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北京某县14岁女孩刘某某突然人间蒸发。八年之后,刘某某继母李某的儿子范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拘。为了立功减刑,范某举报当年母亲李某伙同崇某杀害了刘某某的犯罪行为。在警方进一步调查中,李某、崇某两人也向警方承认了杀人罪行,并讲出了埋尸地点。但因时隔太久,虽经办案人员挖地寻找,仍未能找到尸骨。由于没有找到尸骨,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李某、崇某两人,并释放了他们。而刘某某生母高某某却很难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凶手亲口承认杀了人,怎么还会释放,没有找到尸骨就放人,被害人岂不冤死?”以至于李某、崇某陈述杀人的证据应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处于争议之中。

一、证据法的立法发展与现状

随着诉讼法学和实体法学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证据法走出了诉讼法领域,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证据法不仅作为法学学科,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些学者或者团体还为之进行了有关证据的“立法”活动。如1909年美国威格摩尔(Wigmore)的《证据法典》,1940年美国法学会(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的《模范证据法典》(Model Code of Evidence)以及1953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的《统一证据规则》(Uniform Rules of Evidence)。[1]英美法系国家从判例法的视角与实用主义的态度特别重视对证据法的研究,其深入研究促使有关证据规范不断法典化,并形成了独立的证据法典。如1851年的《英国证据法》(Evidence Act 1851);1975年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1995年的《澳大利亚证据法》(Australia Evidence Law)等。尽管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典,但在诉讼法中专列“证据”一章,如《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专设第五章“证据”,而《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也是如此。在证据规范上,不仅存在诉讼法对此的专门性规定,还存在专门调整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带有明显的“立法”色彩。例如,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释[2011]225号)等。尽管这些解释有些规定随着立法的变化被废止,但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却是不能被低估的。我国地方司法机关为了工作的需要也对其部门适用的证据问题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尽管不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有些规定与经验也是值得肯定的,从另一侧面说明证据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证据法法典化问题直接关系到证据立法的内容与证据立法的重心选择,与诉讼模式存在较大关系,对此需要深入研究。一种观点认为,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在技术上较为复杂,可在“三大”诉讼法制定各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将其分别列入各自的诉讼法典;另一种观点认为,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如有些学者拟制了证据法立法建议稿。[2]仅就目前而言,随着诉讼法的修改以及相关解释的出台,证据法的立法问题不仅未纳入立法规划,其有关证据制度的改革也趋于缓慢,这并不代表证据立法与证据制度改革的重要性随之减弱。从目前暴露出的一些冤假错案来看,其问题的关键还是与证据有关。我国的证据立法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以及注重发现客观真实有关,证据制度特别强调坚持“证据确实、充分”,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忠实于事实真相。这种立法思维确立了查明事实追求的客观真实目标与追寻案件真相的决心,证据收集和运用注重办案机关的客观职责和关照义务,坚持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摆脱案件真相可遇不可求的“怀疑主义”的“隐喻”以示与西方国家证据制度的不同,保证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获得真相不仅可求,而多数案件真相通过证据可获得的理念。

二、证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法是有关证据、证据调查和证据适用的法律规范。证据法是证据立法与办案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调查证据、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它不仅包括有关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大量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规范,是由一系列关于诉讼证明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构成。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和资格、证据规则、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与认定等。这些内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关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评价以及认证等实体性规范;二是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证据提出、证据调查等程序性规范。证据法兼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特征,作为一门科学具有以下特征。

(一)证据法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

在我国,证据法源于诉讼法,并作为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发展起来。证据法主要研究证据的查明、证明以及判明等程序性规则,证据规范、证据规则、证明方法以及证据适用程序的一些规定。从发现、提取、固定、保全证据以及举证、质证、认证等规则的视角分析证据法,特别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这些内容主要涉及程序法,作为诉讼法的内容是恰当的,这也是各国诉讼法典中均含有大量有关证据规定的缘故。从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功能来衡量,特别是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问题,证据法又有实体法的意蕴,因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由实体法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却是应当的。如我国《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实体法中存在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有关证据法的内容以及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推定规则,作为跨越实体与程序规范的证据法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二)证据法兼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内容

证据法作为独立的学科与实体法具有关联性,与程序法密不可分。如基于证明责任配置在实体法中规定的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等以及基于程序要求规定的证据保全、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等。证据法不仅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联系,而且还随着实体法和程序法变化而变化。证据法又不同于程序法,如程序法具有不可逆转性,而证据法则不然。由于证据法具有这一特征使得专门由诉讼法调整或者实体法予以规范均存在问题,以至于国外多数国家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典。如美国不仅有《联邦证据规则》,而且各州也存在各自的证据法典;在英国,不仅有刑事证据法,还有民事证据法。以上内容折射出证据法内容无法被程序法所包容,呈现复杂性。尤其是疑案的处理原则,因在实践中未能充分认识与理解,致使实践中纠正的案件仅仅依靠被害人“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出现”,而存在疑问的案件纠正起来尤其困难。

(三)证据法是具有交叉性的法学学科

证据法研究的范围、深度不仅仅涉及一些技术层面以及程序层面的问题,它还包括证据法的原理、理论基础等一些基础理论问题,需要从理论的高度来阐述证据法揭示其基本理念,从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的维度中阐述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等理论问题,如疑难案件或者“两可”案件的处理理念与原则;同时这些理论又是微观方面制订具体证据规范、规则等立法问题的基础和正当性之所在。证据法涉及证据的实用性规则和技术,这又使得证据法学的研究需要突出它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法学学科的特点,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多数是从判例中形成的,带有较强的实用主义成分,更应注重其实用性、可操作性。

因此,学习、理解与研究证据法应当注重它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兼容性,特别注意证据在证据法领域的含义及其证明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深刻把握证据法不同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真谛。

【课堂讨论】

花季少女刘某某失踪是事实,其是否死亡尤其是是否被李某、崇某所杀,尽管有范某的证言以及李某、崇某供述,但因未找到尸体导致刘某某是否死亡的事实难以确定,最终致使李某、崇某杀死刘某某这一事实难以认定。在该案中,有人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合伙预谋并实施杀害刘某某的供述一致,对抛尸地点的指认基本吻合,揭发人陈述当年在现场所看见的情况也与案件的情节相符,这两个证据已经构成了有力的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就该案而言,如果揭发人属于目击证人,现在又把整个看到的杀人过程进行了揭发与陈述,且三个人关于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体现具体情节能够说的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该案的证据是比较扎实的。然而,如果揭发的内容完完全全是从犯罪嫌疑人那儿听来的,追根溯源,该案的证据又回到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状况。根据引例的案情,结合本节内容,需要讨论以下的问题:

(1)在该案中证据法究竟是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积极作用还是抑制作用,抑或兼而有之?

(2)我国是否应当制定证据法,为何我国的证据法律规范被规定在诉讼法中?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替代证据法吗?

(3)证据法作为交叉学科是否属于边缘性学科?为何我国司法解释对证据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该案对证据的适用体现了证据法的何种特征?

[1] 1961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沃伦(Earl Warren)任命由耶鲁大学詹姆斯·威廉·摩尔(James Willian More)进行研究并提出报告。在报告的基础上由联邦证据规则顾问委员会整理并送往(1965年3月~1969年3月)法律界征求意见,1970年10月修改后提交美国司法学会(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后交最高法院。1972年10月20日通过草案提交国会并经过众议院审议,1974年12月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1975年1月2日美国总统福特批准。

[2] 如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草案建议稿与论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张保生主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