”),同时订立如买方未按期付款,应自到期日起,按年利××%计算,以防止买方有意拖延货款;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合同中订立利息条款,即在规定付款期限的同时,订明买方应按年利××%支付利息。

在进行货物买卖时,大部分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的方式,只有一小部分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的方法,而对于承兑交单方式,则一般不予使用。

(4)信用证(LetterofCredil 缩写L/C)。信用证(LetterofCredit)是指银行根据买方(进口一方)当事人(付款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一方当事人(收款人)保证付款的凭证。在这里买方委托银行以书面的形式从中保证。

使用信用证进行付款的合同,其条款一般采用如下表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后,应于该装船日期前××天,通知××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票及本合同第××条所列的单据在开证银行付款。该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后××天生效。”根据这一条款,买方应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收到单据后才予付款,卖方见到信用证后才发货,发货后才能收到货款。

信用证包括以下内容:

①委托开证人(买方)、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的全称和地址。

②信用证的种类、号码、开证地点和日期以及有效日期。

③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价、合同编号等。

④装运日期、起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装运批次、可否中途转船等。

⑤凭证议付的日期、地点等。

在国际上凭信用证付款的一般程序是:

①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明以信用证付款的条款。

②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同时交纳费用、押金或保证金。

③开证行将开出的信用证寄送卖方所在地国家代理行(通知行),委托通知卖方,并代为向它转交已开出的信用证。

④卖方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后,即将货物装运,取得有关单据。

⑤由卖方开出即期汇票,并附所需各种单据,连同信用证,向其所在地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议付款项。议付行经审查信用证和单据后,认为无误,即将议付金额给付卖方。

⑥议付行付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随后将汇票及其他单据一起交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索还付款,开证行经审查单证无误后,应即偿还付款。

⑦开证行偿还付款后,收回信用证,取得汇票和单据,通知买方付款。

⑧买方向开证行付款,取得各单据,凭取得的单据,提取他们购买的货物。

信用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各种分类,如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可转让和可分割信用证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都使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5)其他支付方式。其他支付方式是指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两种方式。

①分期付款(Paybylnstalments)。分期付款是指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进度,而分期分批地付清全部款项的办法。分期付款的基本要求是:买方在签订合同后,预先交付一定金额作为定金(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O%)。

这种付款方式称为首付(Initial-pay-ment)或定金(DownPayment)。

按照国际惯例,买方向卖方提供定金之前也要求卖方履行以下义务,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卖方向买方必须提供经出口国政府批准的合同标的物出口许可证影印件;由卖方银行或双方同意第三国银行出具保证函,保证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时,由银行负责退还定金和利息。

对于其他余款的支付,应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在约定的各个阶段由卖方凭合同规定的证书,向买方收取货款。

②延期付款(DeferredPayment)。延期付款适用于一些标的金额较大的交易,与分期付款相似,它是指大部或全部款项在卖方交货后的较长的一段期限内分期进行摊付的办法,因此,这种付款方式也称为“信贷交易”或“赊销”。

签订这类合同应该注意:

首期应支付现金,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合同标的金额的15%。究竟付多少,应在合同中规定。

延期付款的期限和利息的计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我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多采用即期付款方式。但对于某些成套设备、机电产品等大宗商品交易,在一定条件下,也采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办法。

9.商检条款

商检即商品检验。商检条款是指买方在接收卖方货物之前,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所交付的或拟予交付的合同标的的品质、卫生、数量、包装等,请求检验机构予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一种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以什么标准为依据,选择哪个检验机构,何时何地检验等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商检条款的重要作用在于为买方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条件,因此,对于合同的履行、索赔、解决双方纠纷等,具有重要意义。

商品检验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检验权:

对商品检验,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三种方法。

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也称装船前和装船时检验)。在离岸品质、重量的条件下,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以装船前(时)口岸检验机构所出具的品质、重量证明作为确定商品品质、重量和包装的依据。卖方在装船时,只要检验合格,卖方就算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买方原则上不得再根据到货时的品质或数量与离岸时不符而提出异议。此种办法对卖方有利。

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这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检验。以目的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依据。在到岸品质、重量的条件下,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品质、重量变化的风险。买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对于应属于卖方负责任的货损、货差提出索赔。此种方法对买方有利。

