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3年美国独立之后,英国议会先后通过了1784年《印度法》和1791年《加拿大宪法》等法案,加强了总督的权力,确立了英国议会对殖民地的主权。自此以后,通过英国议会立法来确定殖民地的管理机制,成为一种模式。

然而,虽然英国通过扩大总督权力,加强了对殖民地的控制,但是直到拿破仑战争后期,英国对于殖民地的控制仍缺乏统一的管理。英国政府没有专门管理殖民地事务的部门,主管殖民地事务的官员也并非内阁大臣,有关殖民地的几个重要立法也是由小皮特、邓达斯、格伦维尔等几个政治家提出的。到拿破仑战争结束时,英国殖民地管理机构——殖民部形成。从此对殖民地的日常管理便由殖民部来运行。

英国殖民地管理机构的形成有一个演变过程。

1782年,美国的独立已成定局,当时在许多英国人看来,殖民地是英国的一个负担,有些人甚至主张放弃殖民地。1782年英国议会通过《伯克法案》(Burke's Act,1782),废除了美洲事务部及商务部,残余殖民地的管理权转到英国内政部,原商务部的工作由枢密院各委员会分担。[111]1782年到1786年,殖民地事务一度由内政部一小部分职员负责,这就是以内政部次长格雷·埃利奥特爵士(Sr Grey Elliott)为首的“拓殖局”(Plantation Bureau)。1784年3月,枢密院成立新的委员会,其成员有18人,负责有关贸易和殖民方面的一切事务,该委员会由一名国务大臣负责。在殖民地事务方面,该委员会没有特权,不接受从殖民地来的公文及请愿,它本身仅关注商贸、航行、土地授予、拓殖等方面事务,重申枢密院的法令。[112]1786年,该委员会又重组成“枢密院贸易及对外拓殖委员会”,扩大了范围,包括第一财政大臣,海军大臣,两个国务大臣、财政大臣及司库下院发言人等。这时,首相小皮特通过财政委员会控制经费开支,邓达斯以及后来的格伦维尔在内政部负责与殖民地通信,将帝国管理的每一个部门都直接置于所谓的“三人执政”的共识管理之下。

与殖民地扩张相比,这个时期英国的大臣们对于海军基地及商业货栈更有兴趣。尽管在美国独立战争以后,出于种种原因,英帝国的版图仍然不断扩大,但是在他们的眼里,殖民地是导致战争的一个主要因素,所以到了1801年,殖民地事务的管理便由内政部转到战争与殖民部。[113]1801年3月17日,霍巴特勋爵(Lord Hobart)被任命为战争与殖民地大臣,这一天便成了殖民部的诞生日。[114]有关帝国的控制管理是由多个机构来进行的:印度管理委员会(由邓达斯主持)负责印度殖民地的有关事务,贸易与拓殖委员会(Committee Council for Trade and Plantation)(由詹金斯主持)负责殖民地与爱尔兰问题,商务部则集中精力处理英国国内经济问题。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从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手中夺取了许多殖民地,这些殖民地情况不尽相同,英国对殖民地事务管理变得复杂起来。1815年之后,战争与殖民部演变成19世纪殖民部的核心。自此以后,殖民地事务便开始由殖民部内阁大臣负责,殖民部大臣也成为英国内阁成员。

在英国的殖民地中,印度因1784年的《印度法》,已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殖民政府体系,由英国议会委派总督,东印度公司委派官员来进行管理。而英属北美殖民地,包括上、下加拿大,新不伦瑞克、新斯科舍等,都已建立了代议制政府,由总督委派的立法委员会和民选的议会组成,其中总督的权力很大,议会的权力则很弱小。殖民地或多或少都分担一部分行政管理费用,但殖民地驻军的费用仍由英国负担,其中布雷顿角是唯一例外,由于这里人口稀少,它仅由一名总督和一个人数很少的官员委员会统治,这种局面一直维持到1820年这里和新斯科舍合并。在加拿大殖民地制定帝国宪法是不必要的,新的帝国体制并非是在这里创立的。[115]同时,英国也开始实行“小殖民地”政策,对殖民地实行分而治之,当殖民地人口到达一定规模时,英国就会从中分出一个新的殖民地。这个政策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殖民地体现得非常充分。

美国的教训使英国政府在殖民地问题上十分谨慎,政府吸取教训,尽可能避免敏感的殖民地受到刺激。帝国理论经过调整,更适合于殖民地的统治实践。

18世纪初,英属加勒比殖民地的总人口是14.5万人,其中3/4是黑人奴隶,但是到1815年这个数目已经达到87.7万人。[116]在西印度群岛及其他地区,原有的英国殖民地仍实行代议制政府,对新占领的地区显然不能用这个办法,因为这些殖民地都是由其他欧洲国家开垦的,这里的居民有他们自己的语言、传统、宗教、法律,他们并不习惯民选制议会。[117]在这些新征服的殖民地中,总督是殖民地的最高首脑,对英国议会负责,总督、法官及其他一些文官的薪水由帝国政府支付,这样就可避免以前美洲殖民地所出现的那种情况,即总督及文官因为薪俸问题而受到殖民地议会的控制。1787年,德鲁里·奥特里(Drury Ottley)被任命为圣文森特(St.Vincent)的大法官,恰巧英国政府没有拨给他薪水,他多次向国务大臣悉尼勋爵求助未果,失望之余,他向圣文森特殖民地议会解释了自己的处境,该议会一致同意从当地的地方收入中支付他的薪水。但这个方案未被悉尼接受,悉尼通知奥特利说:“无论如何,殖民地大法官依靠当地议会的支持是不合适的”[118],于是,殖民地议会的决议随之撤销。英国政府这样做,实际上是为了避免第一英帝国时期,殖民地总督及文官受制于殖民地议会的局面,从而加强了殖民地总督的地位,进而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

