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殖民地亦被称为移民殖民地或白人殖民地,顾名思义,自治殖民地的人口主要以白人移民为主,他们将宗主国的法律、习惯、宗教和文化传统移植到英国以外的海外自治领。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自治殖民地主要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1]自治殖民地一直被认为是帝国生存的关键,他们与母国具有同质性。在自治殖民地中,加拿大地域范围最广,但地广人稀。新西兰在19世纪40年代还处在幼儿期;南非的主要人口是原住民黑人,白人中荷兰移民和他们的后代两倍于英国移民。因此相形之下澳大利亚显得尤其重要,澳大利亚在50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1851年当地的维多利亚殖民地还是一个很小的社区,10年后已经供应世界黄金市场的1/3,英国羊毛进口的1/6,容纳了整个澳大利亚人口的49%。1851年维多利亚的人口为7.7万人,新南威尔士为18.7万人;1861年维多利亚的人口为54万人,新南威尔士为35万人;而澳大利亚的全部人口十年间从43.8万人增加到116.8万人。[2]
移民殖民地的最大特点就是吸收宗主国的移民,澳大利亚对于吸收英国的过剩人口具有特殊的贡献,一直被认为是疏散排解宗主国压力的重要渠道,为母国提供了就业的场所,同时“为我国的制造商提供了有利可图的贸易机会”。移民一直受到英国政府的重视,特别是向澳大利亚移民。移民是英国政府19世纪后半期的一个重要国策,1851年到1927年,政府资助移民达到100万人。
在白人殖民地应采用何种政府形式,成为19世纪40年代帝国政策的焦点问题,一部分人提出仿效美国建立联邦,“美国是一个分散的各州围绕共和政府为中心的体制,我们的帝国也应该是一种分散的殖民地围绕英格兰世袭君主的体制”[3]。密尔则认为,自治政府比美国联邦更自由,殖民地与不列颠的联合是一种最简单的联合,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平等联合。
加拿大是英帝国的第一个自治领,最先获得自治的地位。从种族构成看,加拿大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白人殖民地,但是并非只有盎格鲁-撒克逊一个种族,还有人数众多的法裔。根据1763年的《巴黎条约》,英国从法国获得魁北克。英国决定在加拿大建立如同英属西印度一样的代议制政府,为了让法属加拿大人适应,任命了一个总督,建立了立法和行政机构,另设一个咨询院,邀请一些知名的法属加拿大人作为立法和行政院的顾问。1774年的《魁北克法》进一步调整了加拿大的政府管理,根据《魁北克法》第一款,建立由提名产生的行政院,成员在17—23人之间,从行政院抽出一个小组组成民事诉讼法庭。根据第二款,法属加拿大天主教人口的民法和民权得到承认,但刑事案件须采用英国的律法。天主教会征收什一税的权力受到保护;这些措施保证了法属加拿大人的忠诚。[4]
美国独立后,许多来自美国的移民进入加拿大,他们习惯于英国的统治形式,不满意《魁北克法》。为了同时满足英裔和法裔加拿大人的需要,1791年《加拿大宪政法》( Constitutional Act of Canada)出台,加拿大被分为上、下两个部分,各设一个总督,总督在由任命产生的行政院的帮助下执行政务。每省设一个立法机构,由提名的立法院和选举的议会组成。议会有权提出、讨论和提交议案,如果这些议案与政府的政策相悖,它们无权迫使总督和行政院接受,而提交伦敦做最终裁决。上加拿大(Upper Canada)采用英国民法,英国刑法在两省同时有效。上加拿大教会的土地用来维持新教牧师的生活,下加拿大天主教会可以征收什一税。[5]
1815—1850年加拿大人口迅速增加,新斯科舍和新布伦瑞克(New Brunswick)受到新移民的青睐,许多移民带来了自由和改革的理念。1791年的宪政法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下加拿大(Lower Canada)人抱怨政府官员大多为英裔人,而新移民则批评旧移民的“家族情结”以及控制荒地的特权。1791年的宪政法虽然规定了新教牧师的土地权利,但是,仍然为英国圣公会(Anglican Church)所垄断,其他的新教教会没有取得相应的权利。
