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业务(三)——现金出纳

结算是结算货币和货币结算的简称。

一、现金结算

□结算的概念

结算是货币结算或者说货币清算的简称。它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之间在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信贷存放、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货币收付行为。

□结算的种类

结算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结算按照其是否使用现金,可以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现金结算是指利用现钞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转帐结算是不使用现钞,而是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将款项由付款人帐户转到收款人帐户的货币收付行为。

结算按其是否通过银行来办理,分为银行结算和非银行结算。所谓银行结算是指通过银行来办理的结算业务,它包括通过银行办理的现金结算和通过银行办理的转帐结算;非银行结算是指不通过银行来办理的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转帐结算。

结算按照收款人和付款人是否在同一城镇或同一规定区域,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同城结算是指处于同一城镇或同一地区的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异地结算是指处于不同城镇或不同地区的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

□现金结算

所谓现金结算是指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使用现实的货币,即现钞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现金结算主要有两种渠道:一种是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不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另一种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如邮局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和转帐结算相比,现金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直接和便利。在现金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面钱货两清,无须通过中介,因而对买卖双方来说是最为直接和便利的。

同样在劳务供应、信贷存放和资金调拨方面,现金结算也是最为直接和便利的,因而广泛地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2)不安全性。由于现金使用极为广泛和便利,因而便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最主要目标,很容易被偷盗、贪污、挪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极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活动都和现金有关。此外,现金还容易因火灾、虫蛀、鼠咬等发生损失。

(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由于现金结算大部分不通过银行进行,因而使国家很难对其进行控制。过多的现金结算会使流通中的现钞过多,从而容易造成通货膨胀,增大对物价的压力。

(4)费用较高。使用现金结算各单位虽然可以减少银行的手续费用,但其清点、运送、保管的费用很大。对于整个国家来说,过多的现金结算会增大整个国家印制、保管、运送现金和回收废旧现钞等工作的费用和损失,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此国家实行现金管理,限制现金结算的范围。

二、现金管理制度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现金结算的管理,1988 年9 月12 日国务院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 年9 月23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单位办理现金结算的基本制度。

1.现金开支范围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由于现金具有使用广泛、便利的优点,同时又具有使用不安全、不利于国家宏观管理和控制以及费用较高的缺点,因此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按规定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具体的现金开支范围,1988 年9 月12 日国务院令12 号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1988 年9 月23 日银发[1988]288 号文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璜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6)单位预借给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 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帐结算。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这里所说的开户单位,是指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和部队。这里所说的开户银行是指开户单位在其设立帐户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以及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 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一般情况下,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零星开支的实际需要,核定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这里所说的日常零星开支,就是除去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如发放工资、奖金等)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如新闻出版单位的稿费支出等)以外的零星的行政费用支出等。距离银行较远且交通又不方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在5 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各单位就必须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所有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送存银行。但库存现金用完后或留存的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中补充和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如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1100 元,已用去800 元,那么向银行领取的现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800 元。

如果零星费用集中支付,需要领取现金数超过800 元,则应在领取现金时说明情况经银行同意后方可领取,但单位当天留存过夜的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即1100 元。

另外,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一个单位同时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允许在一家银行开设银行结算帐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户的附属单位需要保留现金,也应核定限额,其限额应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2.坐支

所谓坐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按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因特殊需要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坐支的理由、用途和每月预计坐支的金额,然后由开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开户单位的

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按规定,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单位应严格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现金,不得超过该范围和限额,并在单位的现金帐上如实加以反映。为便于开户银行监督开户单位的坐支情况,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现金采购的有关规定

按规定,各单位派人到外地采购,应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通过银行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接受采购地银行管理与监督,不准携带现金直接到外地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的形式套取现金。按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现金进行采购的,应由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并开具有关证明后便可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

按照规定,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另外,按照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现金管理“十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 )不准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

( )不准用不符合财会制度的凭证(如用白单等)顶替库存现金;

( )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 )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 )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 )不准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 )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小钱柜);

( )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 )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十不准”的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

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5.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4) 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1)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2)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