殖民地行政官员应尽心尽职,这不仅是要防备殖民地的地方野心,而且还要反对专制行为。在布雷顿角殖民地,总督威廉·麦卡米克(William Macarmick)与议会的秘书、登记官亚伯拉罕·盖勒(Abraham Guyler)时常争吵,因而盖勒时常受到总督的胁迫。于是盖勒向英国枢密院提出申诉,枢密院所属的殖民地请愿委员会接到这个案子,严厉谴责了总督麦卡米克的行为,称其“不可原谅”。[119]这件事表明,帝国政府须时时控制自己的官员,不允许他们任意干涉地方官员。

通过1763—1815年的持续不断的殖民征服,英帝国统治下不仅有法裔、西班牙裔、荷兰裔等欧洲人,也有印度人、非洲人、斯里兰卡人等土著人。第一英帝国时期旧的代议制显然不适合这些新征服的地区,帝国局势的发展需要英国当局在不同的条件下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情况,建立一套严密而又公平的殖民地政府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总督必须有广泛的甚至不受限制的权力,同时受英国严格的控制,以防止他们的滥用职权,并使“人道主义”的帝国托管理论尽可能实现。[120]这样在拿破仑战争期间所征服的殖民地所建立的殖民政府,大都是王室直属殖民地。这种类型殖民地没有特定模式,但有两个显著的特征:(1)政府的权力集中在总督及委员会手中;(2)体制有灵活性,既可以引入立法会等代议制政府的因素,扩大殖民地政府的社会基础;又可以恢复旧的机制,给行政长官至高无上的权力。[121]由于这种灵活性,王室直属殖民地成了英国设置殖民地的方式,在这些地方,殖民地可根据其发展情况分阶段演进,直至最后建立责任制政府。

在这种形式的殖民地,原有的语言、宗教习惯都得以保留,尤其在那些所谓的“割让的岛屿”(Ceded Islands)[122],1774年的《魁北克法》成了处理这些法属西印度殖民地的依据。英国在魁北克实行的政策,在法属西印度殖民地也完全适用。罗马天主教可以在这里得到保留。这些殖民地包括:特立尼达、伯比斯、圣卢西亚、德梅拉拉等。在这些新征服的殖民地,以前的法律和制度均予保留。但在特立尼达、圣卢西亚、英属圭亚那,英国王室把立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123]其中以特立尼达、圭亚那最具典型。

特立尼达面积较大,土地肥沃,可耕作土地很多,只要投入适量资金,即可获得巨大收益。这里有91万英亩肥沃的已开垦土地,而其中西班牙人只开垦了1/25,估计仍有42万英亩未开垦的土地。[124]同时特立尼达靠近南美洲西班牙殖民地,如果英国在此引入“自由港”制度,就可以将英国工业品大量走私到西属南美殖民地,英国对该地区非常重视。与其他西印度殖民地不同的是,该岛自由民中有色人种占多数。[125]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采取何种统治形式是英国政府必须考虑的。1801年,根据国内指示,第一任总督托马斯·皮克顿(Thomas Picton)决定保留西班牙在那儿建立的大部分制度,总督享有和西班牙总督所拥有的同样的专制权。但是,这里人口中占多数的并不是西班牙人,而是自由黑人,其中多数是从法国殖民地逃过来的,一部分是从英国种植园逃过来的。受人道主义运动的影响,人们反对奴隶贸易。1802年,坎宁(Canay)在下院提出动议,要求“在议会制订出防止奴隶贸易进一步扩大的法规之前,不要授予新的土地”,同时在其慷慨激昂的演讲中,他要求利用这个机会,将特立尼达与奴隶制的种植园经济传统彻底决裂。[126]但议会未采纳他的建议,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英国政府就会陷入与种植园主的斗争中去。最后,尽管英国劝说老的西印度殖民地改善黑人奴隶的努力失败了,但在特立尼达却通过了改善黑人奴隶状况的法令。

1810年,利物浦勋爵(Lord Liverpool)宣布把权力保持在王室手中,这样一来政府就可以比较容易地“保护”有色人种,并且实施有关废除奴隶贸易的立法。他宣称“为此目的,王室认为新建立的殖民地与议会均不应由于皇家议会与下级立法机关意见之分歧而处于窘境”[127]。这实际上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正常的英国殖民地宪法不适应于非英裔社会,无论何时,帝国政府都应把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保证殖民地按英国的意愿发展。[128]它有一个由主要官员和几个非官方的咨议组成的行政会,一个由主要的公职人员和由总督控制的非官方代表组成的立法会。利物浦勋爵在特立尼达所采取的政策,实际上已在开普及其他非英裔殖民地实施,也为未来英帝国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模式。