下加拿大最复杂的问题是种族问题,议会主要由信仰天主教、说法语的法裔加拿大人组成,代表说法语的人的利益,但是,总督和行政院却为英裔加拿大人把控,双方很容易发生冲突。下加拿大议会在路易斯·约瑟夫·帕皮诺( Louis Joseph Papineau)的领导下,与总督进行了长期的斗争,1831年英国政府作出让步,给予各省议会财政支配权。1834年,下加拿大又要求建立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但是1837年英帝国政府给予回应:加拿大既不能建立自治政府,又不能选举产生立法院。这一年,上、下加拿大都发生骚乱。英国政府派遣以达拉姆为首的调查团到加拿大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在加拿大建立自治政府。
1840年的《加拿大法》(Canada Act)将上下加拿大合二为一,建立了由一个总督负责的政府,设立一个立法院、一个选举产生的议会和一个行政院。上、下加拿大得到同样的代表资格。1847年,达拉姆的女婿埃尔金成为加拿大总督,1848年在加拿大建立自治政府。以后,新布伦瑞克和纽芬兰(Newfoundland)实行自治。
在自治政府建立20年以后,英属北美联合成为加拿大自治领。这个联合绝非偶然:1850年后,英国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取消对殖民地的优惠。北美殖民地认为联合可以扩大彼此的市场,弥补失去宗主国市场的损失;同时还可以与近邻美国签订贸易条约,将产品输入更大的美国市场。交通的改善特别是铁路的建立,将英属北美各地连接起来,结束了各地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同时,美国向西部扩展,已经扩大到太平洋沿岸,加拿大人感受到被美国吞并的压力。因此为了促成加拿大从海岸到海岸的联系,只有建立联邦才是出路。从英国方面看,加拿大的防卫问题使帝国政府不堪重负,1866年伦敦接受了在加拿大建立联邦的计划,新斯科舍、新布伦瑞克和魁北克都成为联邦的第一批成员。
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生效,确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领地位。法案还规定了自治领与宗主国的关系:加拿大的法律必须以女王的名义签署,理论上可以被威斯敏斯特帝国议会否决;外交政策仍然由伦敦支配,对外的代表是英国大使。假如加拿大与外国签署贸易协定,最后必须由英国政府签署。加拿大的总督既是自治联合体的首脑,又是帝国政府的代表。1867年自治领成立之时,麦克唐纳曾提议建立加拿大王国,但是遭到英国政府的反对,坚持用“加拿大自治领”来表明其地位,既确认加拿大的殖民地身份,同时也说明它有管理自身事务的权利。加拿大的政府机构几乎是英国政府的延伸,总督在首相和内阁的指导下扮演君主的角色,上院是非选举的机构,如同英国的贵族院;真正的权力掌握在下院手中,就好像威斯敏斯特的平民院。虽然没有世袭的贵族,但是,加拿大政治家仍然可以从伦敦得到荣誉称号。
但是,加拿大的种族问题仍然是帝国的心头之患。虽然加拿大最初的移民是法国人,但是英国人认为自己是当仁不让的主人,他们通过征服获得了加拿大。到1897年,英裔人口超过了法裔人口一倍,联邦7个省中只有魁北克使用法国的法律,坚守法国的习俗。加拿大的国歌是英国的《天佑女王》;英裔加拿大人的住宅、家具甚至油画都是英国的风格。在加拿大的英国人居住地,特别是维多利亚和温哥华,人们保持着喝下午茶和打板球的习惯;警察的制服保持英国的传统。在每一个加拿大的城镇都有英国圣公会的教堂。
英属加拿大人的忠诚无可争议,但是150万法裔加拿大人的感情就比较复杂,他们是被征服者。七年战争后,法裔被允许保留他们的宗教、法律和习俗;自治领建立后,法语也成为官方语言;1897年加拿大甚至出现了法裔的总督。尽管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法裔在平等的基础上与英裔联合,法裔名流逐渐与英国社会名流相互往来,但是,法裔加拿大人毕竟是一个不同的族群,他们仍然保留了农业社会的生活习惯。在圣劳伦斯地区,农业村庄遍布,圣劳伦斯河两岸被一块又一块的耕地所覆盖。由于不实行长子继承制,土地被分成小块代际继承。天主教的尖顶教堂随处可见,诺曼式的庄园建筑点缀在法式农庄中。从圣劳伦斯河到魁北克和蒙特利尔,法裔村庄没有一点英国的痕迹:建筑是法式的,语音是法式的,气味是法式的,食品是法式的。在政治的沉默中,孕育着法裔加拿大的民族主义。