(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5)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7)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现金付出业务的繁简,以及现金开支的额度等,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以加强现金开支的日常管理。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各单位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如支付职工工资、支付职工差旅费、支付职工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购材料款和运杂费等。

(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各单位应按其业务内容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如工资支付单、借款单、购料凭单、差旅费报销单等,并规定各种报销凭证的使用方法,以及各种凭证的传递手续,确定各种现金支出业务的报销办法。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各单位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内部职责分工等,确定不同额度和不同的现金支出审批权限。比如,凡是现金开支额在200 元以下的,由会计人员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由单位财务主管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500 无以上1000元以下的,必须由单位主管副厂长(或副经理等)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1000 元以上的,由单位最高领导批准等。出纳员根据按规定权限经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核批准并签章的或者有关人员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2.钱帐分管制度

按照钱帐分管,即管钱的不管帐,管帐的不管钱原则,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讨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建立钱帐分管制度,可以使出纳员和会计人员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从而减少错误和贪污舞弊的可能性。因为,一个人即管钱又管帐,那么他犯错误和进行贪污的机会和成功的可能性就较大;而实行钱帐分管制度,一般来说,两个人犯同样错误的机会很少,而且除非两人有意识地合伙舞弊,否则其中一个人单独舞弊的机会和成功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当然,管钱的不管帐,并不是说出纳员不能管理任何帐。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帐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帐;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登记现金帐(包括现金总帐和日记帐),出纳员编制现金日报表。但按《会计法》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日清月结制度

日清月结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避免出现长款、短款的重要措施。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帐。这里所说的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帐,结出库存现金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按日清理的内容包括: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帐。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在此基础上,看看帐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帐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当日库存现金帐面余额。

(3)现金盘点。出纳员应按券别(如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帐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4)按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4.现金清查制度

在坚持日清月结制度,由出纳员自身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清查的基础上,为了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现金差错或丢失,防止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库存现金安全完整,各单位应建立库存现金清查制度,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

盘点库存现金,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全面清点出纳员保管的和其他人暂时保管的属于库存公款的现金,包括在保险柜、抽屉或其他包装容器以至个人手袋、衣袋内存放的公款人民币、外币,并清查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存入储蓄所的存折余额;如果为了特定目的的查核或年终盘点,还应对连同现金保管的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物品也一并清点。所有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经过清点后,都要分类分面额登记数量和金额。

(2)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借款或取款而没有按手续制记帐凭证的字条(即白条和白单),不得充抵库存现金。

(3)代私人存放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如事先未作声明又无充分证明的,应暂时封存。

(4)私设“小金库”(或叫“小钱柜”)的现金,应视作现金溢余,另行登记,等候处理。

(5)对存放现金处所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察看,如发现存在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提请解决。

一般来说,现金清查多采用突击盘点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以防预先做手脚,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员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帐项全部登记入帐,并结出帐面余额。这样可以避免干扰正常的业务。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填列帐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当上级单位或银行、财政、税务、审计、检察等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派员或派清查小组进行查核库存现金时,出纳员应积极配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清查前,应将每笔收付款项全部入帐;清查时,出纳员应在场提供情况和方便;清查后,应将清查结果编制盘点现金报告单,作为调整帐目的根据。

5.错款和失款处理制度

错款,是指当日终了或经过一段时间,结算出纳手上的或库存的现金实数,和收付款凭证或现金帐的结存数之间的差额。现金实数多于凭证或帐上结存数的,叫“长款”,反之,叫“短款”。这些长短款大都是由于工作差错造成的。当发现长短款时,对方人员已不在,不能退补,须另作处理。这里介绍的便是这方面长短款的处理。至于在办理每笔收付款点数过程中发现长短款的,必须立即向在场的对方人员说明,在这笔款项办完之前,要退回长款给对方,或要对方补足短款,不存在事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失款,是指办完收付款之后,发现现金实数少于凭证或现金帐上的结存数,是属于人为损失或自然损失的款项。