王室直辖殖民地政府与第一帝国时期的王室殖民地有很大不同,它主要是在土著人殖民地或欧洲其他国家拓殖的殖民地实行。在这种殖民地中,殖民地总督有很大的权力,它在整个社会推行一种托管政策。这个政策的基本原则是:“王室对没有代表权的阶级进行直接保护,并以此代替代表权”[129];殖民地政府由白人把持。王室直辖殖民地在不同的情况下,所实行的方式也有所差别,1796年英国占领荷兰殖民地圭亚那,《亚眠条约》签订后,英国将之还给了荷兰,1803年英国重新占领了该地。英国在圭亚那保留了原有的制度,英国与荷兰签订的《移交条约》第一款规定:“殖民地法律及习俗仍然有效,受到尊重。现行的赋税形式仍保留,当地居民仍享有与移交之前相同的宗教。”第14条规定:“不经当地立法机构同意,不得引入新的机构。”[130]这实际上保留了殖民地原有的法律制度与宗教习惯。

而在德梅拉拉和埃斯奎博,情况与特立尼达又有所不同。在这里,当地“贵族”协助管理内政,而帝国当局控制最高立法行政大权。政策委员会(Court of Policy)是其主要机构,负责维持秩序,在母国指示下发布指令,在政治、经济诸事务方面向总督提供咨询。该委员会由总督及其他四名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两名来自德梅拉拉,两名来自埃斯奎博,由于总督有决定性的一票,行政因素常常主导委员会决定。总督没有否决权,但在提出任何一项措施之前,须先征得总督同意。[131]按照英国传统设立的次一级的机构是两个法院;第三个机构是混合委员会(Combined Court),其职责是征税和审查账目。

英国在锡兰(即今天的斯里兰卡)的实验则为英国统治土著居民提供了一个深刻的教训。斯里兰卡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长达两千多年,它位于南亚次大陆南部的海洋上,地理位置十分重要。1505年斯里兰卡成了葡萄牙的殖民地; 17世纪中期,为了赶走葡萄牙人,康提王国的统治者与新来的荷兰殖民者秘密联系,取得了荷兰的支持。但是斯里兰卡前门驱狼,后门进虎,1658年荷兰殖民者进驻斯里兰卡。不论是葡萄牙人还是荷兰人的殖民统治,都没有改变斯里兰卡的社会经济结构,该地区“三足鼎立”的局面没有改变。

七年战争之后,英国将法国人的势力赶出了印度。对于英国人来说,要完成对南印度的征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在印度洋上的优势,而斯里兰卡的港口可以给他们控制印度东西海岸提供战略据点。同时,斯里兰卡拥有丰富的资源,尤其是肉桂,一直是西方的重要输出品,对英国人具有很大的**力。因此英国人对于斯里兰卡的重要性越来越注意,一直在寻找机会攻击荷兰在斯里兰卡的殖民地。

法国革命后英法开战,1794年法国占领了荷兰本土,宣布成立巴塔维亚共和国。荷兰总督逃到英国,这给英国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为防止斯里兰卡的亭可马里这样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天然良港落入法国人手中,英国东印度公司派兵占领了该港。1795年康提王国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马德拉斯签订条约,宣布双方为盟友,共同对付荷兰人。康提王国将斯里兰卡海岸上一个有利的地方划给英国东印度公司建筑堡垒,驻扎军队。179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预先取得康提国王的支持后,开始进攻荷兰在斯里兰卡的据点。荷兰人未进行有效的反击,1795年8月,亭可马里陷落,9月贾夫纳陷落,1796年英军攻占科伦坡。至此,所有荷兰占领的地区都转到了英国人手中,英国人继葡萄牙人和荷兰人之后,在斯里兰卡沿海地区建立了殖民统治。

1797年,英国决定永久占领斯里兰卡。1798年,英国宣布这个岛为“皇家殖民地”。1801年根据英法《亚眠和约》,荷兰正式把在斯里兰卡的殖民地划归英国。由于斯里兰卡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对于保护英属印度殖民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所以连首相小皮特也把斯里兰卡描述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殖民地,他们给我们的印度帝国提供了自建立以来从未得到的安全保障。”[132]

由于斯里兰卡是由英国东印度公司派兵征服的,所以英国政府于1796年将斯里兰卡交由东印度公司管理。当时英国、法国、荷兰和西班牙在欧洲谈判,斯里兰卡的最终归宿未定。因此英国占领斯里兰卡沿海地区最初几年是一个过渡期。英国东印度公司急于收回占领过程中的经费开销,他们担心欧洲战事一旦停止,这些土地就可能要归还给荷兰,因此它派来的官员都想在最短的时间里榨取最大的收入。英国在斯里兰卡的最高统治官员是驻扎官(Resident and Superintendent),英国驻印度马德拉斯的总督任命了一名税收官罗伯特·安德鲁斯(Robert Andrews)为斯里兰卡的驻扎官。

