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甲在乙开的商店里购买××牌皮鞋一双,回家后发现系仿冒的××皮鞋,在数次要求退货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货款400元。而乙则辩称,该皮鞋并非本店销售的皮鞋,这张发票只能证明甲曾经在乙处购买过××牌皮鞋,但不能证明是这一双,甲是把从别处购买的皮鞋拿到本店来索赔,纯属讹诈。那么,皮鞋是否是该商店所卖的事实需要何种证据才能认定?

一、证据法体系的概述

证据法体系是指证据法研究对象之间的内在结构以及相互关联的理论系统。这一系统的科学、严密程度标志着该学科的成熟度以及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深度。如何建构证据法体系?如何科学地架构证据法体系以及如何形成完整、系统、科学的证据法体系是证据法研究面临的重要理论问题。这一问题不仅涉及证据法体系的科学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证据立法的科学性、有效性,甚至影响到司法实践适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证据法体系不同于规范意义上证据立法体系,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法研究体系,而是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体系。证据法体系作为学科体系包含着本学科内部构成的基本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形成的内在基本构造。它具有完整性、严密性、科学性与开放性的特征,反映证据法具有时代性的研究成果以及学科发展的基本方向、发展规律。同时,为学习证据法者能够提供较为完整的必备证据法知识以及塑造出相对完整的证据法知识结构,使其系统学习者能够在实践中运用证据符合其规律不因知识残缺出现实践中运用能力的“短路”。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学灯认为,“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1754年英国证据学家吉尔伯特(Gilbert)的专著《证据法学》(The Law of Evidence)首次确立了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该书尽管在其死后问世却影响英国法律界达数十年之久。在书中作者试图根据洛克的哲学观提出一个关于证据规则的统一理论。他将不同种类的证据按照盖然性程度予以排列,从而形成了一个形式化的等级结构,而处在这个结构顶端的是被视为“最佳证据”的公共记录文书。美国证据法学者塞耶(James Thayer)认为,证据法的核心内容是一系列基于政策而形成的否定性的“规范和排除的技术规则”,全部证据法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对案件事实没有证明作用的材料一律不能采纳为证据;二是一切有证明作用的材料都可以被采纳,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上的理由予以排除。英美证据法学集大成者威格莫尔(John H.Wigmore)的《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对传统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作了最全面、最系统的阐述。这部十卷本的巨著深入地探讨了所有主要证据规则的历史和原理。然而,这部著作对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涉及较少,只在第九卷中以很小的篇幅讨论了证明责任和推定问题。他认为,“对一个法律人来说,证据原则的研究包括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一个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这与争相说服的推理过程相关,即意见对意见,律师对法官或陪审员,每一方都寻求说服裁判者。另一个是可采性,即建立在诉讼经验和传统的基础上,以防止裁判者(尤其是陪审团)受到误导的法定程序规则。迄今为止,后者在我们过去的研究中已经最大限度地被强调,事实上已经垄断了我们的研究;而前者实质上被忽略了,人们只能在实践过程中偶然地凭借经验获得对它的认识。”[1]

我国有学者认为,证据法体系需要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其内容主要有: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和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2]也有学者主张,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必须顾及这种研究重心的转移。[3]理论研究需要对证据法体系重新思考与架构,以保障证据法的实用性。

二、证据法的研究对象

证据法的研究对象影响到证据法理论体系的建构。在理论上,存在对证据法或者证据学以及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的争议。一般来说,证据学的研究对象是证据,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是证据法,而证据法就是证据规范。但这仅仅是对证据法研究对象简单而不系统的归纳,证据法作为一门学科不宜采用如此“简要”的结论。

证据法作为一门学科,其划分依据在于特定的研究对象,学科的名称也应当突出它的特定研究对象。证据法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实然”意义上的证据法规范,还包括“应然”意义上的证据法原则,即诉讼活动或法律事务中证据调查、证据适用应该遵循的理念、规律、原则、规则和方法。主要包括证据本质、证据理论、证据制度、证明规律、证据规范、证明方法、证据规则以及证据适用程序等内容。