在现金出纳工作中,务求收付款项准确和保管现金安全、完整,不出或少出差错和损失。为此,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办理每笔收付款都要集中精神,细致审核和清点,一笔办妥才办另一笔;要设置保障安全、有利于准确点钞的设备、工具。一旦发生错款或失款,不论是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是人为事故或自然事故,出纳员都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如实反映情况,切勿因怕受牵连、受嫌疑或因自己工作有缺点而隐瞒、掩饰真相,甚至制造假象以图推卸责任,造成查明原因的障碍。要积极建议领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情况和原因,力求挽回或减少损失。主管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和问题作不同的处理。这里参照我国银行出纳制度,提出对错款和失款的处理要求和办法如下:

(1)属于技术性的错款(例如在坚持制度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机器故障等技术原因所发生的)和一般责任事故的错款,经过及时查找,确实无法找回时,按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手续处理: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有关人员要检讨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按照我国银行现行出纳制度,长短款每笔不满100 元的,由基本核算单位负责人核批;满100 元以上不满500 元的,报中心支行核批;满500 元以上不满5000 元的,报分行核批;超过500O 元的,报总行核批。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参考它,制订本系统本部门错失款处理的审批权限和手续。

(2)属于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章不循,违反劳动纪律,因而造成错款、失款的责任事故,应追究失职人员的经济责任,视情节和损失程度的大小,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有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由于领导不贯彻落实制度造成的事故,应追究领导的责任。

(3)属于有关人员监守自盗款项,侵吞长款、挪用公款的,均应按贪污案件处理。

(4)如由于不明原因,正在继续调查,一时难以处理的,应由错款人填具《出纳错款、失款审批报告表》(见表4.1),经财会主管人员签具意见,单位领导批准,列入应收(暂付)款或应付(暂收)款帐户处理,但仍须抓紧进行清查,不能长期挂帐,也不能简单草率处理。

(5)如发生1000 元以上的大额错款、失款,要填具《错款、失款审批报告表》上报,其中情节复杂或有舞弊、被盗等嫌疑的,还要及时报告监察、公安部门。

(6)如发生现金被抢劫、被盗窃案件,应保护好现场,不要移动现场的任何东西,立即报告领导和公安部门。

(7)如发生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应及时报请领导人员和上级单位察看现场,将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毁坏情况和损失的现金、支票、证券等的金额,书面上报。

(8)企业、单位发生长短款时,都要在出纳帐上进行记录。未查明原因的,先记入“待处理”帐户,已查明原因并经审批后,属本企业、本单位负责的,要记入财产溢余或损失。要注意:不能以长款抵短款,或把长款先行储存,再待日后发生短款时弥补,也不能不记帐。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或三份,一份自存,另一份或两份上报;上级审批后,一份退填报单位入账。

6.现金保管制度

如前所述,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无需变现即可挥霍使用,因而现金是犯罪分子谋取的最直接目标。因此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防止由于制度不严、工作疏忽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现金保管制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帐外小金库。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各单位的出纳员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纸币一定要打开铺平存放、并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以每一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一捆扎好。凡是成把、成捆的纸币即为整数(即大数),均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凡不成把的纸币是为零数(或小数),也要按照票面金额,每十张为一轧,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放在传票箱内或抽屉内,一定要存放整齐,秩序井然。

铸币也是按照币面金额,以每一百枚为一卷,每十卷为一捆,同样将成捆、成卷的铸币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不成卷铸币,应按照不同币面金额,分别存放在特别的卡数器闪。

(6)从银行提取回来的整数纸币和硬币,每把上的纸条、每捆上的封签,以及上面的签章,都要保持完整。动用这部分纸币和硬币时,均须按捆、按把点数,若发现其中有超出和短缺时,凭此向银行联系处理。无误后,才将纸条、封签丢掉。

7.保险柜的配备使用

为了保卫国家财产安全和完整,各单位应配备专用保险柜,专门用于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出纳票据等的保管。各单位应加强对保险柜的使用管理,制定保险柜使用办法,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执行。

一般来说,保险柜的使用应注意如下几点:

(1)保险柜的管理。保险柜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授权,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