英国人在接管斯里兰卡时比较顺利,没有发生流血事件,但是东印度公司在斯里兰卡的统治却很不顺利。当时,斯里兰卡的情况很复杂,斯里兰卡有一个庞大的荷兰职员阶层,他们或多或少已经在这个国家扎下了根;还有一个人数相当多,积极帮助荷兰人的伯格人(Burgher)[133]集团。1801年英国占领区有新教徒34.2万人,主要是荷兰人和伯格人[134],这是英国人不得不考虑的强大的社会力量,因而英国当局决定吸收荷兰人和伯格人参加殖民地政府行政机构的工作。

由于不了解岛上的传统和急功近利,英国人到来后采取了几个极不得民心的措施,激起了僧伽罗人的极大愤怒。

首先,英国人对当地的封建贵族不信任,任用从印度带来的一大批东印度公司的泰米尔人职员,他们充当了英国人和当地居民之间的中间人。英国当局用从南印度来的泰米尔人取代僧伽罗贵族所担任的政府职位,这些泰米尔人不了解当地的风俗,和僧伽罗人占多数的斯里兰卡社会格格不入,而语言和民族的不同更加深了英国殖民者与殖民地的矛盾。过去荷兰人曾经广泛利用僧伽罗贵族,当地贵族被殖民当局当做可以依靠的社会基础,享有各种优厚待遇。英国殖民者改弦易辙,使得葡萄牙与荷兰殖民者在沿海省份形成的,与僧伽罗首领之间的那种不稳定的平衡被彻底破坏。

其次,英国人实行税务改革,税率划一,破坏了当地传统的税收制度,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僧伽罗贵族的职位被解除,已经使他们极为不满,而在经济上剥夺穆达利亚尔们(Mudaliyars)[135]的额外收入来源则引起这个特权阶层强烈的愤怒。

东印度公司的税收官们在征收税务时强行勒索贿赂,这类情况比以前更多。安德鲁斯上任后,完全不考虑业已形成的传统,决定在斯里兰卡引入印度马德拉斯的税制。僧伽罗人和泰米尔人世代形成的税收制度被打破,这令斯里兰卡人难以容忍。同时,为了削弱贵族的势力,安德鲁斯取消了在斯里兰卡实行多年的国家劳役制度,规定原国家劳役作为新税纳入地税中,直接上交国家。穆达利亚尔们也不得不缴纳各种新税。实际上,这项政策的目的是希望原来向封建土地占有者交纳的税务都能落入东印度公司的腰包,但是这种做法大大提高了土地税额,因此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过去征收土地税,根据土地质量规定不同的税率。按照安德鲁斯在岛上实行的税务改革,斯里兰卡全部的税收都被统一起来,所有土地占有者都必须向殖民者交纳其产量的一半,这种税率划一的做法使斯里兰卡农民的处境急剧恶化。椰树所有者必须为每一棵椰树缴纳货币税,其税额甚至“有时超过椰子的年产值”[136]。地主将赋税转嫁给农民,结果农民大量负债,处境急剧恶化。

英国殖民当局为了在斯里兰卡建立一支可以依靠的社会力量,大力支持原来受到排挤和歧视的天主教徒和阿拉伯人,在英国人的支持下,阿拉伯人很快成为斯里兰卡贸易、企业活动中主要的社会集团,这在后来保证了这些人对英国的完全效忠。

英国殖民当局这种涸泽而渔的搜刮政策和英国各级官吏的大肆贪污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会引起斯里兰卡各阶层对英国殖民者的仇恨,直接导致了1796年12月爆发的斯里兰卡历史上第一次反英起义。起义从科伦坡省开始,席卷了英国人控制的沿海地区。起义者主要采取游击战术,战斗十分顽强,持续了一年多,沉重打击了英国殖民者。直到1798年3月,英国人才以巨大的损失为代价,镇压了这场反英起义。英国殖民者以骇人听闻的残酷手段屠杀和平居民,烧毁村庄,把起义地区夷为平地。许多穆达利亚尔们参加了起义,贾夫纳和巴提卡罗亚的泰米尔人也参加了反英起义。这次起义还得到康提国的非正式支持,可以说,这是全斯里兰卡境内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英起义,它在某种程度上团结了斯里兰卡的各个居民阶层。

岛上大规模的起义使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会极为不安。英国政府认为斯里兰卡在战略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保持该岛国的稳定对于巩固英国在南亚地区的利益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英国有意在此实行直接统治。经过和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们的长期谈判,1798年英国在斯里兰卡建立了英国国王和东印度公司的双重统治。所谓“双重统治”,就是英国政府接管斯里兰卡英国占领区的行政和司法大权,而税收和贸易权力仍掌握在东印度公司手里。弗雷德里克·诺斯(Frederick North)成了英属斯里兰卡第一个文职总督。

在新的体制下,总督由英王任命,但在英属印度大总督及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的指导下工作。在岛上实行双重统治实际上是某种过渡性安排,是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之间达成的妥协性协议,这种状态一直维持到1802年《亚眠和约》签订为止。

新任总督诺斯为英国在斯里兰卡统治的首脑,是英王在斯里兰卡的代表,总督直接隶属于伦敦的殖民部。东印度公司仍然掌握征税和外贸大权。东印度公司的官员对总督采取不合作态度,而且公司行政官员素质极差,贪污腐败现象十分严重。1802年,斯里兰卡转由英国殖民部直接管理,所有权力归殖民部,斯里兰卡成了英国的直辖殖民地,而东印度公司在20年内仍保留斯里兰卡肉桂贸易的垄断权。

