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上海建筑公司的一台吊车在施工作业时不慎将附近一民宅山墙撞塌,致使该民宅内的部分家具及电器受损,此外该民宅内的一名老人因受到惊吓在匆忙离开现场时摔了一跤,致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因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该民宅的房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上海建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原告李某在起诉时同时向法院送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当地电视台《每日观察》记者现场采制的录音录像带;(2)李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3)事故发生前三个月李某为装饰房屋所签订的装饰合同书及付款凭证;(4)松下微波炉的实物和东芝手提电脑的实物;(5)李某母亲腿部骨折诊断书以及医疗费用清单的复印件;(6)居委会提供的证人证言;(7)现场部分围观群众提供的证言;(8)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办法;(9)吊车现场位置图及车牌号。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被告现场拍摄的若干幅照片;(2)现场局部实物特写及放大照片;(3)松下微波炉和东芝手提电脑的位置图及上述两物品周围无山墙倒塌物的照片;(4)被告于事发当日修复山墙的实景照片。

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述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根据证据外在形态、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以及表述事实的载体不同而作的分类。也有学者将其分为人证与物证,但它们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

(一)言词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或者表现形式的证据。一般需要通过询问或讯问获得的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感触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这种人的陈述由于瞬间即逝,往往需要笔录予以固定,形成如证人证言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尽管这些笔录以书面的形式出现,其本质仍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言词证据是以人作为载体,通过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内容比较形象、生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深刻性、全面性,又因人的陈述能够将案件的发生原因、过程、结果等具体情节描述得较为清晰,一般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明显的关联性,查证属实后,能够直接揭示案件事实情况,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的内容与直接源于案件事实的物证本身相比,以人作为载体将其他事实的内容转化为语言使之具有一定的“故事性”。但是,并非所有以人作为载体的证据均为言词证据,如人身遗留的伤痕。

(2)言词证据是人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具有可变性。言词证据作为人的陈述,往往会受自身条件(记忆力、理解力、表达力以及诚实等)或客观环境的影响,对于同一个事实陈述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差异性既包括本质差异也包括非本质差异,应当通过一定的询问程序予以揭示,再通过质证查实或实物证据验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言词证据是以语言的方式提供的,其内容具有复杂性。由于语言本身具有多义性和人们对语言理解的差异性,尽管表达得正确,但在某些方面也会因人们理解的不同产生一些歧义。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作品”与“读者”的关系。作品一旦离开作者,其作品就由读者来解释,不同的读者对同一部作品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以至于形成了“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名言。

语言本身不仅仅表达人对外在事实的反映,而且还会夹杂着人的判断和经验选择性推断等,表达出来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因此,对言词证据的认识、理解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语境之中,不可借题发挥,进行创造性想象,不可轻信。

(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样态、方式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既包括以实物样态存在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又包括通过书面材料、照片、绘图、摄影等手段获取的实地察看、检验、调查等勘验、检查与现场笔录。这种证据分类形式有时被泛称为“物证”,但与法定种类的物证具有不同的含义。实物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实物证据是以实物为载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比较客观,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少,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实物证据一般为间接证据,具有被动性。这种证据仅仅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段,通常情况下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它也不会主动证明案件事实,只有借助于其他证据并结合推理,才能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

(3)实物证据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自然的变化而变化,或因自然的影响而遭到破坏。同时,由于实物证据收集方法的非科学性以及科学技术的有限性或人类自身的弱点,收集到的实物证据有可能会导致与原物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种变化只要符合规律性,即使发生了变化,人们也能够从变化的规律中发现真实,发挥其作为证据的作用。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适用规则

(一)言词证据的适用规则

(1)言词证据以口头询(讯)问的方式产生,其询(讯)问的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也不得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得。言词证据应在法庭上以口头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采用直接口头规则,一般情况下不宜直接以书面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

(2)言词证据由于言词易出现歧义,一般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审查其真实性。其审查的内容为人的诚实性和信用性,陈述的环境与自愿性是其最为关键的。

(3)言词证据是以人作为证据的载体,对于作证主体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应当作为审查对象,防止因存在的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关系而出现伪证、瞒证、漏证、错证等现象。

(4)言词证据一般要有实物证据验证,并不排除仅有言词证据不能定案,不能不经过质证而采用所谓“一人证听,二人证信,三人证定”的方式进行查证,否则会出现所谓“好人死在证人口里”的不良后果。

(二)实物证据的适用规则

(1)实物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方面或一个侧面,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全貌,因为它属于“哑巴”或者“不会说话”的证据,需要借助于相关言词表述查清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2)实物证据因具有间接性,其证明力多以科技手段为依托,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行为,需要借助于科学技术设备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予以揭示。对实物证据审查时,不仅需要借助技术手段或专业人员的能力进行审查,而且还需要合法的收集程序以及科学的收集、固定、保存等方法来维护。

(3)实物证据一般属于间接证据,运用实物证据时应当适用间接证据规则。关注实物证据有无伪造、变造以及被污染、调包等情况。

实物证据需要人的视觉、触觉、知觉直接感知或者借助某种仪器设备而感知其内容,即使实物证据本身是客观的,也可能由于获知其意义的环节出现差错,致使其客观性失真,因此不能不经审查而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实物证据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性影响而出现失真和虚假,也难以伪造,以至于美国赫伯特·麦克唐奈认为,“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1]尽管物证本身不会说谎,但因物证染指于人的因素并非绝对可靠,盲目地相信物证也会带来错案。

【课堂讨论】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而作出的划分,因各自的特点不同而适用规则有异。针对引例的证据情况,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该案中当地电视台《每日观察》记者现场采制的录音录像以及李某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区分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的意义何在?

(2)该案中现场局部实物特写及放大照片,尤其是勘验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呢?为什么?

(3)根据本节内容,对引例中的证据进行理论分类,划分出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

[1] [美]阿尔弗雷德·刘易斯:《血痕弹道指纹探奇》,何家弘译,1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