③离岸时货物品质、重量的检验和到岸时货物品质、重量的复验。我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较多使用的是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卖方凭商检证书和其他装运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由双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机构和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果发现货物的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异议。此种方法比较公平合理。

(2)检验时间和地点:

在检验条款中,买卖双方必须规定检验时间。如规定买方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如6O 天)进行检验,或规定买方必须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如60 天)进行检验。这是买方取得检验证书并以此作为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

检验地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规定。按照国际惯例,F.O. P.和C.I. F.合同,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检验地一般是在货物的目的地。

(3)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

在国际上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国家设立的商检机构。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为中国商品检验局。

②民间的公证行或公证人及同业公会附设的商检机构。

③卖方或生产、制造厂商的检验部门。

④买方或使用单位的检验部门。

进出口商品经过检验机构的检验后,检验机构应颁发检验证书。由于其证明的内容不同,所以也有不同的种类和名称,如品质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等。在签订商品检验条款时,一般应写明以何种检验机构所签发的何种证明为准。

我国在订立出口商品检验条款时,通常用下列文字表示:“买卖双方以装运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的单证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和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和/或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需提供×××检验机构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或重量检验证书。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

我国在订立进口商品检验条款时,通常的表示方法是:“双方同意以××公证行出具的品质或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单据之一。

但货到目的港××天内经中国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者外,买方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或质量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因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复检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4)商品检验后的法律后果及买方复验期限。

商品经检验机构检验后,其品质与重量如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以拒收和/或要求赔偿,但也可以通过合同规定对买方的这种权利加以限制。可以规定按一定比例扣价,但不得拒收。

在允许买方复验的条件下,应对买方的复验期限予以明确规定,如果买方超过期限不进行检验,将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10.索赔条款

(1)索赔和理赔:

索赔(Claim)是指受害方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向违约方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

违约方根据法律或合同和受害方的请求,受理其所提出的赔偿请求,称为理赔。

关于索赔问题,买卖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订立。但是,无论合同中是否约有规定,当发生违约事件后,受害方均有权根据法律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任何一方不得以合同没有规定而拒绝理赔。

(2)索赔条款内容: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主要订明以下内容:

①索赔期限。索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违约方有权拒绝理赔。这里,“一定期限”或“到达后”、“检验后”、“收到货物后”的“若干天”究竟如何确定,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港口条件、货物检验的可能性及所需时间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具体规定。

②索赔依据。索赔必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上的依据。

事实依据就是当事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另一方违约的证据。至于什么样的证据才有效力,双方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是指受害方在提出索赔的时间、举证、要求补救的办法或金额等都必须符合责任方国家或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

③索赔方式。索赔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签订索赔条款。索赔期限应视标的具体情况而定。易腐和不易保存的商品索赔期限应短些,通常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3O 天或4O 天。而对一些比较容易保存的商品,如机器设备等的索赔期可长一些,一般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60 天。另一种是违约金,有的也称罚金或罚则。它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合同所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则受害方可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或罚金。至于罚金的数额,应视违约情况,由当事人商定,但最多不得超过全部货价。

11.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人的力量不可抗拒、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克服和无法避免的人的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意外事件。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主要有三种方式:

(1)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做概括规定,不作具体规定。如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

(2)列举式:详细列明不可抗力的范围。如规定:“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按时履行义务时,可推迟履行义务的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这说明如果发生合同列明的事件使当事人无法履约时,可以免除其责任。

(3)综合式:这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的并用。如规定:“由于战争、地震、风灾、雪灾、火灾、水灾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以便在发生合同没有列明的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看待。

我国目前在实践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多采用综合式。

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迟延履行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解除,而只能迟延履行合同,主要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而定。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则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可以迟延履行合同。在签订不可抗力条款时,应就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12.仲裁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后,虽然经过友好协商和调解,但有时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由于仲裁程序简单、灵活、自由、费用低廉、处理迅速、及时等特征,所以当事人双方在解释和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较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在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订有仲裁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

13.法律适用条款

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就是“合同的准据法”问题。在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后,就实体法部分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指明合同争议适用何国法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国法律”。

当事人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只允许在“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选择。否则,被选择的法律将被视为无效。