新任总督诺斯从反英起义中吸取教训。他开始和荷兰人一样,把当地僧伽罗贵族广泛吸收进国家机构,并在多次试验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国家劳役制度,传统的税制被部分恢复。同时,诺斯开始谨慎地削减当地地方首领的权力,放弃以土地为任职薪俸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薪金制度。他还扩大国家机构网,把高种姓的僧伽罗人和泰米尔人吸收进去。这样,僧伽罗贵族逐渐失去自己在农场的影响,越来越紧密地与英国殖民者联系在一起。此外,英国还在高层官僚机构中大量任用欧洲人,而不是像葡萄牙人和荷兰人那样在政府机构中大量任用本地人。

1798年,为在殖民地培养一批忠于英帝国的小官吏,诺斯还在科伦坡创办了一所语言学校即科伦坡学院,教授僧伽罗人、泰米尔人、伯格人和其他欧洲人学习英语。能够进入英国人学校读书的都是当地上层人士的孩子,这些人后来进入殖民当局行政机构工作,成了英国人统治下的“社会精英”。诺斯在1802年还规定:“任何申请书,如果不用英语,则一律不接受。”[137]这样,英语很快取代荷兰语,成了僧伽罗人和泰米尔人上流社会的主要用语。

在诺斯任总督期间,英国在斯里兰卡的统治体系和司法管理体系基本形成。行政首脑是总督,总督之下设立咨询会议(Advisory Council),所有的立法权及行政权都集中在总督手里,在立法事务方面由咨询会议协助,行政职能由一批文官实行。[138]此外还设立了土地服务部门,社会工作部门等多种部门。英国在各占领区设省,各由一名英国文官管辖,称“税务官”,其下设置与前相同。诺斯谨慎地削弱地方首领的势力,将穆达利亚尔们握有的权力分散给各种政府官员。英国殖民当局还提高了殖民地文官的工资待遇,建立了行为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腐败和欺诈行为。

英国入侵斯里兰卡后,先以康提王国的保护者姿态出现,因而顺利取代荷兰的殖民统治。但是英国殖民者在占领沿海地区后,便开始征服康提王国。英国急切想结束康提王国的独立地位,主要是出于如下考虑:第一,独立的康提王国在岛上的存在对英国而言是危险的,因为它支持沿海地区僧伽罗人的反英斗争,威胁到英国人在沿海地区的殖民统治。第二,英国人在战略上把斯里兰卡看作通往印度的咽喉要地,而康提王国的存在妨碍了斯里兰卡东部海岸的主要军事基地亭可马里和科伦坡之间的直接交通。第三,肉桂仍然是英国人在斯里兰卡贸易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肉桂的最佳品种都集中在康提国境内。

鉴于以上考虑,诺斯决定利用康提国内不稳定的时机公开发动战争,1803年,英军借口在康提境内发生了逮捕阿拉伯商人的事件,入侵康提。这几名阿拉伯人是居住在沿海地区经营槟榔贸易的商人,被认为是英国属民。英军入侵后,康提军民抓住英军士兵水土不服的有利因素,与英军展开游击战,使英军伤亡惨重,被迫撤军。1805年,康提军民再次击退英军的入侵。

英国殖民主义者见武力难以取胜,就转而采取欺骗的手法。1811年和1815年,英国殖民当局两次借康提国发生内讧之机,收买大封建主。1815年,英军借口10名英占区僧伽罗商人在康提境内被抓,被当作英国间谍而给予割耳朵和砍手的严厉刑罚的事件,宣布对康提王国开战。经过40天的浴血奋战,康提王国终于抵挡不住强大的英军进攻,最后一个独立的僧伽罗国家陷落了。康提国的首都被洗劫一空,末代僧伽罗国王和他的亲属被送往印度。

1815年3月2日,英国殖民当局和前康提国代表签订了一项条约。条约规定废黜康提国王,他的后裔永远不得承袭王位;康提各省的统治权归英王所有,“暂时”由斯里兰卡总督及其所委派的代理人行使;康提酋长和当地的法律、风俗、宗教等将被尊重和维持。[139]

通过这个条约,英国终于在康提王国建立了殖民统治。协议签订以后,康提国便正式被英王兼并。英国当局对康提省进行单独的行政管理,沿用了许多传统的统治制度,保留了那些与英国人合作的穆达利亚尔们的特权。斯里兰卡总督作为英帝国主权的代表统治斯里兰卡全岛,在康提通过驻扎官行使职权。康提最高的政治、行政和司法权集中于驻扎官手中,驻扎官通过本地政府机构予以执行。1816年英国在斯里兰卡设置了税收局管理税收和公共事务。

1796年、1798年及1801年英国在斯里兰卡进行的管理改革,代表了新殖民政策的三个演进阶段,其原则是根据帝国的利益,将斯里兰卡与印度连为一体。这个变化也表明英国逐渐承认这样一个原则:帝国政策要适当考虑殖民地人民的利益,否则帝国的统治不会牢靠。在新的时期,英国对于殖民地出现的问题,不再采取粗暴的压制办法,而是先派遣调查团赴当地考察,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论证才做出决策,马耳他的情况是一个例证。