(2)保险柜钥匙的配备。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出纳员保管,供出纳员日常工作开启使用;另一把交由保卫部门封存,或由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负责保管,以备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开启使用。出纳员不能将保险柜钥匙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3)保险柜的开启。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4)财物的保管。每日终了后,出纳员应将其使用的空白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银钱收据、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应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帐,其他有价证券、存折、票据等应按种类造册登记,贵重物品应按种类设置备查簿登记其质量、重量、金额等,所有财物应与帐簿记录核对相符。按规定,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5)保险柜密码。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任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6)保险柜的维护。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蔽、干燥之处,注意通风、防湿、防潮、防虫和防鼠;保险柜外要经常擦抹干净,保险柜内财物应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整齐。一旦保险柜发生故障,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以防泄密或失盗。

(7)保险柜被盗的处理。出纳员发现保险柜被盗后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节假日满两天以上或出纳员离开两天以上没有派人代其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处贴上封条,出纳员到位工作时揭封。如发现封条被撕掉或锁孔处被弄坏,也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以便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及时查清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一步作案。

三、现金收款业务核算

□现金收款业务的涵义

现金收款业务是各单位在其所开展的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性业务过程中取得现金的业务,它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现金收入业务,机关、固体、部队、事业单位提供非经营性服务而取得的现金收入,以及单位内部的现金收入,如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退回的多余款项、向单位职工收取的违反制度罚款、执法单位取得的罚没收入等。在不同

的单位中由于其本身的业务性质和规模不同,因而其现金收入的性质和规模也不同,相应地出纳员的任务和工作内容有较大差别。为全面介绍出纳员工作实务,我们从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记帐凭证的填制审核和现金的收付及现金日记帐等方面进行专门讲解。

□现金收款业务原始凭证

1.现金收款原始凭证的种类

由于各单位的性质不同,相应地其从事的经济业务的性质也各不相同,因而在具体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时,所采用的原始凭证的种类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涉及现金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发票。发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经济活动中,发票是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填开给对方的合法凭据。

(2)非经营性收据。非经营性收据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按规定收取规费和咨询服务费用时所开具的收款收据。非经营性收据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加盖监制章。这些收据一般是一式三联:出纳存根、交款单位回执、会计记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按规定收取各种规费和服务费用时必须开具非经营性收据。非经营性收据的基本格式如表。

(3)内部收据。内部收据一般适用于单位内部职能部门或与职工之间的现金往来及与外部单位和个人之间的非经营性现金往来。比如职工向单位交纳的水电费、房租等。内部收据一般由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设计印制或向商店购买,无需到税务部门领购。内部收据的基本格式如表4.3。

2.开具现金收款原始凭证应注意的事项在开具现金收款原始凭证时,应注意如下几点:(1)在开具现金收款原始凭证时,要正确选用现金收款原始凭证,不得用收款收据或非经营性收据代替发票,以逃避纳税义务,也不能用经营性发票代替销货发票或用普通发票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

(2)在填开现金收款原始凭证时,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如实填开,不得应付款方要求任意改变现金收款凭证的有关内容,从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合法的凭证从事违法活动。

(3)在填开现金收款凭证(特别是发票、非经营性收据)时,如发生错误,应将该凭证保留在发票本上,并盖上“作废”章,以示注销,不得随意将凭证丢弃,或连同该凭证存根联一并撕去。

(4)如属顾客交货款后要到仓库提货,或送货上门给客方的,要制定与仓库联系、配合的制度或办法,一般是开出发票时一并开出提货单或产品出仓单;如货款超过现金限额的,应收取转帐支票。

(5)不得与客方以货易货而双方不开发票,也不得按易货总值的差额开发票收或付款。

3.现金收款原始凭证的审核

出纳员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对于由其他人员填开的现金收入凭证,如未经有关人员审核的,首先应对该凭证进行审核,确定该项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凭证反映的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有误,有无刮擦涂改迹象,有无有关领导的签字或盖章等等。具体审核办法参见本书第二篇第三章有关内容。

出纳员审核现金收款原始凭证无误后,即可点收交来的现金,收妥现金后,在现金收款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章。“现金收讫”戳章一般要刻有单位名称,出纳员姓名或代号,戳章的年、月、日要用变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