怎样订立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指发包方(或称业主)和承包方之间为了完成某项工程项目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包方承担提供劳务、材料、机械设备和技术工作及工程的实施,并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发包方所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则提供施工的必要条件,按时验收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并支付承包酬金。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1.特殊性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其发包人一般为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地方政府、公司及私人企业或个人;而承包人一般是指从事专门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通常为承包公司。

2.综合性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复杂,涉及面广,不仅是一项综合性输出,而且还涉及到勘察、设计、土木工程、机械工程、设备交易、技术使用许可证以及人员的培训等。工程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性技术转让合同。

3.风险性

工程承包合同要求承包合同具有相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先进的施工技术手段。工程时间长、交易金额大、市场变化快,具有一定的风险,并且是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费用和风险。

4.国际性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只有国际性的工程承包。而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处不同国家境内的工程承包合同,因此,具有国际性。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可以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国际上通常有以下几种:

1.根据工程承包的内容和责任的不同

(1)统包合同。统包合同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业主)之间直接签订某项工程的全部任务的协议。统包合同又称“交钥匙”的合同。它是指从方案的选择、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材料供应、施工和安装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试运投产等,在产品质量、数量及原材料消耗达到设计要求后,再移交给发包人的合同。

(2)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方与发包方(业主)之间签订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后,然后再由发包人(业主)将一项工程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包含一个或几个工程项目,分别与分承包方签订工程项目的合同。

(3)合资承包合同。合资承包合同是指由两个或几个承包人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公司,以公司名义统一与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在其内部签订分包合同。

(4)半统包合同。半统包合同是指由一个承包人统包一个工程项目的全部技术和建设工作,直到该工程项目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和效率,但不必对产品质量、数量、原材料消耗标准负责的合同,一般称为半统包或半交钥匙合同。

(5)保产合同。保产合同又称产品到手合同,是指承包人不仅必须保证履行从勘察、设计到交付工程项目任务,而且必须保证在工程使用后的一定时间(一般为二三年)内的技术指导,设备维修和技术培训等任务并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生产出产品的合同。

2.按照估价方式不同

(1)总价不变合同。总价不变合同是指承包人同意按照承包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总价,负责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任务的合同。国际上投标竞争的项目多采用这一类合同。

总价不变合同对承包人来说,必须承担工资、物价上涨等一切风险。

总价不变合同包括:

①单位单价合同。单位单价合同是指在整个施工和结算过程中,无论市场上发生何种变化,双方仍然按照合同中固定单位工程单价进行结算计付的合同。

②最高成本限额合同。最高成本限额合同是指必须按照发包方规定的最高成本限额进行施工和结算的合同。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承包方自己负责,发包方不予付款。

③限定更改估价数额合同。限定更改估价数额合同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变更净差额超出了合同总包价所规定的百分比时(一般规定为1O%至2O%)有的国家则准许按工程师和承包方协商同意的总额予以更改。

但也有的国家则不予承认。

(2)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成本加费用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项目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任务所实际支付的成本再加上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一笔酬金(附加费)和应得利润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这类合同与总价不变合同不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成本加百分率的酬金合同。成本加百分率的酬金合同是指按照全部付出的费用,经过调整后,补偿承包人所发生的成本,再提取一个规定的百分比,作为承包人的酬金。这类合同适用于只有草图缺乏建设细节的工程。

②成本加固定数目的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数目的酬金合同与成本加百分率的酬金合同基本一样,所不同的是用一个固定不变的数目代替百分率,而不管工程实际成本比初步估算是损是余。固定数目实际上也是按估算成本的百分率计算出来的。

③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的报酬是按照承包方完成的总价,算出一个较低的百分比基数再加上一笔根据工程完成的质量而给予承包方的奖金计算出来的。奖金按以下比例提取:工程质量好坏占2O%;降低成本占40%;提前完成时间占40%。

④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数目的酬金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数目的酬金合同是对发包方(业主)比较有利的合同。如果造价超过初定的总价则可以削减以至使用承包方自己的资金来支付超过合同规定的总价部分。如果有节余,则发包方(业主)还可以分享余额中的一部分。

⑤按预算成本规定进行奖惩按照预算成本规定进行奖惩是指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承包、发包双方签订合同,超过预算成本的,对承包方进行经济惩罚;低于预算成本的,对承包方进行奖励。