1800年英国人占领马耳他,当时只是把它当作一个军事基地来看待,没有进行任何改革。与大英帝国其他殖民地不同,马耳他有独特的社会环境,在骑士团长期的统治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中海文化,有特别的语言、宗教和习俗。但马耳他民众的文化程度相当低,普通教育几乎为零,大部分人为文盲,只是从传教士和上层绅士那里获得一些知识及消息。马耳他的国家组织形式和英国的惯例截然不同,随着马耳他成为一个重要的军港,民政与军事当局之间的矛盾也与日俱增。

这些特点决定了英国人一方面要打破岛上原有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又必须兼顾当地的自治传统。1803—1813年,英国人是在“人民默认”的情况下进行统治的,英国人对马耳他人宣布:英王将保护“你们的教会、你们神圣的宗教、你们的人身、你们的财产”[140]。但是,随着英国在马耳他统治地位的确立,英国人着手削弱原来的天主教势力,这一做法使马耳他人认为,英国人干涉了他们的自由,因此希望建立一个自己的议会。1811年7月10日,他们以“马耳他居民”的名义上书英国国王乔治三世,要求恢复马耳他人“原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居民议会、出版自由,以及有权向议会上诉的陪审制度,设立独立的法庭。[141]

1812年英国派来一个调查团,调查团奉命调查除军务以外的一切问题。他们将就该岛的民政管理方式,以及如何“在该岛军事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予公民自由”提出建议。调查团经过认真调查起草了一个调查报告,详述了英国人初到该岛时的状况,对1812年的当地生活和公众舆论做了确切的描述。调查报告对今后的行动提出了若干建议,认为在地方事务管理上需有改进之处,但提出忠告要小心行事,牢记“我们的目的是为一个民族的幸福安宁提供种种条件,而这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教育都与我们迥然不同”[142]。英国政府仔细研究了调查团的报告后,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措施,一方面对当地的习惯法不做太大的改变,另一方面又在1813年将马耳他变为英国直辖殖民地,由一个英国总督去统治,其权力不受马耳他咨询机构或者立法机构的任何限制,而只服从英国政府的管理与训令。这实际上是在不触怒马耳他人的情况下强化英国的控制。

这之后,托马斯·梅特兰爵士(Sir Thomas Maitland)成为马耳他总督,他上任后便着手改组岛上的行政机构,限制教会法庭的权力,要求民众使用英语并代替意大利语成为官方语言。与此同时,他又降低了关税和运输的费用,力图恢复马耳他昔日的贸易,并开办工厂以刺激逐渐衰弱的棉纺织工业的发展。1813年的宪政安排并没有使马耳他人满意,以后的时间里,他们一直为恢复自治权力而奋斗。但是,马耳他人仍然将英国式的政治机构接受了,其自治的要求还是得到了部分实现。

通过派驻调查团,对殖民地事务进行充分的调查,然后再进行决策,成了英帝国决策的一个模式。这种模式在后来的帝国统治中不断应用,在加拿大、印度、斯里兰卡等殖民地,当殖民统治出现危机的时候,英国总是派出一个调查团进行调查,然后英国政府根据调查团的报告进行决策。这种做法,避免了英国在北美殖民地所采取的错误、武断的决策过程,化解了可能爆发的矛盾冲突,使帝国的稳定得到了保障。

总之,到拿破仑战争结束时,英帝国的版图大大扩张,新的帝国统治机制已基本上形成,从旧帝国到新帝国的转变也基本上完成。英国针对各个殖民地不同的情况,实行了不同的统治方法。对英属北美诸殖民地及英国在西印度的原有殖民地,英国实行代议制度,让殖民地自己管理自己,通过加强总督的权力和缩小殖民地议会的权力,实现帝国对殖民地的控制。在这类殖民地中,非英裔居民的法律、宗教、语言、文化均得以保留。而对于印度等土著居民殖民地,英国则承担义务,为殖民地建立一个“好政府”,惩治腐败,根除暴政,关心殖民地人民的利益,兴办教育,修筑道路,促进了殖民地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也巩固了英国在这些殖民地的统治。也正因为在第一英帝国解体之后英国政府采取了新的殖民政策,用新的帝国理论作为其指导思想,新的帝国才具有了生命力,从而使英国对殖民地的统治更稳固。

【注释】

[1] 恩格斯:《爱尔兰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526页。

[2] Edited by Art Cosgrove A New History of Ireland Vol.II Medieval Ireland 11691534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87 p.87.

[3]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上),江苏师范学院翻译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7页。

[4] Edited by Art Cosgrove A New History of Ireland Vol.II Medieval Ireland 11691534 p.111.

[5] 马克思:《关于爱尔兰问题的报告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507页。

[6] 罗伯特·基:《爱尔兰史》,潘兴明译,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0年版,第19页。

[7] 罗伯特·基:《爱尔兰史》,第22—23页。

[8] 同上书,第28页。

[9] John O'Beirne Ranelagh A Short History of Ire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55.