到19世纪90年代,加拿大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独立国家,它仍然是一个殖民地。但又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殖民地,一方面它是英国的自治领,另一方面它自己管理自己。英国对加拿大的评价是:英属加拿大人自豪地分享英国这个超级国家的荣耀,但又不愿意承担帝国的责任。当英国政府要求加拿大派军队前往苏丹时,加拿大的麦克唐纳问道:“我们为什么要在这件糟糕的交易中浪费我们的人力和金钱 ”法裔加拿大人从来没有认为他们是帝国的一部分,1890年莫瑞斯写道:“带着勇气,坚持,团结,努力,最重要的是我们对宗教和语言的奉献,未来一定是我们的,总有一天我们将是美洲天主教的法国。”[6]
澳大利亚殖民地开始于英国罪犯的流放,1788年阿瑟·菲利普船长(Captain Arthur Phillip)带领700多名罪犯在新南威尔士的杰克森港口登陆。罪犯的工作主要是筑路、建筑房屋和兵营。1815年后,英国每年大约有3000—4000名罪犯被送到澳大利亚,刑期7年、14年或终身不等。绝大多数的罪犯刑满释放后,不再回到母国,大多数人从事农业劳动,很少的人能跻身中产阶级的行列,极少的罪犯成为富裕的农场主。罪犯获得自由的途径有三种:第一,到期取得自由身份;第二,凭票释放;第三,有条件或无条件的宽恕。一旦取得完全的宽恕,便彻底恢复自由身份。
1820年以后,英国政府鼓励大规模向澳大利亚移民,菲利普总督敦促帝国政府派遣自由民从事农耕,建立自给自足的殖民地,从事贸易和农耕的新移民逐渐改变澳大利亚罪犯殖民地的名声。1820—1850年是澳大利亚殖民地迅速发展的时期,新移民大量涌入内地进行土地的开发,建立了以养羊业为基础的农业经济。新南威尔士人口不断增加,移民开始向周边地区移动,1825年在东南部建立塔斯马尼亚殖民地(Tasmania)。1829年,新移民们在澳大利亚的西海岸建立天鹅河殖民地;19世纪30年代,在爱德华·吉本·威克非尔德倡导系统殖民的过程中,澳大利亚殖民地进入新的发展期,1836年南澳大利亚建立起来,吸引了大批移民。
自由移民不断增加,开始提出终结罪犯制的要求。1840年新南威尔士不再接受罪犯;1853年,塔斯马尼亚也不接受英国输出的罪犯;西澳大利亚缺少劳动力,从1849年一直到1868年仍然接受英国的罪犯。[7]
在罪犯制废除后,各殖民地逐渐建立代议制政府。1842年新南威尔士建立立法院,由36名成员组成,其中12名王室提名成员,24名经选举产生的成员。1842年代议制政府被推行到新南威尔士和塔斯马尼亚。1850年英国政府通过了澳大利亚殖民地政府法,将维多利亚与新南威尔士分离。法案给以上四个殖民地起草宪法的权力,但是必须从属于英国议会的立法。1859年,最后一块殖民地昆士兰从新南威尔士独立出来,立即获得了建立自治政府的权力,但是西澳大利亚直到1890年才获得自治的地位。自治政府的建立使澳大利亚殖民地走上了独特发展的道路,各地的发展均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其民主程度远胜于宗主国,例如实行无记名投票、成年男子普选权、议员领取薪金等。此外,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始实行保护关税。
早在1847年,格雷伯爵为殖民部大臣时,澳大利亚联邦的计划就开始酝酿,直到1880年才真正付诸实行。各地经济利益的冲突、各地关税壁垒的建立导致共同国家感的缺失,但是德国和法国在南太平洋的扩张,却使人们认识到联合可以提高澳大利亚的防卫力量。1887年殖民地会议上,澳大利亚同意支付英国驻扎在太平洋海军的部分费用;1895年,维多利亚、塔斯玛尼亚和南澳大利亚建立联邦,新南威尔士仍然在外,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地位含糊。到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法使以上6个殖民地均加入联邦。联邦政府的最高首脑是英国女王,联邦有自己的参议院和代表院。总督是女王在澳大利亚的代表,联邦的权力扩展到防卫、外交政策、贸易、税收,移民等,其他的权力属于各省。但是,联邦的法律不能与英国的法律冲突,否则,英国法律有优先权。澳大利亚一直是英国过剩人口的输出地,但是,殖民地自身的经济利益超越了宗主国的需要,特别是澳大利亚关税制度的建立,使英国政府倍感失望。怎样处理与一个遥远的殖民地的关系,怎样避免相互的伤害,增加双方的利益,成为英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难题。