三、证据法教材体系

(一)证据法教材体系的争论

证据法体系不同于证据法的教材体系,但证据法的教材体系却始终反映着证据法体系的基本内容。证据法的教材体系是根据教学的需要对证据法体系内容的理性选择与合理取舍,属于证据法理论体系的范畴。

我国证据法以教材的面目出现相对较晚。1929年,杨兆龙先生在上海法政大学开设证据法的课程,并于1930年出版了《证据法》教材。1948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出版了《证据法学论》作为大学通用教材。该教材的体系结构分为“证之通则”、“证之方法”、“证之保全”和“证之辩论”4篇。第一篇的主要内容为“举证责任”、“免证制度”、“证据调查”3章;第二篇主要有“人证”、“鉴定”、“书证”、“勘验”、“情状证”5章;第三篇主要包括“民事上证据保全程序”和“刑事上证据保全程序”2章;第四篇主要包含“讯证程序”、“证据辩论”、“评证标准”、“证供图解”4章。新中国成立后,国内主流的证据法教科书主要以证据学作为教材名称,其体例基本上采取“证据论”与“证明论”的“二分”模式。我国现行的证据法教材体系基本上采用了“总论”、“证据论”与“证明论”的基本结构。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对证据法规范的学理解释与理论探讨,但具有形式主义结构的特征。

我国的证据法教材体系实质上受制于证据法的体系。由于这种体系不能适应现代化教学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在有关证据法的研究中,证据被置于证明活动之外,成了一种纯客观的、静态的、已经确定无疑的东西,忽视了证明活动中证据的主观性、动态性、多变性。而诉讼证明几乎被等同于纯粹的认识活动而失去其规范属性。因此,证据法的教材体系需要完善。

(二)本教材的基本体系结构

本教材的体系结构采用了实用主义的基本路线,体现法学教学特点,在内容介绍上改变了传统的以刑事证据作为基本内容的做法,采用了刑事、民事、行政证据兼顾的方法,力求偏重于证据法原理,突出证据实用性的特点,以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范性规定作为基础,针对证据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问题的理论解释作为主线,以期满足研究生证据法教学的专业学位需要。因此,以“问题”与“需求”为导向确立证据法教材体系是首先应当考虑的。

基于以基本原理和案例分析为核心,以案释法,注重学生讨论,遵循灵活轻松而又不失学科体系完整性的教学要求,本教材共“十九章”。主要包括证据和证据法基本范畴、证据制度、证据法的原则、证据概述、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证明概述、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提供、证据的审查判断、推定与司法认知。这些知识和原理是证据法的基本内容,具有简明性和实用性,且体现现代司法实践的特色,是证据法入门的基本知识体系。

【课堂讨论】

历史学家萨维尼指出:无论有能力编纂法典的时代是否真正发展成熟,法典编纂问题必定要先于这样的时代而产生。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应当如何选择?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抽象理性之路进行,还是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理性之路展开?抑或二者兼而有之走一条融贯、混合的所谓中国特色之路?证据法典是否决定着证据法课程的设计呢?那么,实践中这一课程如何安排才是可行的。根据引例的案情,结合本节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我国的证据法体系应当如何安排才能具有意义?要不要通过单独课程将证据制度全面地、集中地、细密地予以讲解?

(2)证据法课程体系如何解决与诉讼法中证据内容的重叠问题?我们是否需要移植英美证据规则以及如何移植才能具有意义?

(3)你认为我国证据法课程体系应当如何安排,才能保障学习证据法者的知识结构完整而不会存在残缺?

[1] John H.Wigmore,Th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Proof:As Given by Logic,Psychology,and General Experience,and Illustrated in Judicial Trials,Little,Brown,and Company(Boston 1913),at 1.

[2] 陈瑞华:《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载《法商研究》,2006(3)。

[3] 封利强:《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