[10] Edited by T.W.Moody F.X.Martin A New History of Ireland Vol.III Early Mordern Ireland 15341691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78 pp.290 295.

[11] John O'Beirne Ranelagh A Short History of Ireland p.64.

[12] Edited by T.W.Moody F.X.Martin A New History of Ireland Vol.III Early Mordern Ireland 15341691 p.353.

[13]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482页。

[14] Edited by T.W.Moody F.X.Martin A New History of Ireland Vol.III Early Mordern Ireland 15341691 p.359.

[15] Ibid.p.354.

[16] John O'Beirne Ranelagh A Short History of Ireland p.65.

[17] 罗伯特·基:《爱尔兰史》,第45页。

[18] 罗伯特·基:《爱尔兰史》,第52页。

[19]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583页。

[20] Lawrence J.Mccaffrey Ireland from Colony to Nation State London 1979 p.24.

[21] Nick Pelling Anglo-Iish Relation 17981922 p.4.

[22] Edited by T.W.Moody F.X.Martin A New History of Ireland Vol.IV Eighteenth Century Irelan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p.222.

[23] James Lydon The Making of Ireland From Ancient Times to the Present London 1998 p.247.

[24] Edited by T.W.Moody F.X.Martin A New History of Ireland Vol.IV Eighteenth Century Ireland p.222.

[25]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584页。

[26] 同上书,第585页。

[27] Lawrence J.Mccaffrey Ireland from Colony to Nation State p.27.

[28] P.J.Marshall The Oxford History of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Eighteenth Century p.267.

[29] 埃德蒙·柯蒂斯、江苏师范学院翻译组译:《爱尔兰史》(下册),第596页。

[30] 1719年通过,主要内容是关于英格兰和爱尔兰的枢密院可以修改爱尔兰议案。

[31] 1720年通过,法令坚持英国议会对爱尔兰的立法权,从而限制了爱尔兰的主权。

[32]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599—600页。

[33]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612—613页。

[34] A.古德温编:《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1763—1793》,第八卷,第706页。

[35]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621页。

[36] J.Holland Rose A.P.Newton E.A.Benia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Growth of The New Empire 17831870 pp.134 135.

[37]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623页。

[38] 同上书,第624页。

[39]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628页。

[40] 蒋孟引主编:《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8页。

[41] Thomas E?Hachey The Irish Experience A Concise History New York 1996 p.46.

[42]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640页。

[43] 同上书,第641页。

[44] JohnO'Beirne Ranelagh AShort History of Ireland p.83.

[45] Ibid.p.90.

[46] Thomas E.Hachey The Irish Experience A Concise History p.50.

[47] P.J.Marshall 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The Eighteenth Century pp.272273.

[48] John O'Beirne Ranelagh A Short History of Ireland p.90.

[49] Thomas E.Hachey The Irish Experience A Concise History p.50.

[50] Thomas E.Hachey The Irish Experience A Concise History p.50.

[51] John O'Beirne Ranelagh A Short History of Ireland pp.9192.

[52] Lawrence J.Mccaffrey Ireland from Colony to Nation State p.31.

[53]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659页。

[54]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664页。

[55] Samuel Smiles History of Ireland and the Irsh People Under the Government of England Routledge/ Thoemmes Press 1997 pp.469470.

[56] John O'Beirne Ranelagh A Short History of Ireland p.92.

[57] Nick Pelling Anglo-Iish Relation 17981922 p.14.

[58] Lawrence J.Mccaffrey Ireland from Colony to Nation State p.36.

[59] 罗伯特·基:《爱尔兰史》,第69页。

[60] Samuel Smiles History of Ireland And The Irsh People Under The Government of England p.471.

[61] Edited by W.E.Vaughan A New History of Ireland Vol.V Ireland under the Un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 p.15.

[62]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671页。

[63] Edited by W.E.Vaughan A New History of Ireland Vol.V Ireland under the Union pp.2829.

[64] John O'Beirne Ranelagh A Short History of Ireland p.99.

[65] Edited by W.E.Vaughan A New History of Ireland Vol.V Ireland under the Union p.107.

[66] 埃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下册),第676页。

[67] 同上书,第677页。

[68]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页。

[69] 尼尔·弗格森:《帝国》,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70] Colonel G.B.Malleson G.S.L.Life of Warren Hastings London Chapman & Hall LD.p.440.

[71] P.J.Marshall The Impeachment of Warran Hastings p.127.

[72] P.J.Marshall The Personal Fortune of Warren Hastings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New Series Vol.17 No.2 1964 pp.292293.

[73] P.J.Marshall The Impeachment of Warran Hastings p.152.

[74] Colonel G.B.Malleson G.S.L.Life of Warren Hastings London Chapman & Hall LD.p.500.

[75] 恩·克·辛哈、阿·克·班纳吉:《印度通史》,第543—544页。

[76] P.J.Marshall 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The Eighteenth Century p.548.

[77] Ramkirshna Mukherjee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A Sociological Appraisal pp.402-403.

[78] 林承节主编:《殖民主义史——南亚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79] 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下),第187页。

[80] Frederick Madder Imperial Constitutional Document 17651965 A Supplement p.7.

[81] Ibid.p.9.