澳大利亚的近邻是新西兰,17世纪德国人最先到达这里,1769年英国的库克船长宣布新西兰为英国属地,但未得到英国政府的支持。19世纪初,新南威尔士的逃犯、商人和传教士到达新西兰,他们的贪婪恶化了其与原住民毛利人的关系。1839年英国正式将新西兰置于新南威尔士政府的控制下。1840年,威廉·霍布森(William Hobson)船长被派往新西兰,处理移民与毛利人的关系。2月双方签订了条约,毛利酋长承认英国女王的宗主权;英国女王确认保护毛利人的土地、财产、森林、捕鱼权。但是,一旦毛利人出售土地,王室具有优先购买权。女王将新西兰的原住民置于她的保护下,使其享受英国公民的权利。[8]条约在文字上保护了毛利人的利益,但是,也带来了后半个世纪无尽的烦恼。1840年英国议会法规定,在新西兰建立一个以总督为首的立法院,至少由6名提名的成员构成,总督和他的3名主要官员组成行政院。
1841年新西兰公司获得特许,开始在新西兰的北岛建立居住地。但是,由于原住民与女王的条约规定了女王的优先购买权,王室有优先购买权却没有钱购买,新移民有钱也愿意购买但没有优先购买权。为了缓解土地出售与购买权之间的矛盾,满足新移民的土地要求,在1842—1845年之间,新西兰总督弗兹罗(Fitzroy)放松了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允许移民直接购买原住民的土地。
但新的难题接踵而至。首先,殖民地政府希望从土地的出售和购买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补贴殖民地政府的费用,于是向原住民征收出售土地的高额费用,引起了原住民的强烈不满。他们为了报复殖民地政府的收税行为,袭击并摧毁了第一批居住地的房屋,不仅惊动了殖民地政府,而且使土地购买者受到了极大的损失。另一个难题是新移民和殖民地政府对新西兰的荒地和野地的所有权表示质疑,因为女王与原住民酋长的条约中对于这些土地的归属没有专门的条款。1845年,为了加强帝国政府的权威性,英国派乔治·格雷出任新西兰总督,他“开创了英属新西兰历史的新时代”[9]。
到任后,格雷首先镇压了毛利人的骚乱,稳定了新西兰的局面。同时,殖民地政府实行土地购买特许制度,凡是没有获得政府特殊许可证、直接从毛利人手中购买土地的,一律视为非法,违法者处以高额罚款。由于南岛的原住民远远少于北岛,格雷大量购买了南岛原住民的土地权,使殖民地政府掌控了大量新西兰土地。1846年格雷在新西兰建立了居民行政法庭,帮助原住民解决与欧洲人的土地和其他纠纷。他还在新西兰建立了武装的警察部队,由欧洲人和毛利人共同参与。1848—1852年间,新西兰建立苏格兰的长老会和英国的圣公会,其使命主要是向原住民传教,对毛利人进行文化同化。
新西兰很快越过了皇室殖民地阶段,1852年新西兰宪政法引入了新的政府形式——联邦式。新西兰分为6个省,选举产生省议会,具有立法权。在联邦中心有两院制的大议会,上院由提名产生的议员组成,下院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1856年新西兰得以建立自治政府。
在英帝国的自治殖民地中,南非最为特别。荷兰东印度公司于1649年在南非好望角的北部建立要塞,为来往的荷兰船只提供给养。随后,荷兰人居住的范围和人口都不断增加。1658年第一艘奴隶船到达开普,“开普成为拥有奴隶的社会”[10]。1707年,荷兰人的社区超过了2000人。但是在1795年英国人占领开普,1814年,英法条约确认了英国占领开普殖民地。
南非与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不同,农业不能为殖民地带来繁荣,土壤、气候,特别是时常出现的干旱对农业特别不利,农作物咖啡、糖以及烟草种植都不理想,当地移民主要向来往船只提供食品以维持生计。从1820年至1860年,南非既不能吸引移民,又不能吸引投资。南非殖民者还面临布尔人(荷兰人的后裔)的竞争,布尔人与英国移民的区别甚大:他们说荷兰语,信奉加尔文教,具有强烈的自我认同和种族优越感。双方的最大冲突应该在两个方面:其一,布尔人对于英国殖民者的强行进入深感不满;其二,英国利用当地原住民与布尔人的矛盾打压布尔人。[11] 1811—1812年,英国殖民者在开普建立黑人巡回法庭,这是一个针对雇主对于黑人仆人的不公正待遇所设立的问询法庭,目的是打击布尔人的奴隶制。1815年布尔人发动起义,被英国当局镇压。