3.根据合同标的不同分为

(1)设备供应合同;

(2)建筑工程合同;

(3)安装工程合同;

(4)工程咨询合同;

(5)工程监督合同;

(6)劳务分包合同;

(7)土建工程合同。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成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招标成交;另一种是通过谈判成交。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招标成交。

□国际招标与投标

1.国际招标

国际招标(InvitationtoTender)是指发包单位(建设单位)由自己标明条件,在国际上招引或邀请应招单位或人员对其承包该工程所要求的价格、施工方案等进行报价,以便进行比价而达成的某项交易方法。

国际招标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性招标。竞争性招标具体包括:

①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国内外报纸或有关刊物上公开刊登招标广告的方式进行的招标。

②选择招标。选择招标也称邀请招标,它是有限竞争性招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情报资料或由咨询公司提供的情况,由招标人对某些承包单位发出邀请,进行资格预审后,再由投标单位提出报价指标。

(2)非竞争性招标。非竞争性招标也就是谈判招标。谈判招标是一种非竞争性招标。具体做法是:由招标单位找一家承包单位直接与其进行合同谈判的招标。其实,这不是一种招标,而是一种谈判合同。

(3)综合性招标。综合招标是一种无限竞争和有限竞争相结合的招标。

综合性招标也称两段竞争性招标。也就是说,在第一阶段,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经过开标评价之后,再邀请其中报价较低或最有资格的几家招标单位进行第二阶段报价。

2.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国际招标项目,选择代理机构。

(2)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告包括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两种形式。

①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的概念。工程项目确定后,应立即向外发出招标通知。如果工程项目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则招标通知应发送世界银行会员国中与项目所在国有外交关系或商务关系的各国。在通常情况下,招标通知发到拟进行邀请的各承包单位驻项目所在国的当地代表机构,必要时,还应同时发送世界银行;如果当地没有上述机构,也可将招标通知送至各驻有关国政府派往当地的外贸机构。

在一般情况下,凡采用“选择招标”或“谈判招标”时,适用于招标通知的方式。

在发出招标通知的同时,应在国内外著名报刊杂志上发布招标广告。招标广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或“两段招标”方式。

②招标通知(或招标书)的主要内容。招标通知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工程范围;项目资金来源: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点和截止日期;招标文件的价格;接受招标的最后日期;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提供资格预审资料的日期、份数、使用的语言、文字;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投标业主的名称、地址、电报挂号、电传、电话;项目所在国有关投标事项的咨询单位及地址。

③招标通告的时限。发送招标通知和刊登招标广告必须符合规定的时间。按照国际惯例,在一般情况下,国际招标项目开始招标(即购买招标文件)到提出报价单,其间隔期不应少于45 天。大型土建项目其间隔期不应少于90 天。因此,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一般应在开始招标前15 天发出,也就是应该在报价截止前60 天到105 天以前发出。

(3)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就是发包人(业主)对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财产状况、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情况事先进行审查,从而择优选择承包人的行为。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有:

①投标人简况。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电挂、电传;注册国家及地址;公司等级、资本(包括注册及已认缴部分),所属公司或集团、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所属工厂名称和地点、自有或租用的工厂设施;近三年的年周转额、往来银行;公司与其合作者的协议类型;组织机构表;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业主权益表等;已承担的任务(包括已经开工而未完工及拟开工项目)等。

②施工经验及以往成就。施工经验及以往成就,包括:一般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特定施工经验;以往完成的类似项目数及其工程内容、规模、总造价;对类似项目试运投产的经验以及公司的信誉等。

③人员能力。人员能力包括:工人(熟练工人及半熟练工人)人数;全部经营管理方面与后勤人员人数及专业、学历、经历、职称;拟使用的二包人数及工种。

④厂房设施。厂房设施包括:主要建筑物,设施总平面图、室内室外的工场面积、结构、仓库、码头能力、预制能力、航运连接情况,铁路、公路、机场、码头。

⑤施工装备。施工装备包括:板材加工装备;管材加工装备;机械加工装备;铸、锻、热处理装备;焊接装备;运输装备;质量检查装备。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必须在招标通知中说明,并可采用两种方法。

一是发出“资格预审调查表”,二是进行现场访问。通常情况下,应采用前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