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分为:法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责任及法律和合同共同确定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并且主要是财产责任,具有适当的补偿性。
□构成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
(1)违约事实,即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全部合同条款。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的事实,是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2)过错事实,即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违反合同的事实。过错是指违反合同的一方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违约后果,但主观上希望这种后果发生。过失,是指当事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违约后果,然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有预见却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就是指违约方依法律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措施。
(1)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当事人进行担保,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手段。
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其中包括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和固定比例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比例要适当,不能过高或过低。
(2)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过错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货币。赔偿金只是补偿性质的货币。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
(1)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就是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要进行赔偿。这里“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财产的损坏、减少,甚至灭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违约方已经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坏、减少及灭失。直接损失是可以计算的。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应得到的预期利益。间接损失无法计算。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事实时,当事人必须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有过错者,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者,免除责任;一方的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的过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3)依法免除责任原则。因某些客观原因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依法律规定,违约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具体范围是:①发生不可抗力;②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
当事人在出现以上客观情况后,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当事人仍负有积极补救、举证及催告责任。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订立合同要在当事人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叫要约人;另一方叫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要约包括签订合同的愿望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要求受约人作出答复的期限等。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楚,要约内容要合法,主要条款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要约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自己要约的约束,不得将同一要约同时向第三人发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否则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约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要约期限内,不能变更、撤回要约。要约在被承诺前并不产生法定权利,并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
2.承诺
承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无条件接受要约人所提出的签订合同的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一方叫作承诺人。
法律上有效的承诺要符合下列条件:①.. 承诺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各项条款;②由承诺人本人提出承诺,其他人提出的无效;③在约定的有效期内作出明确答复。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通常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口头合同,是用口头交谈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实践中最普遍使用,包括用书信、电报等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的各项条款。
合同的内容主要有:
(1)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要规定得明确具体。
(2)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物或者接受劳务向对方偿付的代价。
(3)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期限包括合同签订期限、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
(4)数量和质量。
(5)违约责任。
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签约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可以是合同标的、数量、价格、期限的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签约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要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经济生活千变万化,在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甚至解除合同,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也要经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料和抗拒的客观事实,在合同中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结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中不可抗拒的事实,如地震、水灾等;社会因素中不可抗拒的事实,如战争、紧急行动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违约,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害,该合同的履行便无意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一方违反合同的事实,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能是无过错方享有。另外,法律对某一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另有具体的解除条件。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定程序
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即变更、解除合同的方式和步骤。变更、解除合同,是重新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废止原合同,达成新协议的过程。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与订立合同的程序基本相同。
(1)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建议。建议书包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赔偿责任;善后处理意见;答复期限。
(2)对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的答复。合同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后,如没有异议,即发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提出异议则不发生变更或解除效力。当事人一方的答复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或是部分肯定,部分否定。
建议和答复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有法律统一规定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法律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一方,可指定对方答复期限。对方当事人在接到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如果建议方没有指明答复时间,那就按通常适用的期限答复;如果答复方在通常的期限内没予答复,则视为接受变更、解除合同的建议;如果答复方附有条件地接受建议,则需要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达成新的协议。
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要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
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合同有效的认定
合同的有效,是指合同因具备一定的要件而在其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的发生,可以使债权人有所凭借而请求债务人必须作成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债务人如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以以此为根据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债务人清偿并对债务人予以法律制裁。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不同,前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可随时予以实现,后者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虽已同意确立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障,这种法律的认可和保障能否继续,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或者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以及能否保持还必须加以等待。上述使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附以条件或附以期限这两种情况。
□合同无效的认定
合同的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自始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合同既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成立的要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不具备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则当然无效。并且,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即指合同在法律上根本没有成立,更不具有任何效力。合同无效与合同的撤销不同,前者是指合同在其双方当事人之间从未也不可能发生法律约束力,而后者则是指法律在一定情况下,对于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准许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使合同失去原来已有的或应该发生的效力,而不是指自始就无效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亦称债的清偿,是指债务人(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为实现合同标的而实施的给付法律行为。在这一概念里,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给付有两种含义:第一,给付是指义务,即指债务人因合同有效成立而负担的给付义务(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这里,给付与合同内容、合同标的为同一含义。合同法理论称之为静态意义上的给付;第二,给付是指行为,即指债务人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履行或清偿债务)而采取的给付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这时,给付与合同履行、债务清偿为同一含义。合同法理论称之为动态意义上的给付。因此,所谓为实现合同标的,即是指为实现给付义务。而所谓给付行为,即是指合同履行或债务清偿。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履行和债的清偿虽为同一概念,但这两个概念是从不同的角度来使用的。合同履行是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使用的,而债的清偿则是从债的消灭的角度来使用的。
□合同履行的性质
合同依法成立,则给付义务必须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给付义务的履行又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可见,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的主要问题。
对合同履行的性质,存在着合同法理论上不同的学说:①法律行为说,认为合同履行必须具有履行意思(效力意思);②非法律行为说,认为履行无须具有履行意思。这一学说为通说,因此,只要有履行行为,而无须履行意思,合同关系即消灭。
□合同履行的主要问题
(1)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指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主体就是合同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和接受履行的债权人,包括: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和债权人及其代理人。但在不影响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第三人亦可以作为合同履行主体。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主要条款和非主要条款的内容,包括: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法等。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条款应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加以确定;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时,法律通常仅作补充性的规定。
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担保,是指从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的保证法律行为。
合同担保,如果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则为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合同担保,如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则为单方法律行为。而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担保,仍照从属于被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类似)。而合同担保无论是何种原因发生,对于因担保的设立而使其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合同当事人(债权人)来说,均为一种民事权利。
综上所述,合同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担保以保障被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所谓保障合同债权实现,即保障合同债务(给付义务)的履行。合同担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合同债权的实现(即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采用的法律保障方法。
(2)合同担保是保证法律行为。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合同担保均为一种保证法律行为。
(3)合同担保所产生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和其他担保法律关系,从属于被担保合同。即担保法律关系以被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因此,担保法律关系随着被担保合同转移而转移,并随着被担保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合同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根据合同担保是以债权为担保还是以物权为担保,合同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合同债权为担保。其实质是以从合同债权来保证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因此,主合同债权能否实现,最终并不是取决于主合同债务人,而是取决于从合同债务人。人的担保主要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等。物的担保,是指以物权(通过物权合同或法律规定)为担保。
其实质是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物权来保证被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由于物权在法律上的排他性和优先性,所以物的担保能够确实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物的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各种具体担保形式
根据合同担保的法律形式,可以将合同担保分为以下几类:①保证;②抵押;③质;④定金;⑤留置权。《民法通则》第89 条对以上几种形式的合同担保均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