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重庆市民郝某被对面楼房窗户里飞出的烟灰缸砸中,住院112天,医药费8万多元。公安机关经过现场侦查,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但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郝某把重庆某开发有限公司及24名住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郝某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形态。它是法律规范事先确定的,是现代法律公平、正义和保护弱者理念对举证责任的补充、变通和矫正,相对于“谁主张、谁证明”的常规性举证责任而言,在主张事实与证明关系的配置方式或者方向上属于一种倒置。
法律可以将常态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规定为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方当事人不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可以确定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成立。由于举证责任倒置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问题,特别是对事实真伪不明风险的分配,由于它是一种实体性规范,一般只有实体法才能作出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以“主张与证明”联系的“正置”为前提,属于“正置”规则的例外。实质上,这种“例外”在实体法中已经分配,从分配结果的状态来看是一种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包含以下含义:
一是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另一方负有举证的义务。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这种实体法的规定不同于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换。
举证责任转换是指在具体诉讼中当事人提供举证责任在程序上因某种原因发生的转移,它不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诉讼中,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提出抗辩,双方都有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负担提供举证的责任。在证明过程中,由于这种请求或者抗辩,使提供举证的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依次或者来回转换。举证责任转换并没有免除任何一方举证的责任,它所转换的只是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责任,属于主观举证责任的转换。举证责任倒置则“逃离”了“谁主张、谁证明”规则的限制,它免除了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应负担的举证责任,而将此种负担置于反对的另一方,它属于法定的举证责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举证倒置”仅仅属于理论上的一种归纳。
二是否定或反对的另一方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反对方应当证明什么,证明的范围大小,一般由实体法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证明事由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另一类是对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是这两个事实的同时证明。
三是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由另一方承担举证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如果另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或证明未达到标准,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则成立。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这种机制责任的分配会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故意造成的,否则被告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四是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一方当事人不负担案件事实的任何举证责任,一切举证责任均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特定事实也应承担一定的提供证据责任,这种责任被称为“推进责任”。
五是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有能力负担倒置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本应当有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因其无法承担或者承担起来相当困难,实体法不强人所难,为了维护公平而将举证责任作出倒置规定。相反,实体法将举证责任规定给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强其所难而失去公平。因此,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当慎重,不能是无限制的,应当受到法律的节制。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影响其实体权利,实体法上应当对此作出严格的限定,特别是个案的复杂,也不宜绝对化。一般来说,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证明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是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为依据的,但不排除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具体案情的需要和当事人证明能力以及案件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在个案中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法官自由裁量应当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
(一)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在刑事诉讼中,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控方应当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控方在有些案件中也会出现证明上的困难,并且被告人易于提供相关证据,有些是被告人独知的事实,法律将举证责任适当地分配给被告人,由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中,责令国家工作人员就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说明来源具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首先应当由控诉机关调查超额财产的来源,查明合法的予以保护,是贪污受贿所得的,以贪污受贿定罪,只有在控诉机关确实查明合法以外的超额财产却无法查明超额财产来源的情况下,被告人对无法查明的部分才有说明的义务。刑法的这种规定有利于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在一定意义上属于解决妨碍证明的一种技术措施或者手段。
(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在大陆法系国家,举证责任的承担主要依据实体法规范,即以实体法规范及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为主。然而,依据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尽管具有合理性,但因其偏重法条规定的外在形式,不仅难以顾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正义或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合理衡量,而且还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和公平解决纠纷的需要。为了补充、修正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和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在制度上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对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作出了规定。
1.专利侵权案件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1]《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报告。”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发明有制造方法、工作方法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使用方法,司法解释仅仅倒置了产品制造方法的同一性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人就其他法律要件事实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侵权案件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案件主要是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引起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仅仅将受害人故意作为加害人免责的条件,其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
3.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案件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加害人对过错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他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由权利主张人承担。
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案件
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在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产品的销售者也应承担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生产者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举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两者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6.共同危险行为案件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要承担责任。如美国“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辛德尔患乳腺癌而怀疑是自己在出生前其母亲为了防止流产服用了当时用来防止流产的药品烯雌粉所致。由于实验证明药品烯雌粉与患乳腺癌有很大关系,辛德尔因无法证明其母亲究竟是服用哪家化工厂生产的药品烯雌粉,便起诉当时生产此药品的11家化工厂。初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法院改判为生产此药的11家化工厂负有连带责任。
7.医疗行为纠纷案件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因果关系和过错完全倒置给医疗机构,这对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应当证明损害行为与后果存在一定的原因。一方面,应当证明其遭受了损害;另一方面,该损害是由被告行为所引起。如在医疗事故中,原告首先要证明损害是在作为被告的医院中产生的,是在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至于医院是否有过错,则应由医院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不一定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可能只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绝不是说,原告对因果关系不需要证明。对于该问题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争议。一旦其他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有的学者认为按照法律要件说理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非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属于正常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为: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有的举证责任属于一种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属于举证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
【课堂讨论】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可以摆脱无意义的劳累或者面对侵害而束手无策,这种规定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针对该案而言,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即使如此,也无法有效避免厄运降临,而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不再有危险甚至恐怖感,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2)该案采取所谓“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就像刑事案件中让犯罪嫌疑人自证无罪一样,其可能性较低,而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人证明没有实施抛物行为,违背了未发生的事实无法证明的证据法原理,对此如何评价?
(3)该案件的烟灰缸仅仅一人所为,其侵权责任应当由其承担,法院判决由22户人分担责任,其中必有21户被冤枉,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处理岂不违反了法律公平性吗?你对此有何看法?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一规定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