[82] C.H.Phillips The East India Company 17841834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p.299.

[83] 布赖恩·拉平:《帝国斜阳》,第27页。

[84] 恩·克·辛哈、阿·克·班纳吉:《印度通史》,第552页。

[85] 李文业:《印度史——从莫卧儿帝国到印度独立》,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86] 恩·克·辛哈、阿·克·班纳吉:《印度通史》,第873页。

[87] Ramsay Muir The Making of British India 17561858 Described in A Series of Dispatches Treaties Statutes And Other Documents pp.192193.

[88] Lawrence James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British Empire p.137.

[89] H.H.Dodwell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V British India 14971858 p.313.

[90] D.G.E.霍尔:《东南亚史》(上),第565页。

[91] 同上书,第570页。

[92] 闵光沛主编:《殖民地印度综论》,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第298页。

[93] Bernard S.Cohn Colonialism and Its Forms of Knowledge The British In India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61.

[94] 恩·克·辛哈、阿·克·班纳吉:《印度通史》,第573页。

[95] R·C·马宗达、H?C?赖乔杜里、卡利金尔·达塔:《高级印度史》,下册,第880页。

[96] Ramsay Muir The Making of British India 17561858 Described in A Series of Dispatches Treaties Statutes and Other Documents pp.296297.Wolpert Stanley A New History of India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209.

[97] 斯塔夫里阿诺斯斯:《全球通史——1500年后的世界》,第449—450页。

[98] C.H.Philips The East India Company p.191.

[99]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页。

[100] 同上书,第65页。

[101]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1页。

[102] J.Holland Rose A.P.Newton E.A.Benia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Growth of The New Empire 17831870 p.143.

[103]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0页。

[104]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8页。

[105] Jhon Bowle The Impirial Achievement-The Rise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British Empire p.195.

[106] 林承节:《印度民族独立运动的兴起》,第34页。

[10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75页。

[108]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5页。

[109]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2页。

[110]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70页。

[111] Charles.M.Andrens Guide to the Materials for American History to 1783 in the Public Record Office of Great Britain Washington D.C.Carnegie Institution of Washington 1912 Vol.I p.100.

[112] J.Holland Rose A.P.Newton E.A.Benia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Growth of The New Empire 17831870 pp.143-1 4 4.

[113] Eric A.Walker The British Empire Its Structure and Spirit 1497-1953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3 p.35.

[114] J.Holland Rose A.P.Newton E.A.Benia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Growth of The New Empire 17831870 p.711.

[115] Ibid.p.146.

[116] P.J.Marshall 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Eighteen Century p.2.

[117] Eric A.Walker The British Empire Its Structure and Spirit 14971953 p.36.

[118] J.Holland Rose A.P.Newton E.A.Benia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Growth of The New Empire 17831870 p.147.

[119] J.Holland Rose A.P.Newton E.A.Benia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Growth of The New Empire 17831870 p.147 148.

[120] L.W.White and W.D.Hussey Government in Great Britain the Empire and the Government p.228.

[121] L.W.White and W.D.Hussey Government in Great Britain the Empire and the Government p.229.

[122] 即1763年割给英国的原法属格林纳达、多米尼克、圣·文森特等殖民地情况比较特殊。这几块殖民地在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后又归还给法国,1793年英国再次夺取这些殖民地。

[123] J.H.帕里、P.M.舍洛克:《西印度群岛简史》,第394页。

[124] J.Holland Rose A.P.Newton E.A.Benia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Growth of The New Empire 17831870 p.155.

[125] Vincent Harlow British Colonial Development p.94.

[126] J.Holland Rose A.P.Newton E.A.Benia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Growth of The New Empire 17831870 p.156.

[127] Vincent Harlow British Colonial Development pp.9495.

[128] J.Holland Rose A.P.Newton E.A.Benia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Growth of The New Empire 17831870 p.159.

[129] J.H.帕里、P.M.舍洛克,天津市历史研究所翻译室译:《西印度群岛简史》,第405页。

[130] Vincent Harlow British Colonial Development pp.100101.

[131] J.Holland Rose A.P.Newton E.A.Benia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Growth of The New Empire 17831870 p.160.

[132] E.F.C.卢多维克:《斯里兰卡现代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4页。

[133] 伯格人:斯里兰卡殖民时期葡萄牙人和荷兰人与僧伽罗妇女结合所生的后代称为伯格人,伯格一词源于荷兰语,意为“市民”。

[134] 瓦.伊.科奇涅夫:《斯里兰卡的民族历史文化》,王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页。

[135] 指斯里兰卡殖民时期僧伽罗贵族。

[136] L.A.Mills Ceylon under British Rule 17951932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3 p.21.

[137] E.F.C.卢多维克:《斯里兰卡现代史》,第56页。

[138] J.Holland Rose A.P.Newton E.A.Benian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Empire Vol.II The Growth of The New Empire 17831870 p.167.

[139] E.F.C.卢多维克:《斯里兰卡现代史》,四川大学外语系翻译组译,第73—74页。

[140] 查尔斯·欧文:《马耳他群岛》,四川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1页。

[141] 布赖恩·布洛伊特:《马耳他简史》,第258页。

[142] 同上。