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季某偿还2007年6月的借款13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欠条。季某提出反诉,称自2007年4月至2011年9月间,他为孙某运送饲料,孙某一直未结算运费,要求孙某给付运费32156元。季某向法庭提供了孙某签名,落款日期为2012年4月13日的运费明细单,该明细单使用的是村委专用信笺,该信笺的上部和左侧已被裁掉,季某称所裁掉部分无内容,但明确表示已不能向法庭提供被裁掉的部分和相关证据。剩余信笺的左上方有孙某的签名和书写的日期,以下的全部内容为季某所写。季某称,书写运费明细单时,手头上只有一张破损的村委信笺,就把信笺的上部和左侧用刀裁掉了,然后他在裁好的信笺上列出了运费明细账和欠款总数,随后由孙某在上面的空白处签了名字和时间。而孙某却表示,季某帮他运饲料时,同时还帮他收货款(季某也承认帮孙某收货款),收货款后,运费就从货款中扣除了。孙某否认了运费明细单的真实性,称2012年时他任村支部书记,4月13日他用村委的信笺给一村民开了一封介绍信,并在内容下面签了名字和时间,放在村委办公室桌子上,季某当时有办公室的钥匙,季某拿走介绍信后,裁掉了上方和左侧,伪造了运费明细单。孙某提供证人证明当时确实写过介绍信。季某承认当时有村委办公室的钥匙,但否认2012年4月13日之后进过村委办公室。

一、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概述

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并非非此即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瑕疵证据。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共同构成“问题证据”或者不合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相关规定和解释,合法证据、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在我国证据理论分类上成为新的证据类别。

(一)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1.合法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是对称的,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符合法律规范且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一般来说,合法证据是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律师依法取证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的,采取法定的证据形式对证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材料。其中的“依法”“法定”等要求,说明合法证据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证据。

合法证据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2)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和符合法律要求的方法予以收集,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方法合法和程序合法;(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合法证据是就其本身而言的,与证据的合法性具有一定联系也存在较大的差别。证据的合法性仅仅是合法证据的一个特征而非全部。合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符合法律规范,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2.非法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非法证据是指以法律禁止的方法或者侵害公民宪法性权利获取的证据。有关非法证据的含义及其特点在本书第六章第二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有具体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瑕疵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而获得的证据。主要是指办案人员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瑕疵证据具有不完全合法性。瑕疵证据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主要是其证据形式方面存在纰漏或者瑕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瑕疵证据主要是指在收集程序与现行法规要求不完全符合的证据。这是瑕疵证据具有的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

(2)瑕疵证据具有可补救性。瑕疵证据的瑕疵是局部的、小范围的,而不是全局性的、大范围的。在比例上,瑕疵部分应是小于非瑕疵部分,其瑕疵不伤害其作为证据的本质。这种“瑕疵”不是证据形成过程中“自生”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可以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进行补救。如侦查人员在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上遗漏签名等程序上虽然属于不合法,却未有其他侵害后果,通过补正可转化为合法证据。因为瑕疵证据无法重新再次收集,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是转化为合法证据的唯一方法。

(3)瑕疵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对司法公正具有较小的损害性。也就是说,证据材料存在的“瑕疵”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且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二、合法证据、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别

瑕疵证据与合法证据的区别相当明显,最大的区别在于取证程序能否得到完整的合法性。合法证据取证过程合法且能作为证据使用,故自始即具有证据能力,经质证查证属实后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而瑕疵证据是处于待定状态的证据,在未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取得确认之前,处于证据能力待定状态,只有经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才能转化为合法证据。在一定意义上,瑕疵证据与合法证据在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要素方面差距不大,正是因为在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上的相似性乃至一致性,才使得瑕疵证据独立存在具有意义,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而获取合法证据的地位。