1835年南非总督本杰明·德班(Benjamin Durban)吞并了凯河(Kei River)和费西河(Fish River)之间肥沃的土地,原住民被驱逐;在英国殖民者的步步紧逼之下,1836年底,布尔人开始离开开普,越过奥兰治河(Orange River)向北部的“空地”迁徙。到1840年迁徙的布尔人超过6000人之多,布尔人的行动被称为“大迁徙”。布尔人迁徙是出于对英国管理的不满,布尔人领袖皮埃特·瑞提埃夫(Piet Retief)在表达布尔人的心声时说:英国政府应该“允许我们管理自己的事务,并在未来也不加干涉”[12]。
面对布尔人的迁徙,英国政府进退两难,一方面,英国试图将其权威扩大到布尔人新占领的地区;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费用。英国军队起先在1842年占领了纳塔尔港,在1843年又吞并了瓦河(Vaal River)和奥兰治河之间的领土,称之为“奥兰治君主国”。1848年乔治·凯斯卡特爵士告知在伦敦的上司,为了奥兰治君主国的安全,需要一支2000人的军队和相应的经费,英国不愿意承担责任,于是就放弃了,这里就是后来知名的奥兰治自由邦。1846年,英帝国宣布放弃瓦河北部的德兰士瓦。
1854年乔治·格雷爵士成为总督后,反对前任的退缩政策,要求增加南非的欧洲移民,在南非建立联邦,但是由于费用昂贵遭到英国政府的拒绝。70年代以后,南非联邦的设想再次抬头,殖民地大臣卡纳温是联邦的积极支持者,他说:“联邦能改善殖民地的管理,降低各部门的费用,极大地减少对帝国政府金钱和军队的需要。”[13]因此,1877年4月12日,卡纳温宣布吞并德兰士瓦,这次行动导致了布尔人的军事反抗,在1881年的马朱巴战役中英军大败。
新的自由党政府既受制于爱尔兰自治问题,又受到南非联邦的困扰,结果只有协调各方的利益。1881年在《比勒陀利亚协定》中,英国承认德兰士瓦“完全的自治地位,服从女王陛下的宗主权”。三年后,英国的宗主地位也没有了。1886年发现黄金,不仅保证了德兰士瓦的政治独立,而且增强了其经济实力。到19世纪末,德兰士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黄金供应地,年产量达到世界黄金产量的25%,德兰士瓦取代开普成为南非的经济中心。黄金吸引了大批欧洲新移民,特别是英国移民到来,被称为“外来者”。1896年,英国移民达到4.4万人,超过了德兰士瓦的布尔人。为了维持德兰士瓦的布尔人特色,布尔人歧视新的英国移民,否认他们的公民身份,不给予他们选举权。英国移民的权利问题导致了英国与德兰士瓦关系的破裂,当然英国更关心南非的经济利益,失去任何一块殖民地都“将减少我们在世界上的重要性,使我们遭到不能忍受的侮辱”[14]。因此,英国政府与南非布尔人的进一步冲突不可避免,而布尔战争将双方的冲突推向了顶峰。
总之,自治殖民地在政府的管理上基本都照搬了宗主国的模式,为殖民地日后的发展打下了稳定的政治基础。选举产生的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构,也是决定殖民发展的决策机构;殖民地政府是最高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殖民地事务。外交、军事等权利仍然掌握在英国手中,这就是所谓的自治模式。但随着自治殖民地经济的发展、自身安全防卫的需要以及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关系的变化,殖民地的民族主义情绪逐渐滋长。英国政府不得不及时调整与自治殖民地的关系,以确保殖民地服从母国的利益。弗劳德曾期待:“这样的大帝国能让英国人自由地往加拿大、好望角、澳洲与新西兰移民,而不丧失他们的国籍和民族性,使他们在这些地方依旧有回家的感觉,犹如踏在英国的土壤上一样;同时,只要大英帝国存在一天,他就是英国的子民。”[15]但是这样的日子不会太长久,变化很快就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