瑕疵证据一词尽管被理论论及与讨论,但时常与非法证据混为一谈,并认为普遍意义上瑕疵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另一称谓或包含于非法证据外延之内。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产生的原因及法律后果不同。非法证据往往是由于故意采用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或者违反法律程序所致,而瑕疵证据则更多的是取证主体的疏忽所致。因此,非法证据原则上被排除于程序之外不得使用,适用排除规则;而瑕疵证据将得到补正的机会而被允许继续使用。其他所谓不符合“合法性”的证据,并非一定就是严格意义上“非法证据”,而仅仅只是“瑕疵证据”。对于“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转化为合法证据。具体而言,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存在以下区别:

(1)两者侵犯法益性质不同。非法证据以刑讯逼供以及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得,侵犯的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与国际上通行的人权保障精神相违背。瑕疵证据对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实质侵害,从侵犯法益性质以及侵犯严重程度而言,与非法证据相比相对轻微。

(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非法证据侵犯了公民基本人权,违背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应当予以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因为证据客观性的相对稳定性,可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排除与否。瑕疵证据因其违法性的轻微以及客观价值的存在,存在相应的补正程序。

(3)两者价值评价不同。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非法证据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伤害,需要作出否定性评价,其产生的其他证据也作为毒树之果予以排除。因为诉讼不仅需要查明真相,更需要公正、文明地查明真相。瑕疵证据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并非违反法定程序,仅仅因其法定形式限定,公众对瑕疵证据具有一定的容忍度,会因事后补救成为合法证据。

(4)两者是否可以转化不同。瑕疵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根据可补正原则能够获得重新予以补正的机会,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使其转化为合法证据。但是,无法补正或者补正后仍存在瑕疵,或者作出的说明不合理的,则转化为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不存在转化问题。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如果能获得补正或合理解释则实至名归成为合法证据,补正失败或者说明理由不合理则为非法证据。

三、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适用规则

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处于“有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待定”、“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形态。对于合法证据而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非法证据则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下仅就瑕疵证据的适用规则作出论述。

(一)可补正的规则

瑕疵证据的补正是指对证据的瑕疵部分予以完善,使其成为符合证据属性的证据。如欠缺法定要件的瑕疵实物证据,通过事后补充,使欠缺得到完善,使证据的法定要件得到齐备。根据《法院刑诉法解释》第73条规定,对于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等等。这类瑕疵证据的补正,可以对于其中的错误或者是遗漏之处进行填补或修改。但是,瑕疵证据的补正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其中的错误或者是遗漏之处进行补填或修改,必须保证其修改的内容客观真实。否则,补正后的证据属于虚假证据,仍不具有证据能力。

(二)合理解释的规则

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是指对证据收集程序或证据形式瑕疵,据实依法予以说明,使证据符合法定要件,具备证据资格。对于一些时过境迁而无法补正的证据,或者该证据是唯一的,应当由举证方对证据存在的瑕疵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并不是有意造成的,属于收集程序的失误,或者收集程序瑕疵并不构成伪造证据,也没有造成证据虚假的后果或者影响证据的本质。

瑕疵证据得到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并不当然作为证据被采纳,仍需要经过质证并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课堂讨论】

引例中的争议焦点是季某提供的运费明细单的证明力问题。该运费明细单上虽然有孙某的签名,但是签名位置在左上方,不符合现实生活中民事行为的常理,且信笺的上部和左侧被裁掉,不能证实被裁掉部分有无内容。针对引例的证据情况,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季某提供了孙某签名的运费明细单,用来证明孙某欠其运费32156元,由于签名的位置不符合常规;除了孙某的名字和时间外,其他内容特别是欠款部分是季某自己所写,那么,孙某签名的运费明细单属于何种证据?

(2)孙某在2012年4月13日写过一张介绍信放在村委办公室,季某有村委办公室的钥匙,这是否意味着需要季某提供孙某的介绍信原件,这一事实是否影响运费明细单作为证据使用?

(3)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意味着该证据就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否一律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